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總的來說,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變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除此之外,對借款期內、逾期利息及息轉本情況下利息的計算方式也有相應的調整: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圖)
1、借款期內利息約定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規定》施行後,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
2、逾期利息的計算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
(2)無約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取消了6%的資金佔用利息的規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息轉本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算前期利息計入本金(息轉本)。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