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騙婚被刑拘,入獄就犯病,家屬申請國家賠償?法院這樣判

2020-09-04 法律名家講堂



申訴人不服湖北高院判決,徐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其請求事項為:

1.天門市公安局賠償徐金平醫療費、護理費及後續治療、護理費1224000元;

2.天門市公安局賠償徐金平喪失勞動能力殘疾金1264820元。其主要理由是:

1.徐金平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犯。2013年6月4日徐金平入監前的體檢結論證實其不存在任何健康問題,其中,血壓值為160-80毫米汞柱,稍微偏高,對於其同年齡段的人而言,該血壓值在正常變化範圍內;2013年6月28日,徐金平病重被送往天門市第三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第三醫院)搶救,診斷結論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同年7月16日,徐金平被羈押43天後取保候審,當天被送往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的血壓值為200/90毫米汞柱,診斷結論亦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上述事實證明,徐金平在被羈押期間,發生了嚴重後果的生理病變。

2.徐金平的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1)偵查人員蓄意製造假案是徐金平生理病變的根本誘因,無辜被羈押造成了當事人的心理嚴重失衡,憤怒、煩躁、恐懼,寢食難安,當事人的情緒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緊張狀態。醫學常識證明,這些不良情緒是造成高血壓和心臟疾病的主要誘因。(2)監管環節對當事人實施了殘酷虐待。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隨著當事人疾病的發生和加重,天門市看守所在被羈押的43天中,僅給徐金平服用過幾次治標不治本的頭痛丸和速效救心丸,沒有採取過任何降壓措施。天門市公安局天公賠決字【2017】001號決定及湖北省公安廳的複議決定作出認定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服用了降壓藥硝苯地平片的結論無依據,徐金平對硝苯地平降壓藥存在過敏反應,不能服用該藥。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在當事人病情危重時,違反國家關於看守所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遵醫囑,長期羈押,徐金平於2013年6月28日即被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建議住院治療,而直到7月16日偵查機關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

2012年11月2日,天門市公安局盧市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薛正祥的報案,稱張小勇、何依、徐金平等人以結婚為由騙取其45000元。2012年11月5日,天門市公安局對何依、徐金平等人詐騙案立案偵查。2013年6月4日,徐金平被天門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4日,天門市公安局盧市派出所限制徐金平人身自由後,將其送往天門市看守所羈押之前,送其至第三醫院進行健康體檢,其血壓為160/80毫米汞柱,並記載有高血壓史。在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徐金平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控制病情。2013年6月28日11時許,徐金平突發頭昏、乾嘔、胸悶等不良急性反應,天門市看守所立即將其送往第三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建議住院治療,急診之後將徐金平送回天門市看守所。2013年7月1日,天門市看守所出具了《在押人員特殊情況報告》,建議對徐金平變更強制措施。2013年7月15日,天門市公安局同意變更強制措施。2013年7月16日,徐金平因病被取保候審,同日19時許,徐金平因「頭暈、乏力一周」到第三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2013年7月27日徐金平情況好轉出院,出院醫囑為:繼續服藥,注意休息,適當鍛鍊,不適隨診。徐金平住院11天,醫療費2820.55元,其中基金補償2136元,醫院承擔0.44元,個人自付684.11元。2014年2月24日,徐金平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高血壓三級、極高危組、冠心病、腔隙性腦梗塞、腰椎間盤突出,住院7天,醫療費2726.16元,其中基金補償1622元,個人自付1104.16元。


同時查明:2013年6月26日經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徐金平被逮捕。2013年7月16日,徐金平因病被取保候審。2014年9月18日,天門市公安局以徐金平不負刑事責任為由作出天公(刑)撤決字(2014)7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徐金平詐騙案。2014年9月24日,徐金平以錯誤逮捕為由向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2014年11月17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賠償徐金平被限制43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8629.67元。徐金平不服該決定,於2014年11月26日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申請複議。2014年1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作出鄂漢檢控申賠複決(2014)2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維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徐金平不服,於2015年1月16日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請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544908.02元。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鄂漢江中法委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2015年11月18日,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15)鄂高法委賠監字第00014號決定,指令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後,於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96委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撤銷該院(2015)鄂漢江中法委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及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鄂漢檢控申賠複決(2014)2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由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支付徐金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3天的賠償金8629.67元、向徐金平賠禮道歉、支付徐金平精神撫慰金3000元。徐金平不服該決定,以原決定沒有尊重事實和法律、違背了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原則、其在羈押期間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亦應獲得國家賠償為由,向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於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鄂委賠監16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


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為虐待致傷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時,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天門市看守所是否有虐待徐金平並造成其身體傷害的行為。關於徐金平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的主張,徐金平於2013年6月4日入監體檢時測量血壓即偏高,屬於高血壓一級,且有高血壓史,徐金平以該單次測量血壓尚屬正常即認定徐金平的高血壓三級、冠心病系在被羈押期間發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關於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的主張應不予支持。關於徐金平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主張,首先,偵查人員是否蓄意製造假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的審查範圍;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天門市看守所在徐金平被羈押期間根據其病情給其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及頭痛丸、速效救心丸,在其於2013年6月28日突發頭昏、胸悶等不良急性反應時及時送往第三醫院就診,並於同年7月1日即建議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天門市公安局於7月16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天門市看守所及天門市公安局對徐金平給予了及時治療並對其取保候審,其監管行為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徐金平關於其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綜上,天門市看守所沒有虐待徐金平並造成其身體傷害的行為,徐金平申請天門市公安局對其虐待致傷的賠償請求事項及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湖北省公安廳於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鄂公賠複決字【2017】001號複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鄂委賠14號國家賠償決定:維持湖北省公安廳鄂公賠複決字【2007】00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


申訴人徐金平對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2017)鄂委賠14號國家賠償決定仍不服,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重新審查和決定。其主要理由為:1.徐金平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犯。徐金平在被羈押期間,發生了嚴重的生理病變。徐金平在被天門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身體健康。後被第三醫院搶救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2.徐金平的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1)偵查人員蓄意製造假案是當事人生理病變的根本誘因。(2)監管環節對當事人實施了殘酷虐待。一是隨著徐金平病情的發生和加重,天門市看守所沒有採取任何治療措施。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在當事人病情危重時,違反國家關於看守所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遵醫囑,沒有及時變更強制措施。3.湖北高院審理程序違法。4.湖北高院的賠償決定認定「在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徐金平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控制病情」事實不清,涉嫌採信偽造的證據。(1)天門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員所內就醫登記》表明顯存在做假嫌疑。(2)徐金平對硝苯地平降壓藥存在過敏反應,根本不能服用該藥。5.賠償決定中存在的疑問在審判答疑時沒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釋。


申訴人徐金平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賠償委員會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2013年6月4日對徐金平所做的新收押人員體檢顯示其血壓為160/80毫米汞柱,已屬高血壓症狀,並記載其有高血壓病史。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其服用硝苯地平片控制血壓,6月28日徐金平因身體不適被送往第三醫院治療,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天門市看守所當天即填寫了《在押人員特殊情況報告》,並於7月1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7月15日天門市公安局同意變更強制措施,7月16日徐金平被取保候審,當天其到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體檢血壓為200/90毫米汞柱,診斷結論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因無徐金平拘留之前的詳細病歷資料,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高血壓三級系在羈押期間罹患。關於冠心病,徐金平2013年6月4日體檢時心電圖顯示竇性心律、左室高電壓,後期檢查發現有冠心病,亦不能證明系在羈押期間罹患。徐金平稱羈押期間沒有給其服用降壓藥,但未提供切實證據,亦無證據證明天門市公安局蓄意製造假案及故意拖延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徐金平所稱其因天門市公安局的虐待行為導致身體遭受嚴重損害的事實證據不足。


綜上,徐金平申訴要求重新審理並予以賠償的申訴事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徐金平的申訴。

相關焦點

  • 被羈押9778天後無罪釋放,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
    張玉環,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人,今年53歲,1993年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自此開始暗無天日的牢獄生涯。2001年被法院判處死緩,2020年8月4日,被判為無罪,期間共被羈押9778天。2020年9月2日,張玉環在其代理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位於南昌市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 一村民因舉報非法採砂入獄,羈押671天後被判無罪,賠償約26萬
    9月1日,河北易縣農民卞振通對記者說,因不服保定中院作出的「無法認定卞振通腰椎、頸椎病變是因看守所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所致」決定,已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再審申請。2016年,卞振通舉報企業非法採砂反被誣告敲詐勒索,羈押671天後最終被判無罪。
  • 含冤入獄27年的張玉環,無罪釋放後,申請國家賠償2234餘萬元
    9月2日上午,被冤判入獄27年的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共計2234.3129萬元。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27年前,也就是95年被判為死緩,01年,法院再次判處張玉環死緩,張玉環本人堅決否認殺人。2020年7月9日,該案在江西省高院開庭再審;8月4日,張玉環被判定為殺死兩名兒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
  • 新疆「廁所沉屍案」洗冤者李建功,申請1153萬餘元國家賠償
    楚天都市報11月24日訊(記者張萬軍)昨日,13年前轟動一時的新疆「廁所沉屍案」洗冤者李建功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1153萬餘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他還要求法院公開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同時,他還向三級檢察院提交了控告書,要求對辦理此案的12名民警、法官等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 因高調出獄被再次判刑,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2.28億被駁回
    在「高調出獄」一事之前,程某某曾三次入獄。三天之後,晉城市公安局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程某某刑拘。程某某等人被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陽城縣法院根據聚眾擾亂社會罪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將其犯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 內蒙古29年前冤案家屬申請賠償4500萬 法院犯難
    2015年5月,興安盟中院以「案情複雜」為由,中止審理該國家賠償案。  9月7日,該案承辦法官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稱,因該案有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大部分賠償數額無法列入國家賠償範圍,「包括內蒙古政法委、興安盟政法委及法院等部門正在牽頭協調,審理期限兩個月內協調不下來,所以合議庭作出中止審理決定。」
  • 「安徽男子看守所死亡案」家屬再次申請國家賠償224萬餘元
    記者從死者申友證家屬處獲悉,家屬認為,安徽省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應承擔賠償責任,向其提起國家賠償複議,申請國家賠償224萬餘元。 此前的6月22日,申友證家屬曾向阜南縣公安局申請224萬餘元國家賠償,但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 男子看守所內死亡,家屬再次申請國家賠償224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死者申友證家屬處獲悉,家屬認為,安徽省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應承擔賠償責任,向其提起國家賠償複議,申請國家賠償224萬餘元。此前的6月22日,申友證家屬曾向阜南縣公安局申請224萬餘元國家賠償,但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申友證家屬此前還曾將阜南縣公安局起訴至阜南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害費用。8月4日,阜南縣人民法院以該案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為由,駁回了他們的起訴。
  • 男子在看守所有去無回,家屬索賠1元被拒,申請224萬賠償
    9月16日,安徽省阜陽市男子看守所死亡案的家屬決定,向阜南縣公安局和阜南縣看守所申請224萬國家賠償。2019年3月,申友證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刑拘。家屬獲悉,一怒之下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元,但阜南縣公安局認為屬民事訴訟,並未受理。
  • 不服262萬國家賠償決定 被羈押16年後無罪釋放的吳春紅向最高法申請複議
    吳雲磊告訴記者,這次申請複議,主要集中在賠償金、醫療費用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追責等方面。最高法院申訴立案大廳已經收下了複議申請及相關材料,並提供了訴訟材料收取清單。據吳雲磊提供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顯示,賠償請求人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現申請複議,複議請求共計18728071.25元。
  • 新疆「廁所沉屍案」洗冤者李建功申請1153餘萬國家賠償:冤獄已讓我妻離子散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11月2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新疆廁所沉屍案」當事人李建功處獲悉,當日上午,李建功在家屬陪同下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該院向其賠償1153萬餘元賠償金,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道歉,為其恢復名譽。
  • 男子酒後摔死,家屬起訴要賠償,法院這樣判
    由於酒文化的普遍存在,在情誼行為中因飲酒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亦極為常見。聚會喝酒發生意外,參與者到底應不應該負連帶責任呢?日前,長沙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李某家屬請求長沙縣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謝某、胡某、羅某、劉某、楊某、張某晶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678960元、喪葬費4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 張玉環正式申請國家賠償
    但王殿學同時指出,《意見》未就精神損害撫慰金佔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最低賠償比例」作出限制,導致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定差異較大,且整體賠償標準低。例如,有的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只佔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6%,這樣的賠償比例和金額不僅不能對受害者起到撫慰作用,還可能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 16歲入獄、30歲「無罪釋放」,蒙冤入獄15年,獲得國家賠償332萬
    2006年3月,張志超因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王廣超因犯包庇罪獲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判決下達後,張志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5年後的2011年在一次與母親馬玉萍的會見中,他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才做了有罪供述,甚至不敢當庭上訴。他讓母親請律師申訴。2017年11月,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 申請2234萬國家賠償,張玉環被判無罪後,稱始終無法擺脫恐懼
    文|凌嶽 審|堯蘇據國內媒體報導,此前引起轟動的張玉環案暫時告一段落,張玉環日前提起國家賠償,申請2234萬國家賠償,張玉環被判無罪後,稱始終無法擺脫恐懼。八月初,張玉環和他的家人終於等來了期盼已久的結果:江西高等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張玉環犯有殺害兩個孩子的罪行因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依法改判張玉環無罪。
  • 關押456天後改判無罪財產丟失 家屬申請國家賠償被拒
    新京報記者4月15日從江先路遺孀趙璟婭處了解到,她此前就此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被拒。2019年4月10日,廈門中院對東妮婭公司下屬8家公司提出的賠償申請作出裁定,駁回8家公司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
  • 安徽男子看守所死亡案,家屬再次申請賠償224萬
    記者從死者申友證家屬處獲悉,家屬認為,安徽省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應承擔賠償責任,向其提起國家賠償複議,申請國家賠償224萬餘元。此前的6月22日,申友證家屬曾向阜南縣公安局申請224萬餘元國家賠償,但阜南縣公安局與阜南縣看守所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申友證家屬此前還曾將阜南縣公安局起訴至阜南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侵權損害費用。8月4日,阜南縣人民法院以該案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為由,駁回了他們的起訴。
  •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那些曾被法院錯判、遭遇超期羈押,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冤錯案件受害者,就這樣被擋在了國家賠償的大門外。2018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鄒俊敏宣讀再審判決,鄒俊敏的販毒罪被改判為非法經營罪。然而,超期羈押4386天的鄒俊敏並未獲得國家賠償。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鄒俊敏案並非個例。河南農民宋楊祿從綁架罪被改判為非法拘禁罪,超期羈押1351天。湖北商人羅長南因5起合同詐騙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後其中4起被撤銷,改判一年,超期羈押4年。宋、羅二人申請國家賠償,均被拒絕。
  • 租客醉酒後在出租屋摔倒死亡,家屬要房東賠償,案子判了!
    租客醉酒後在出租屋摔倒死亡,家屬要房東賠償,案子判了!不過徐某的近親屬同時認為,因房東的房屋樓梯沒有安裝扶手存在安全隱患,致使徐某酒後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產生損失1484677.15元。於是起訴到了遂昌縣法院,要求房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房東鍾某認為其不存在過錯。首先,原告租住的房屋地面平坦、整潔,樓道寬度合理,樓梯坡度平緩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不存在安全隱患。
  • 瀋陽男子因濫用職權被判刑,9年後改判,法院賠償41萬餘元
    2020年8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無罪賠償判決,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袁某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3606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經查,袁某因私分國有資產罪於2005年11月22日被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