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不服湖北高院判決,徐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其請求事項為:
1.天門市公安局賠償徐金平醫療費、護理費及後續治療、護理費1224000元;
2.天門市公安局賠償徐金平喪失勞動能力殘疾金1264820元。其主要理由是:
1.徐金平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犯。2013年6月4日徐金平入監前的體檢結論證實其不存在任何健康問題,其中,血壓值為160-80毫米汞柱,稍微偏高,對於其同年齡段的人而言,該血壓值在正常變化範圍內;2013年6月28日,徐金平病重被送往天門市第三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第三醫院)搶救,診斷結論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同年7月16日,徐金平被羈押43天後取保候審,當天被送往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的血壓值為200/90毫米汞柱,診斷結論亦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上述事實證明,徐金平在被羈押期間,發生了嚴重後果的生理病變。
2.徐金平的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1)偵查人員蓄意製造假案是徐金平生理病變的根本誘因,無辜被羈押造成了當事人的心理嚴重失衡,憤怒、煩躁、恐懼,寢食難安,當事人的情緒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緊張狀態。醫學常識證明,這些不良情緒是造成高血壓和心臟疾病的主要誘因。(2)監管環節對當事人實施了殘酷虐待。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隨著當事人疾病的發生和加重,天門市看守所在被羈押的43天中,僅給徐金平服用過幾次治標不治本的頭痛丸和速效救心丸,沒有採取過任何降壓措施。天門市公安局天公賠決字【2017】001號決定及湖北省公安廳的複議決定作出認定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服用了降壓藥硝苯地平片的結論無依據,徐金平對硝苯地平降壓藥存在過敏反應,不能服用該藥。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在當事人病情危重時,違反國家關於看守所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遵醫囑,長期羈押,徐金平於2013年6月28日即被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建議住院治療,而直到7月16日偵查機關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
2012年11月2日,天門市公安局盧市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薛正祥的報案,稱張小勇、何依、徐金平等人以結婚為由騙取其45000元。2012年11月5日,天門市公安局對何依、徐金平等人詐騙案立案偵查。2013年6月4日,徐金平被天門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4日,天門市公安局盧市派出所限制徐金平人身自由後,將其送往天門市看守所羈押之前,送其至第三醫院進行健康體檢,其血壓為160/80毫米汞柱,並記載有高血壓史。在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徐金平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控制病情。2013年6月28日11時許,徐金平突發頭昏、乾嘔、胸悶等不良急性反應,天門市看守所立即將其送往第三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建議住院治療,急診之後將徐金平送回天門市看守所。2013年7月1日,天門市看守所出具了《在押人員特殊情況報告》,建議對徐金平變更強制措施。2013年7月15日,天門市公安局同意變更強制措施。2013年7月16日,徐金平因病被取保候審,同日19時許,徐金平因「頭暈、乏力一周」到第三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2013年7月27日徐金平情況好轉出院,出院醫囑為:繼續服藥,注意休息,適當鍛鍊,不適隨診。徐金平住院11天,醫療費2820.55元,其中基金補償2136元,醫院承擔0.44元,個人自付684.11元。2014年2月24日,徐金平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高血壓三級、極高危組、冠心病、腔隙性腦梗塞、腰椎間盤突出,住院7天,醫療費2726.16元,其中基金補償1622元,個人自付1104.16元。
同時查明:2013年6月26日經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徐金平被逮捕。2013年7月16日,徐金平因病被取保候審。2014年9月18日,天門市公安局以徐金平不負刑事責任為由作出天公(刑)撤決字(2014)7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徐金平詐騙案。2014年9月24日,徐金平以錯誤逮捕為由向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2014年11月17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賠償徐金平被限制43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8629.67元。徐金平不服該決定,於2014年11月26日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申請複議。2014年1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作出鄂漢檢控申賠複決(2014)2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維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徐金平不服,於2015年1月16日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請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544908.02元。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鄂漢江中法委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2015年11月18日,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15)鄂高法委賠監字第00014號決定,指令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漢江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後,於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96委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撤銷該院(2015)鄂漢江中法委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及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鄂漢檢控申賠複決(2014)2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天檢賠決(2014)01號刑事賠償決定,由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支付徐金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3天的賠償金8629.67元、向徐金平賠禮道歉、支付徐金平精神撫慰金3000元。徐金平不服該決定,以原決定沒有尊重事實和法律、違背了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原則、其在羈押期間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亦應獲得國家賠償為由,向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於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鄂委賠監16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
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為虐待致傷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時,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天門市看守所是否有虐待徐金平並造成其身體傷害的行為。關於徐金平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的主張,徐金平於2013年6月4日入監體檢時測量血壓即偏高,屬於高血壓一級,且有高血壓史,徐金平以該單次測量血壓尚屬正常即認定徐金平的高血壓三級、冠心病系在被羈押期間發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關於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的主張應不予支持。關於徐金平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主張,首先,偵查人員是否蓄意製造假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的審查範圍;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天門市看守所在徐金平被羈押期間根據其病情給其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及頭痛丸、速效救心丸,在其於2013年6月28日突發頭昏、胸悶等不良急性反應時及時送往第三醫院就診,並於同年7月1日即建議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天門市公安局於7月16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天門市看守所及天門市公安局對徐金平給予了及時治療並對其取保候審,其監管行為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徐金平關於其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綜上,天門市看守所沒有虐待徐金平並造成其身體傷害的行為,徐金平申請天門市公安局對其虐待致傷的賠償請求事項及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湖北省公安廳於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鄂公賠複決字【2017】001號複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鄂委賠14號國家賠償決定:維持湖北省公安廳鄂公賠複決字【2007】00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
申訴人徐金平對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2017)鄂委賠14號國家賠償決定仍不服,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重新審查和決定。其主要理由為:1.徐金平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犯。徐金平在被羈押期間,發生了嚴重的生理病變。徐金平在被天門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身體健康。後被第三醫院搶救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2.徐金平的生理病變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造成的。(1)偵查人員蓄意製造假案是當事人生理病變的根本誘因。(2)監管環節對當事人實施了殘酷虐待。一是隨著徐金平病情的發生和加重,天門市看守所沒有採取任何治療措施。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在當事人病情危重時,違反國家關於看守所管理的有關規定,不遵醫囑,沒有及時變更強制措施。3.湖北高院審理程序違法。4.湖北高院的賠償決定認定「在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徐金平服用降壓藥硝苯地平片以控制病情」事實不清,涉嫌採信偽造的證據。(1)天門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員所內就醫登記》表明顯存在做假嫌疑。(2)徐金平對硝苯地平降壓藥存在過敏反應,根本不能服用該藥。5.賠償決定中存在的疑問在審判答疑時沒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釋。
申訴人徐金平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賠償委員會審查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2013年6月4日對徐金平所做的新收押人員體檢顯示其血壓為160/80毫米汞柱,已屬高血壓症狀,並記載其有高血壓病史。羈押期間,天門市看守所給徐金平做了長期服藥登記,每天給其服用硝苯地平片控制血壓,6月28日徐金平因身體不適被送往第三醫院治療,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天門市看守所當天即填寫了《在押人員特殊情況報告》,並於7月1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7月15日天門市公安局同意變更強制措施,7月16日徐金平被取保候審,當天其到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體檢血壓為200/90毫米汞柱,診斷結論為高血壓三級、冠心病。因無徐金平拘留之前的詳細病歷資料,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高血壓三級系在羈押期間罹患。關於冠心病,徐金平2013年6月4日體檢時心電圖顯示竇性心律、左室高電壓,後期檢查發現有冠心病,亦不能證明系在羈押期間罹患。徐金平稱羈押期間沒有給其服用降壓藥,但未提供切實證據,亦無證據證明天門市公安局蓄意製造假案及故意拖延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徐金平所稱其因天門市公安局的虐待行為導致身體遭受嚴重損害的事實證據不足。
綜上,徐金平申訴要求重新審理並予以賠償的申訴事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徐金平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