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誹韓案」及其法學方法論示範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3-11-07 09:09:1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崔西彬

  韓愈是唐代著名的文學家、哲學家和思想家,一生倡導古文運動,一改漢魏六代以來盛行的淫靡文風,開闢了古文發展的新道路,其人也因此被尊為唐宋八大家之首。1976年10月,臺灣地區有一個叫郭壽華的人,以筆名「幹城」在《潮州文獻》第2卷第4期發表《韓文公、蘇東坡給與潮州後人的觀感》一文,指責韓愈具有古代文人風流才子的習氣,在妻妾之外仍不免尋花問柳,以至於染上性病,又聽信方士之言,食用硫磺中毒而死。此文刊登後,韓愈第39代直系孫韓思道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郭壽華「誹謗死人罪」。

  臺灣「刑法」第312條對「侮辱和誹謗死者罪」作了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根據314條的規定,本罪告訴才處理。至於誰有權告訴,則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範疇。臺灣「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一審法院查明韓思道確為韓愈第39代直系孫,認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自訴權,同時認為郭壽華無中生有,以涉及私德而與社會公益無關之事,對韓愈自應成立誹謗罪。韓思道身為韓氏子孫,先人名譽受侮,提出自訴,自屬正當,遂以郭壽華誹謗已死之人,判處罰金300元。郭壽華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

  此案判決在島內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包括學者、法官、律師在內的法律人和法律外人士都參與了討論。法院內的不少法官堅持認為判決正確,既然法律明文規定了「直系親屬」有訴權,韓思道身為韓愈第39代孫,完全符合「直系親屬」之文義。而更多的人則是指責此案與歷史上的「文字獄」無異,批評一千多年前的死人就被判刑,實為恢復專制、鉗制思想,但是在法律上並無多少有力反駁意見。爭論到此並沒有結束。到了80年代,臺灣學者楊仁壽出版《法學方法論》一書,將「誹韓案」作為第一編引言內容。楊仁壽在回顧了「誹韓案」案情後,對自己當年在任司法官時對法院判決的擁護進行了自我檢討。楊仁壽認為自己當年不懂法律的闡釋方法,且臺灣法律教育歷來不注重基礎法學,自己和判案法官對「直系親屬」的理解陷入了概念法學形式主義的泥潭。臺灣「刑事訴訟法」並未對「直系親屬」作出定義,而「民法」雖然規定了直系親屬謂「己身所從出」,或「己身所出之血身」,但對代數並沒有規定。「誹韓案」的判決對「直系親屬」的外延做了漫無邊際的延伸,以至於讓一個死人的第39代孫都有訴權,依次繼續,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誹謗死人罪」的立法本意。楊仁壽指出,法官在辦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應當先將「直系親屬」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律上」的直系親屬,即後人對其先人仍然有孝思憶念者,另一種是「觀念上」的直系親屬,即其先人已屬於「遠也」,後人對其並無孝思憶念者。其後法官應當利用法學方法論中的「目的性限縮」,將「觀念上」的直系親屬剔除在誹謗死人罪的適用範圍外。「孝思憶念」雖然是人的主觀情感,但是誹謗死人罪並不是專門為了某個特定的人而定,因此應當參考大眾普遍客觀存在的情感。楊仁壽參考各國立法例,提出將「直系親屬」的範圍限縮在從己身開始數上下各四代。其餘「直系親屬」為觀念上的直系親屬,不享有訴權。

  楊仁壽在《法學方法論》中提出的觀點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也宣告了「誹韓案」判決實為一個錯誤的裁判。誹謗死人罪的立法本意不在於保護死者,而是為了保護與死者存在感情聯繫的生者。因為人死則法律資格滅,沒有了權利何來保護之說。子孫可能與死者曾經一起生活過,或者得到過死者生前的間接惠益,因此對於死者存在著敬愛或懷念之情。死者受到侮辱其實是指子孫這種精神上的敬愛或懷念之情受到了傷害。隨著代數的延伸和共同生活狀況的改變,這種感情聯繫會逐漸減少直到沒有。按照這種立法本意,臺北地方法院正確的做法應是對「直系親屬」的範圍作出限縮,駁回韓思道的起訴。

  在直系親屬的界定範圍上,我國唐宋明清的法律將其限定在「本宗九族」內,即高、曾、祖、父母、己、子、孫、曾孫、元孫。法國、西班牙、比利時等國限定為六親等以內。德國刑法上也有誹謗死人罪,但是只有父母和子女享有訴權。瑞士法律則規定死者死後超過30年侮辱者將不再受到處罰。

  目的性限縮是法學方法論中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是指法律條文的文義過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根據立法本意,需將該案件類型排除在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目的性限縮補充的是隱含漏洞。隱含漏洞是指依據法律的規範意旨,本應就某類型設立限制而未設立,致使法律條文文義可能過寬,將本不應包括的類型包括在內。目的性限縮的基本法理是非相類似事件應作不同處理,將不符合規範目的的部分排除在外,使僅剩的法律意義更為精純。目的性限縮的特徵有以下幾點:第一,屬於間接推論,依三段論導示,即「S是P,S1非S,則S1非P」;第二,是一般到特殊的推論,屬於演繹方法而不是歸納方法;第三,補充目的的實現需依據法律的規範目的考量,將不符合規範目的的部分予以剔除。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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