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中「方法論個體主義」之局限

2021-01-08 中國社會科學網

  19世紀實證主義哲學興起以來,社會科學研究中一種重要的、甚至具有某種支配地位的研究視角就是所謂「方法論個體主義」。這種方法論的核心主張是,對人類社會實證行動的觀察應該從個體主觀意圖與行為選擇上進行解釋和描述,進而認定整體意義上的社會現象、社會行動與社會利益是得不到解釋的,最終都必須還原到個體的行動乃至主觀偏好與動機上。在法學研究領域, 這種個體還原論的研究視角也非常興盛。例如,論證與建構國家之正當性的學說裡最重要的社會契約論就認為,國家和法律不過是原子式的個體主觀選擇、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走出自然狀態的結果。因此,抽象的公共利益與共同體意志並不存在,只有純粹私人倫理法則意義上的權利和自由才是我們觀察法律現象的根本出發點。方法論個體主義在現代法治演進中扮演了重要的歷史角色,尤其是近代西方市民社會成長與立憲國家形成,個體自由意志、自發市場秩序與受到約束的國家權力,都從這種方法論上獲得了重要證明。可以說,方法論個體主義是道德與風俗、自由與秩序、市場與國家等種種現代性條件下二分法範疇的認識論來源。然而,這種研究視角也有一些局限。可以從邏輯悖論、價值過載和現實困惑三個維度來說明。

  第一,所謂邏輯悖論就在於,它無法有效緩解「契約與公意」的矛盾。方法論個體主義並不主張個體在自然狀態下的自足性與倫理優先性,否則就無法解釋為何要通過契約產生國家和法律。國家與法律是一種經過選擇後的「公意」,而「公意」必然建立在某種同質性標準與基礎上。這種同質性無論是霍布斯主張的「條約必須遵守」等自然法則,還是盧梭強調的「共同、普遍意志」,如果沒有獨立於個體的外在標準與觀察視角,我們就無法在邏輯上解釋為什麼異質的個體能夠穩定地形成同質的意志,誰又可以監督這種穩定社會的持續存在。

  羅爾斯所講的「穩定性難題」實質就是說,契約本身是預設個體優先的,但如何從每一個第一人稱視角出發的個體行動中產生一個同質的共同意志呢?從「我」到「我們」這個意識轉變過程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如果「我們」只是無數個「我」的簡單疊加,在整個立約的過程中「我」只能意識到「我」,而不能意識到「我」之外的其他人,那其實就不會真正產生「我們」這個事物,也就不會真正產生「公意」。既然沒有產生公意,那就說明契約根本沒有達成,契約論反而是不能成立的;如果產生了公意,則說明它獨立於契約之外,它與契約發生了分離,契約不是維繫公意的穩定或唯一來源,契約論也是失敗的。換言之,個體意識如果沒有成功地實現相對脫離個體的普遍化,就不能說明個體選擇契約的正當性與有效性。概言之,方法論個體主義難以在邏輯上真正形成個體與國家、契約與公意的有機聯繫。

  第二,所謂價值過載就是,方法論個體主義非常容易滑向一種單薄的自由觀,將一種中立的研究方法和視角與某種實質的價值判斷強行捆綁,並對其他研究視角在價值立場上進行粗暴譴責。例如,對市場行為的觀察,我們當然可以認為市場其實可以還原為無數個個體的需求疊加,是「一種人的行動、但並非人的刻意選擇的自發秩序」,但這種秩序一定是對自由的保障嗎?只要這種秩序就能保障人的自由嗎?我們觀察到這種「擴展秩序」,但不能證明也不能擔保這種秩序下每一個人自由的能力就得到了擴展,一言以蔽之,「擴展的自由」不能等於「自由的擴展」。

  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在觀察近代西歐市民社會生長與日本現代化歷史的時候,就得出一個結論:純粹的自發市場秩序並不是保障權利的民法(典)得以成功編纂的充分條件,後者既依賴於擺脫了封建等級制的個體獨立人格,也依賴於擺脫了宗教依附的獨立國家意志,尤其是它獨立行使立法權的意志。民事行為是自由秩序,但保障民事行為的民事立法行為卻是國家意志,獨立的國家意志與獨立的個體人格之歷史性耦合才是民法典自由秩序的來源。因此,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如果從方法論上看,都是價值中立的解釋、描述活動,並不必然在價值底色上預設對自由的保障或侵害。換言之,從國家出發的研究,承認國家意志具有某種獨立認識論價值的主張,也不是權利和自由的敵人。

  第三,所謂現實困惑就是,如果在方法上我們只能預設個體作為觀察社會的起點和最終根據,那麼我們如何解釋現實中人的社會性認同和正義機制的作用。我們每一個人建立起自我意識都是以某種文化和社群所建立的生活世界作為依歸的,自我意識與社會意識的建立是同步的生命過程。這個過程裡祖國、家鄉、父母、鄰裡等超越於自我意識之外的文化符號都賦予了我們對「自己是誰」的認同意義。方法論個體主義最大問題在於它屏蔽了人的文化屬性和歷史屬性,將人性抽象、風乾為「沒有時空的存在」,忽視了人的社會性遺傳,這與極端的方法論整體主義,如系統論的觀察視角,存在同樣的簡單化和粗暴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方法論個體主義是完美的,我們就無法解釋正義的觀念和機制,因為正義一定是關係性存在,是一種公共判斷,它無法透過個體意識來形成和詮釋。

  歸根結底,方法論個體主義有強烈的還原論傾向,而建構一種個體與整體在邏輯、價值與制度上動態平衡的綜合方法論,重視行動與結構、主觀與客觀、意圖與秩序的互動、耦合,可能是一種更為科學和理性的研究方法。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當代政黨研究平臺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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