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實現的事實的發生與否限制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法律規定,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或原來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不再繼續生效。
條件主要有以下4類:
1.停止條件
這是指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等事實實現時,效力始行發生的條件。在事實實現前,即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的效力不發生。比如,甲乙兩工廠達成協議,明年甲廠把一批貨賣給乙廠,但必須丙廠不要。丙廠不要這批貨的事實就是條件。這個條件實現了,甲廠必須把貨賣給乙廠。這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已經成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也已經明確,但是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等條件成就時,雙方才開始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
2.解除條件
這是指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存續,等事實實現時,效力即行終止的條件。在事實實現前,即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繼續有效。比如,甲廠與乙廠約定,丙廠如要甲廠的貨,甲廠就不再繼續供貨給乙廠。這裡丙廠要甲廠的貨是條件,是使甲廠與乙廠之間供貨合同的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了效力,當事人已經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只是當條件成就時,權利與義務就隨之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