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在認定涉嫌的非法集資行為中,所涉案的非法集資案件,其中有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的集資行為,既有非法集資,又可能夾雜著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
在處理和為這類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辯護時,應當將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行為區別開來,因此就有必要將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具體聯繫和區別進一步的分析和解讀!
由於非法集資的認定,主要涉嫌四種行為性質的認定,就是集資行為的非法性,公眾性,利誘性和公開性。而民間借貸通常具備兩個要件,就是借款合意的達成和借款款項的交付。這是認定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最根本的依據和原則。
1.非法性方面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未經國家許可,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以承諾保本保息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多數進行公開系募集資金的,通常會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所以行為人非法集資在非法性方面的要求,就是他的機制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但是如果行為人和出借人達成了借款協議,出借人又將借款款項實際交付給行為人時,行為人又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按時償還本息的,行為人和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應當是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而不能被認定為是非法集資行為。
2.利誘性的區別
集資行為人在利誘性方面的認定,從非法集資的角度來講,就是集資行為人對公眾對象進行了保本保息的承諾。而集資行為人在和出借人籤訂借款協議時,通常也會約定相關的利息,也會承諾保障出借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等內容,所以在具體利誘性方面,無論集資行為人對出借人約定利息的承諾,還是集資行為人對公眾對象保本保息的承諾,表面上看沒有原則性的區別,在利誘性方面容易混淆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
但是在集資利誘性來區別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正常認定標準,應當是集資行為人對單一出借人的利息程度應當是民間借貸的範疇。集資行為人對眾多集資參與人保本保息的承諾,應當認定為是非法集資的範疇。
3.公開性的區別
在非法集資中,集資行為人為了籌到一定的資金,或者說籌借到一定規模的資金,通常會採取公開宣傳的方式來進行公開募集資金。
但是如果當集資行為人並沒有以公開性的方式進行募集資金,而是對單一出借人進行私下借款資金的,即便極致行為人有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行為人對單一借款人私下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民間借貸,而不能認定為是非法集資。
4.公眾性的區別。
集資行為人為了籌借到一定規模的資金,對公眾群體也就是不特定的社會多數人進行公開募集資金,只要出借人能夠借給集資行為人資金,集資行為人可以不加區別、不問數額的進行集資借款的,應當認定為是非法集資。
但是如果集資行為人有選擇性地向借款人進行借款資金,並且所借款項和出借人也都有特定的數額要求和對象要求,並沒有不加區別、不加限制的只要能借到款就行的這種情況,集資行為人和特定對象的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尤其是涉及的數額較大的借款行為,是應當認定為是正常的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