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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如何確認新設公司接收的舊企業財產的範圍及數額
如何確認新設公司接收的舊企業財產的範圍及數額——企業部分改制後,確認新公司對原企業接收財產範圍的依據一般應系會計師事務所為新公司成立出具的驗資報告。 標籤:企業改制|接收財產|借款合同|驗資報告|評估報告 案情簡介:1996年至1999年,航空公司向銀行數次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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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資產重組過程中,應以原債務的接收方為主債務人
資產重組過程中,應以原債務的接收方為主債務人——資產重組過程中,承接債務的接收方應承擔原企業債務的償還責任,並不受重組過程中抵押名義登記主體的影響。標籤:企業改制|接收財產|抵押|抵押權實現|主債務人變更 案情簡介:2003年,電器公司以自有房產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向銀行先後借款共計50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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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抵押財產轉移不影響抵押權行使,行為人無需擔責
抵押財產轉移不影響抵押權行使,行為人無需擔責——企業改制過程中,即使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被投入到改制後的企業,債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均不應受到影響。標籤:企業改制|接收財產|不良資產|抵押|抵押權追及力案情簡介:1999年9月,玩具公司向銀行借款,國有獨資的工藝品集團以名下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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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債權人明知債務人資產置換未提異議的,視為同意
標籤:撤銷權|明顯低價|企業改制|接收財產|不良資產案情簡介:1998年,就業處向銀行貸款2800萬元。2004年,經市政府協調,就業處以其價值2100萬餘元的酒店資產及300萬元現金與招待所淨值6900萬餘元的賓館資產進行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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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以部分資產合資組建新企業,不屬於合併設立情形
以部分資產合資組建新企業,不屬於合併設立情形——債務人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合資組建新的企業法人後仍存續,新組建企業法人在接收資產範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 標籤:企業改制|接收財產|債務承擔|合資組建|合併設立 案情簡介:2000年,甲糖廠欠食品公司貨款1200萬餘元。2001年,縣政府以甲、乙兩糖廠經評估確認的生產經營性資產20%為出資額,副食品公司則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購買兩家糖廠生產經營性資產80%為出資額,註冊設立糖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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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具有受託管理資產資質的一方接收委託人資金,以投資方式進行資產管理,構成對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的介入。物資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包括金融類資產管理,不具有受託管理資產的資質,故其作為受託人接收委託人資金,並以投資方式進行資產委託管理,已構成對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介入。因此,雙方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承諾給予固定利息回報,名為委託理財,實質屬企業間非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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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法院認為:①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委託投資公司對其5000萬元現金進行資產管理,到期後投資公司除應返還本金外,還應按年收益率14.5%標準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725萬元,可見信託公司訂立該協議根本目的是為追求委託資產本息固定回報,故這一資產委託管理關係是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該借貸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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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經典案例,堪稱教材級
一、本案是一起最高法院關於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典型案例。亮點在於:2億多的擔保債權,被多次轉讓換手,債務人破產,資產公司歷經各種法律障礙、離奇裁判,卻機緣巧合、因禍得福、柳暗花明、絕處逢生、化腐朽為神奇,歷時20年,終於圓滿全額實現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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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選:房產執行典型案例|天同碼
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9-12輯(總第115-118輯)部分房產執行糾紛典型案例。2014年,法院依資產公司申請查封並執行開發公司名下房產,史某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資產公司認為史某異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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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一方全擔風險的企業借貸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一方全擔風險的企業借貸無效——名為委託理財,但一方收取固定回報,而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案由應定為企業借貸糾紛,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法院認為:①本案雖系投資公司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起訴,但投資公司與風投公司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應由法院從相關合同內容出發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中,雙方雖籤有委託理財合同,但合同內容均表現為受託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8%的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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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證券營業部隸屬關係改變,不影響改變前債務承擔
標籤:|證券|信證分離|訴訟主體|訴訟地位|隸屬改變法院認為:①證券公司和倪某為彌補虧損和佔有資金,利用張某欲獲取高息心理,互相配合,隱瞞倪某帳戶內巨額透支事實,致使張某在不明真相情況下多次交付資金,且未經張某同意,佔有了該款,共同侵犯了張某合法財產權利,證券公司和倪某應返還本金並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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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
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所籤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責任。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效力性規定|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3年,莫某以掛靠建築公司名義與開發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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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磋商性、談判性意向書,不應認定本約或預約合同
磋商性、談判性意向書,不應認定本約或預約合同——磋商性、談判性的投資意向書因不具備合同基本要素,未為雙方設定民事權利義務,故能否解除,失去討論前提。標籤:|合同成立|承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土地轉讓 案情簡介:2007年,資產公司協議受讓信託公司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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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具有商業性目的的人民銀行貸款,不屬再貸款性質
標籤:|證券|借款合同|法律性質|再貸款|商業目的案情簡介:1988年,省人行參與組建證券公司。2003年,省人行主張1992年至1993年間,原省人行以再貸款名義拆入證券公司,並指令貸給房地產企業2.4億餘元資金。證券公司認為其並未承受股份改制前證券公司債務,本案貸款不屬於再貸款性質。法院認為:①再貸款是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其目的是解決金融機構短期頭寸不足、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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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從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到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二...
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時隔不到一年,2018年12月4日,最高再次發布《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201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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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選:商事糾紛典型案例6則|天同碼
案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年第4輯-2018年第9輯(總第122-127輯)部分商事糾紛典型案例。 6.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錯誤,應賠償權利人所受損失——因財產保全申請人未盡審慎注意義務過錯而產生保全對象錯誤,導致權利人損失的,應認定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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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合作勘查合同,不因意向表示而認定為探礦權轉讓
合作勘查合同,不因意向表示而認定為探礦權轉讓——對合同性質,主要應從合同內容出發,根據合同約定主要事項性質來判斷,而不能僅依合同當事人訴訟主張確認。標籤:|合同成立|承諾|合同效力|探礦權轉讓 案情簡介:2003年,勘查院與投資公司籤訂合作勘查合同,約定雙方按2:8出資勘查煤炭資源並享有權益,同時約定取得勘查成果後,由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合資公司或勘查院將其所享有權益評估後轉讓給投資公司,由後者單獨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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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EH50房企總資產與淨資產
總資產和淨資產反映了企業規模的大小。企業總資產和淨資產較大說明企業資產雄厚,聚集了較多的資源;反之,總資產和淨資產較小的企業則擁有的資源相對較少,在行業中的話語權相對較低。另外,由於企業財務報表中存在「總資產=總負債+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恆等式,因此總資產和淨資產的差異又側面反映了企業的負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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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指案例傳真: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天同碼
本期天同碼,第一個系主旨案例,來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新一期即2019年第4輯(總第80輯)「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欄目案例整理形成的裁判規則,其他類案參考選自《天同十八部》中《民事八部·工程卷》之「施工合同編·主體資質·掛靠施工」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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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委託資金管理合同有效,對主體資質並無特別要求
標籤:|證券|準入資格|信託|合同效力|委託資金管理合同案情簡介:2001年,銀行、投資公司、置業公司籤訂協議,約定銀行將5000萬元客戶資金委託投資公司管理,投資公司接受銀行委託將資金轉入置業公司、投資公司共同認可的證券公司進行運作。輕工集團同意為銀行資金安全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