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人員常犯的六個致命錯誤 | 法務圈

2021-12-27 天同訴訟圈

法務人員是公司的法律風控管理人員。近幾年,雖然招聘法務崗位的公司正逐漸增多,但在我國的公司管理實踐中,由於發展時間短,法務崗位在很多公司的管理中都屬於新興崗位,公司自身尚缺少法務管理的經驗沉澱。而對於法務人員的職業成長而言,其自身的職業發展仍有較長的路要走。本文系筆者結合管理實踐中法務人員在職務履行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進行的總結,希望對法務人員的職業成長有所幫助。

文/曾立

一、放任領導濫用電話審批用印權

法務部門往往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門。規範的印章管理流程中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相關領導書面審批後方能用印。箇中道理法務人員並非不明,但在用印審批流程的實施過程中,具有印章審批權的領導基於某些原因而只能採用電話方式致電法務人員同意用印的情況並不少見。

有些法務人員接到領導的電話審批同意意見後就匆忙為申請用印人辦理用印,事後也疏於要求申請用印人或相關領導予以確認。此種情形,萬一領導「健忘」,事後聲稱從未批准過此業務用印,法務部門及相關法務人員將面臨極大的管理風險,嚴重時可能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實務中,有些公司一方面要求法務部門嚴格管理用印流程同時又會要求法務不能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而很多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中並不反對領導採用電話審批的方式同意用印。然而法務人員保證用印規範化即是公司內控的管理需要,也是防範法務人員職業風險的重點之一。

解決方案:

公司用印審批制度允許電話審批用印的,承擔印章管理的法務人員應首先要求同意用印的領導以郵件形式反饋同意用印的意見。因客觀情況暫時無法反饋的,應首先以簡訊形式通知法務部門的印章管理人員。法務人員接到反饋簡訊後,應要求申請用印人員在用印登記文件中備註某某領導電話同意用印,才給予用印。用印完畢後,法務人員應將用印情況以公司內電子郵箱反饋至審批用印的相關領導,告知其已經根據電話審批意見同意申請用印人用印。

公司用印審批制度不允許電話審批用印的,法務人員應直接拒絕此種用印申請。

二、登記、許可、備案等業務替他人籤字

法務部門往往是各類登記、許可、備案等業務的辦理部門。有的法務人員在辦理此類業務時為提高辦理效率,在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籤字時,有的法務人員會直接冒用籤字人名義完成籤字。而此類冒籤行為有的還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處分,例如冒用股東名義籤字以完成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冒用他人名義籤字的行為屬於提供虛假登記文件的行為,嚴重時甚至會涉及刑事責任。對於法務人員而言此種冒籤的法律風險屬於重大職業風險。法務人員實施冒籤行為時可能認為風險較小,很多籤字行為已經獲得了被冒籤人的默許。但是一旦引發某項法律責任時,那種所謂的默許能否獲得被冒籤人的認可卻很難確定。

解決方案:

法務人員辦理所有登記、備案等業務時,需要法定代表人或相關當事人籤字的應當由其本人完成籤字。法務人員萬勿為提高工作效率而為自己招來重大職業風險。

三、無底線放縱銷售合同的審核

銷售部門往往是一個公司的核心部門,有人甚至說過,如果把公司比作一個人,那麼銷售部門就是一個人的呼吸系統。一個公司的呼吸系統如果不能正常工作,將直接危及其生命。有些法務人員擔心給人留下只重視法律風險,輕視公司銷售業務的口實,對公司銷售合同條款審核的過於寬泛,甚至對公司銷售合同只籤字、審核。法務人員的上述審核理念在銷售合同正常履行時往往不會產生問題,一旦銷售合同履行引發糾紛(例如貨物質量糾紛、貨款清收困難等),法務人員便會遭到來自銷售部門和自己分管領導的雙重責難。

解決方案:

法務應謹防銷售部門以提高業績的名義「綁架」公司的風控部門。銷售合同的審核雖然不可以求全責備,但是在合同籤訂形式,合同條款中的付款、驗收等關鍵合同條款方面,法務人員的審核絲毫不能放鬆。

四、強調外功而忽視內功

很多人認為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多了解公司業務,只有這樣公司法務人員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為公司服務。這種說法成立的前提是法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已經足夠,唯一缺少的是對公司經營情況的了解。然而這其實不過是一種理想狀態罷了,經常與公司法務對接公司的律師一般都了解,不少法務人員的法律基本功往往不是一般的差。

當然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與從事法務工作不需要參加嚴格的資格考試或企業對法務人員的招聘標準有關。但就法務人員自身而言,其在一個企業的核心價值在於其法律專業能力而非其他經營管理能力。雖然了解一個企業的運營管理知識對法務人員非常重要,但運營管理知識是為了法務人員更好的發揮其法律專業能力而服務的。法務人員如果在此方面本末倒置,其將喪失在一個企業最基本的核心競爭力。

解決方案:

法務人員對專業內功的修煉從不能停止,其在專業上的努力絲毫不應亞於律師。法務人員對自身專業能力的要求不應低於相同職業年齡的律師。而且由於法務人員所從事的企業行業各異,其對行業內法律的操作經驗應當在一般的專業律師之上才能稱之為合格。

五、只會提反對意見而無建設性意見

相關業務部門提出一個方案供法務部門審核(例如市場部門向法務部門送交一份廣告方案,請法務人員審核廣告方案的合規性),接到方案的法務人員很快發現方案涉及的某項法律風險並提出此方案不能操作。相關業務部門後來又提出一個方案,法務人員再審核,再提示了法律風險並予以否決,如是多次。

上述情況在很多公司的法務部門都很常見。有些法務人員甚至引以為傲。但是從公司招聘法務人員的基本目的而言,其目的絕不僅僅是要求其提示運營中的法律風險。當然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與公司的績效管理也有一定關係。但另一方面,據筆者所知,很多公司的法務人員往往打心底裡認為此工作屬於業務部門而非法務部門所應當完成,加之從人力資源的角度而言,此類工作往往難以進行績效考核,從而導致很多法務人員只會提出發對意見,而不會也無法拿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

姑且不論持有上述想法的法務人員對公司發展是否有益,單就法務人員自身能力的提高而言,由於其放棄了將專業能力與公司運營需求結合的良好機會,其同時也放棄了成為一個具有解決公司運營中法律問題的法律人的機會。

解決方案:

雖然不能要求法務人員可以解決相關業務部門方案中的法律問題,但法務人員應當儘可能運用其專業能力與相關業務部門一起努力嘗試問題的解決,而非對此袖手旁觀。

六、對違法犯罪職業風險麻痺大意

個人認為法務人員的職業風險要高於律師執業風險。原因在於法務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法務人員基於領導授意或職務履行往往更容易觸碰法律底線。而相對而言,由於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其代理意見本身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相比而言其更容易拒絕當事人的違法訴求。

現實中有些法務人員甚至以能夠為自己的用人單位提供違法解決方案為榮,並以此作為提升在本單位任職及待遇的重要砝碼。

解決方案:

法務人員應當與律師一樣對工作中涉及的職業法律風險十分敏感。法務人員解決法律問題的建議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實施。這絕不是一句套話,而是法務人員開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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