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生完了一胎,按照國家規定,拿到了30天的生育產假獎勵,那麼生二胎的時候能否再次享受?宋女士生二胎期間因為多休了30天生育獎勵假而被單位解僱。儘管勞動仲裁結果為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宋女士違約金,但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今日(3月7日),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支持宋女士向公司索賠。
公司認為員工二胎不享受獎勵假
宋女士案發前就職於北京四海潤元裝飾有限公司(簡稱四海公司)。在該公司工作兩年半後,2017年6月,宋女士懷孕(二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宋女士休產假98天。
四海公司說,2018年5月23日產假期滿,宋女士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上班,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又休假9天,並未遞交任何請假單。根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處理,無故曠工7天以上,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6月1日,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宋女士不服,提起勞動仲裁。2018年9月14日,仲裁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宋女士違約金21000元。四海公司起訴。
該公司的起訴理由是,依據 2018年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產假應為98天,公司認為,二胎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晚婚晚育獎勵30天假期,所以拒絕支付賠償金。
北京市企業女職工產假均可享受獎勵假
庭審中,宋女士表示,她於2015年7月1日入職,應享有128天產檢,不存在曠工。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女職工二胎應享受的產假天數及勞動關係解除是否合法」。
經審理,法院認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故北京市企業的女職工,無論生育一胎還是二胎,無論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規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宋女士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規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間其尚處於產假期間,四海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間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程磊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