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第十八屆「中國改革論壇」在北京舉行。在29日下午舉行的圓桌論壇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席宋曉梧在題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促進國內經濟循環》的演講中建議「十四五」期間研究開徵遺產稅。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侯潤芳)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時期要使「中等收入群體顯著擴大,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均等化,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公平正義進一步彰顯」。那麼,如何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來實現這一目標?在今日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第十八屆中國改革論壇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席宋曉梧在談到這一問題時給出多個建議。其中一個建議是,提高直接稅比重,發揮稅收平抑貧富差距的作用。「建議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穩妥開徵房地產稅,研究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宋曉梧表示。
具體來看,宋曉梧首先建議,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擴大症候群收範圍,實行家庭申報制度,並適當降低勞務所得最高邊際稅率,加大對短期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的調節力度。「實行累進性稅率制的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很強的正向調節作用,但我國個人所得稅幾經提高起徵點,雖然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對促進消費起到一定作用。同時應當看到,這一措施致使目前個人所得稅覆蓋面過窄、收入規模過小、佔比過低,嚴重限制了其收入分配正向調節作用的發揮。」宋曉梧說,「十四五」時期不宜再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
第二,穩妥開徵房地產稅。宋曉梧指出,目前房價過高,居民房貸快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擠佔了居民消費支出,城鎮居民購房支出佔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7.3%上升為2019年的26.7%。「為抑制商品房的投資行為,在總結一些城市探索房地產稅經驗的基礎上,『十四五』時期應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科技,儘快摸清居民住房實際情況,穩妥啟動開徵房地產稅。房地產稅的主要徵收對象不是廣大中低收入普通勞動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設計較高的累進調節機制。」宋曉梧說。
第三,宋曉梧建議「十四五」期間研究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遺產稅是世界各國調節財富差距的常用手段,我國在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就明確提出要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但至今遺產稅沒有出臺,且爭議很大。「我國已經出現了數量龐大的擁有巨額資產的家庭,這就具備了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條件。那些反對徵收遺產稅的道理在實現共享社會理念面前,都是站不住腳的。」宋曉梧說。
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所徵收的稅。徵稅對象為遺產。
設置遺產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節收入差距,防止貧富懸殊,可謂是「劫富濟貧」、重新分配財富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已開徵了遺產稅,但我國尚未開徵。
事實上,我國徵收遺產稅,最早源於民國時期。南京國民黨政府曾於1938年10月正式頒布《遺產稅暫行條例》,並於194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徵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當時的政務院曾於1950年1月頒布《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其中列有遺產稅,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開徵。此後開徵遺產稅也在多種場合被提起。
2020年11月29日此次被提及之前較近的一次是2020年9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意見和建議》中提及:
四、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有的出席人員建議,應著眼加大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力度,持續改善市場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稅收制度改革:(1)加快完善增值稅稅制,鞏固減稅降費成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值稅法草案。(2)以有利於吸引人才和強化收入分配調節為導向,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簡化稅率分檔,適度擴大徵繳面。有的出席人員建議,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步伐,研究出臺遺產稅和贈與稅。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稅務機關徵稅手段及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個人信息日漸透明、房地產信息逐步統一登記、全國聯網,在此背景下,遺產稅作為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之一,也將逐步具備開徵的客觀需求及條件,遺產稅開徵的可能性正在變大,這一點恐難否認。
而另一方面,我國第一代企業家,很多已走到財富傳承的時間節點,二代們也都逐步走上前臺。據相關網站介紹,我國老一輩企業家的平均年齡已為55歲至75歲,按照傳統60歲退休為界,將會有300多萬家,也就是有近七成的家族企業面臨傳承大考,進入到關鍵的代際傳承期。[2]僅根據福布斯2016年統計,中國排名前100的人群資產達到22.8億美元,9位富豪超過70歲。一旦我國遺產稅開徵,這部分人群可能會面臨巨額遺產稅。
這絕非危言聳聽。2018年11月15日,據韓媒報導,LG前任會長具本茂過世後,其持有的11.3%LG集團股權中,將有8.8%被養子具光謨繼承。照此推算,具光謨要在5年內分期付清超過7000億韓元(約6.2億美元)的遺產稅。當時被預計這將在成為韓國歷史上財閥繳納金額最高的一筆遺產稅。[3]
然而,這一紀錄似乎在上個月就被更新,據報導,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傳出在2020年10月25日凌晨辭世,享壽78歲。根據2020年《福布斯》韓國富豪榜排名,李健熙的資產高達173億美元,位居韓國首富。李健熙逝世後,繼承人或將面臨76億美元的遺產稅,支付巨額遺產稅可能使得李氏家族對三星集團的控制變得複雜化。
李健熙自2014年心臟病發作後臥床昏迷,由長子李在鎔執掌公司,身為三星集團副會長的李在鎔,於7月公布的韓國富豪榜中,資產為67億美元,排名第4。由於韓國的遺產稅名列世界前列,最低稅率為18%,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最高稅率為50%,最高繳納稅率高於法國的45%,英國、美國的40%,與德國、瑞士持平;以此計算,李健熙去世後,他的繼承人估計將繳交76億美元的遺產稅。外媒猜測,支付巨額遺產稅可能使得李氏家族對三星集團的控制變得複雜化。[4]
▲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於今(25日)辭世,終年78歲。(網絡圖片)
又如,2008年,「臺灣的經營之神」王永慶去世,留下價值135億元的遺產。按照50%的稅率,減免部分額度,最終繳納了27億元遺產稅,創下了臺灣地區繳納遺產稅最高紀錄[5]。
除了這些頂級的資產擁有者們,對越來越龐大的超高淨值、高淨值人群、廣大中產人群當然也可能產生重要影響。
顯然,遺產稅對財富的影響主要在於以下兩點:
近現代後,中國人從未象當前一樣擁有如此巨大的財富,如何合理安排遺產稅,唯有借鑑境外高淨值人士經驗。如何讓遺產稅合理合法安排,如何籌備繳納遺產稅等所需現金流,一直都是境外高淨值人士在財富傳承階段必須考慮的問題,而其手段也多種多樣,以下是境外高淨值人士通常會採用的其中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共通點為:將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的性質安排為「非遺產」,從而不被納入遺產稅的徵稅財產範圍。
家族信託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場應用較廣,據網絡流傳,如賈伯斯,在去世前,他已經妥善安排好自己70億美金的資產了。他的遺產大部分採用了通過遺囑信託的方式交由信託機構處置。賈伯斯和勞倫共同擁有三處房產,於2009年3月分別交給了兩個不同的信託。根據美國證監會的文件顯示,賈伯斯總計達46億美元的迪斯尼股票,委託給了賈伯斯信託基金(Steven P. Jobs Trust)管理,勞倫為受託管理人[6]。
在我國,同樣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以下規定,信託財產符合特定法定條件的,不作為遺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例如,在以下案例中,上述規定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應用。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菸民申字第235號
2013年11月22日
(摘要)再審法院認為:因本(資金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同為張德奎,其於2010年3月28日以遺囑的形式將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變更為張某丙,2010年12月9日,受託人滕愛榮出具了「受益人變更確認書」,將受益人變更為張某丙。因此,張德奎已不再是上述信託合同的唯一受益人,信託存續,該53049元的信託財產不應作為張德奎的遺產進行分割。
當然,因為我國信託登記制度等尚有不完善之處,家族信託在傳承等方面的法律功能的完善發揮尚有提升空間,但面對遺產稅等風險,這項工具值得我們持續關注、了解、大膽嘗試。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到,為了實現資產的「非遺產」化,在架構家族信託時,至少要做到受益人的專業設定(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如何有效架設務必諮詢專業人士。
保險同樣是國際上較通用的安排遺產稅的工具。據網絡流傳,李嘉誠曾說:李家每出生一個孩子,就會給他們購買1億元的人壽保險。這樣確保李家世世代代,從出生開始就是億萬富翁。」 「別人都說我很富有,但是我要告訴他們,我真正的財富是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了充足的人壽保險。」無獨有偶,網上同樣流傳著臺灣首富蔡萬霖離世,留下了46億美元遺產,通過配置高額人壽保險等手段,身後只交了6億新臺幣的遺產稅,遠遠低於媒體估算的782億元新臺幣[7]。
上述的網絡流傳真假暫且不論,但根據我國的以下法律規定,身故保險金符合特定法定條件的,不作為遺產。
同時,不作為遺產的身故保險金的快速理賠也能為繼承人繼承其他非現金遺產(如股權、房產)時,提供繳納對應遺產稅、支付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份額的折價款所急需的現金流,以儘可能保住非現金遺產,使其免遭拍賣、分割等。
《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例如,在以下案例中,上述規定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應用。
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鄂12執復12號
2020年6月10日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第一條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上述規定,保險金只有在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受益人喪失、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本案中,黃細琴為被執行人周常玉在泰康人壽鹹寧公司進行了投保,明確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黃細琴,受益比例為100%。故周常玉身故後,泰康人壽鹹寧公司的理賠款應付給受益人黃細琴,而不能作為周常玉的遺產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為此,希望傳承多少「非遺產」,希望將多少資產「非遺產」化,希望為股權房產等非現金遺產的完整高效傳承準備多少現金流,就需要提前規劃相應金額的身故保險金。
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若身故受益人未指定、指定不明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等的,該規劃安排可能就起不到作用,因此需要我們在購買保單時務必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已有保單提醒各位及時檢查是否已明確指定了理想的身故受益人),並在發生特殊情況時及時更改身故受益人。
儘管上述均僅是當前法律規定下可設想的安排手段,若遺產稅真的有朝一日開徵時,國家是否會對上述規定做出相應調整,暫未可知,但預見未來離不開立足當下,我們往往只能靠當下的已知條件去儘可能未雨綢繆。
父母之愛子女則為之計深遠!
無論當下及未來的財富多寡,遺產稅的立法動向值得我們密切關注,更需要我們做長遠思考,提前規劃安排。
[1] 宋曉梧:建議十四五期間穩妥開徵房地產稅、研究開徵遺產稅贈與稅
https://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20-11-29/doc-iiznezxs4309732.shtml
[2]近七成家族企業面臨傳承大考 「繼創者」接力民營經濟未來
https://www.chinatimes.net.cn/article/74637.html
[3] 最「慘」富二代:繼承80億遺產,卻要繳40億稅
https://mp.weixin.qq.com/s/3H4OUgxe5n5qV5JybvXRpQ
[4]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辭世!遺產稅或將高達76億美元
https://new.qq.com/omn/20201025/20201025A07NJV00.html
[5] 最「慘」富二代:繼承80億遺產,卻要繳40億稅
https://mp.weixin.qq.com/s/3H4OUgxe5n5qV5JybvXRpQ
[6] 賈伯斯如何分配自己的70億美金遺產?https://mp.weixin.qq.com/s/KqGkT6ArAjKWkS9v6F92vA
[7]https://mp.weixin.qq.com/s/r24PQBI_ZFVtmEoIi3a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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