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應明晰法律邊界

2020-12-13 經濟日報

近日,「南京售樓處下架人臉識別」這一話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此前網絡上也曾流傳一段視頻,客戶來到售樓處,被開發商的人臉識別攝像頭暗中抓拍後,會被記錄為自然到訪客戶,不能享受渠道客戶的優惠,因此客戶不得不戴頭盔看房。

對於人臉識別技術,人們早已不陌生,並被廣泛應用於安防、支付、交通、門禁等領域,滲透於大眾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臉識別技術最早應用於公共安全領域,它與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相結合,在犯罪偵查與預防、出入境管理、安保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在金融支付方面,近年來,「刷臉」支付作為一種全新的支付方式,也正在取代掃碼支付。在交通出行中,人臉識別技術大大提升了出行效率,譬如在北京大興國際機場,旅客不用列印紙質登機牌或辦理電子登機牌,通過全程「刷臉」便可實現登機……

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一方面維護了公共安全、方便了人民生活、提高了社會效率,但另一方面,原本應用於公共安防等領域的技術卻頻頻「越界」,被很多商業機構加以利用,從而獲取利益。更可怕的是,由於人臉信息可以遠距離獲取,這意味著我們在網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時,很可能不知不覺就交出了自己的個人信息,而這些事關大眾個人隱私的重要信息被用於何處、是否有安全隱患,人們卻一無所知。

隨著公民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濫用人臉識別、洩露他人人臉信息等侵犯個人隱私問題引起民眾的焦慮。就在上個月,被業內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涉及公民生物識別信息採集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這起案件中,遊園年卡辦理者郭兵被動物園要求採用「刷臉」方式入園,他將提供服務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

這起案件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應守住底線。而這條底線在哪裡?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從多個方面綜合分析考量,譬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人臉識別技術是否可以在私人或公共場所適當使用?商業化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情形和限制是什麼?個人對於其數據所享有的權利是什麼?需要採取什麼保障措施以防止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個人應享有哪些與人臉識別技術所產生的數據及他們肖像的使用相關的權利?這一系列問題,都是法律需要進一步明晰的。

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相關立法進程已經在不斷提速。今年1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制定了《人臉識別線下支付行業自律公約(試行)》。在公約中,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表示,會員單位應建立人臉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機制。今年10月,個人信息保護正式立法,旨在規範平臺擅自收集用戶數據等行為。近日,天津市公示率先立法禁止人臉識別的濫用,各個地方也在跟進規範人臉識別的法制步伐。

科技向善是科技發展的願景和使命,科技成果的應用應牢牢把握更好為人類服務這一宗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臉識別技術的商業化運用還需要法制護航。除了監管部門劃清「不可為」的紅線,企業也需明確「不應為」的邊界,只有這樣,科技才會更好地為人類服務,人類才可以放心享受科技成果帶給生活的方便美好。(經濟日報記者 姜天驕)

相關焦點

  • 人臉識別爭議有哪些?採集的法律邊界在哪?聽聽專家怎麼說……
    濫用人臉識別存在法律風險,有律師稱,「沒有人否認個人信息應受保護,但如何去保護卻難以落實」。人臉信息,作為人體重要的生物信息,在技術發展的推動下,已經應用到支付、娛樂、安防、教育等各個生活領域。吳沈括:最近一兩年,隨著人工智慧的爆發,人臉識別技術以其不可複製性、非接觸性、可擴展性和快速性等特點在多種生物識別技術中脫穎而出。人臉識別帶來的便利不可忽視,然而,技術的發展沒有邊界,但技術的使用必須有邊界,可這個邊界是模糊的。哪些場景可以應用,哪些領域可以擴展,均無明顯規範。因此,當其逾越了邊界,自然就產生了諸多爭議。
  • 「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用法律為人臉識別釐清邊界
    「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去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當時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給園方留存了電話號碼等信息,並錄入指紋。之後,園方單方面要求改成人臉識別。法院判的也是園方違約,但是,判決沒有否認園方要求刷臉的正當性,甚至在判決中明確「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
  • 人臉識別的安全邊界在哪?專家:完善「社會基礎設施」,確保「人臉...
    畫面中,法庭公開開庭宣判的這起案件,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去年,因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年卡門票由指紋識別被「強制」升級為「刷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的特聘副教授郭兵將動物世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收集郭兵照片信息不具備正當性,應予以刪除。
  • 把「人臉識別」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一段時間以來,「人臉識別第一案」與戴頭盔看房等事件,引發了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邊界的廣泛討論,也讓「如何規範人臉識別」成為坊間熱議的話題。這些公共討論促進了社會對人臉識別等新技術在應用和規制上的許多共識。我們樂於看到人臉識別等新技術的應用和發展,但人臉識別也為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新挑戰。
  • 人臉識別的邊界討論:哪種程度的信息採集才適用?-虎嗅網
    本文將從人臉的特殊屬性出發,旨在探討人臉信息的多層次內涵,分析人臉識別技術可能引發的隱私相關問題,同時比較研究不同司法轄區對於人臉識別信息被利用前的知情權、信息採集範圍和使用邊界等問題的規制思路,以期為企業合規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提供參考。
  • 把「人臉識別」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 新京報社論
    圖/新京報網文|社論針對人臉識別侵犯個人隱私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12月21日回應稱,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處理包括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徵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並應在事前進行風險評估。
  • 《民法典》明晰物業管理邊界的法律邏輯
    作為一部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民事法律大彙編,民法典必將對物業管理市場產生深刻的影響。而這一深刻影響很重要地體現在明晰物業管理責任邊界上。因此,業主將「根本義務」交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人)代為履行,成為普遍選擇,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有助於理解)應需而生。所以,物業管理最簡練、最深刻且能反映其本質屬性的概念定義是,物業管理是業主將本應自己履行的「根本義務」委託給物業服務人代為履行。這是明晰物業管理責任邊界的邏輯起點。
  • 人臉識別第一案"落槌,隱私邊界清楚了
    該案於今年6月開庭,按照流程,應在9月份得到判決。但臨到期前,法院認定該案屬於"疑難複雜案件",又延長了半年。直到日前,這一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民事案件,才終於塵埃落定。
  • 防止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
    近日,「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引起廣泛關注。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某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某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某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 走到哪都可能「丟臉」 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邊界在哪?
    新華社天津12月4日電(記者王井懷、楊子春、劉惟真)買房、存包、取廁紙,上班、上學、逛動物園……人臉識別已經全面嵌入生活。  近期,戴頭盔看房、人臉識別第一案、天津出臺條例禁止採集生物識別信息等相繼成為熱點,透露出人們對人臉信息洩露的焦慮。走到哪都需要「刷臉」,有必要嗎?人臉信息被「弄丟」的風險高不高?
  • 「人臉識別首案」原告勝訴:為民眾「護臉」也是為法律「長臉」
    但此後園方卻單方面將指紋識別「強制」升級為「刷臉」入園,當事人為此將園方告上法庭。由於涉人臉識別訴訟此前在國內並無先例,該案被賦予了遠超出個案的價值。儘管當事人法律訴求在於個體權益保障,可公眾普遍希望,這起帶有「第一案」光環的案件,能在對具體糾紛定分止爭之餘,也能用司法力量劃定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邊界,為公民信息安全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應用的平衡拿捏「打樣」。
  • 動物園「人臉識別案」一審宣判 人臉識別使用邊界到底在哪?
    央廣網北京11月21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白傑戈 富陽臺記者章凌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中的指紋識別入園變更為人臉識別入園,被法學博士出身的用戶郭兵告上法庭,成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案件源自2019年4月,原告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和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但之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更換店堂告示,並兩次發送簡訊,通知郭兵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 人臉識別時代要不要說「不」
    隨著科技的進步,「人臉識別」被越來越多的場景採用,解鎖、購物、打卡、門禁、買房……進公園人臉識別,進售樓處被人臉識別,濫用人臉識別侵犯個人隱私是近期的社會熱議話題,也引起社會廣泛焦慮。近日,南京多家售樓處被責令要求拆除現有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隨即,天津立法杜絕信用信息場景下濫用人臉識別技術。
  • 人臉識別十字路口:臉的恐慌
    線性資本創始人王淮曾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如果僅僅是做人臉識別撐不起這麼高的估值,這些公司必然要去拓展其他業務,才能匹配這樣的高估值。」人臉識別公司,正在不斷地嘗試打破更多邊界,急於向投資人證明自己的估值。人臉識別進課堂的爭議,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發生的。
  • 【深度】人臉識別泛濫,誰有權拿走你的人臉數據?
    與此同時,一些受訪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比如人臉原始信息是否會被收集方保留以及會被如何處理,數據收集方採取何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來保證收集的人臉信息安全,以及人臉信息目前被應用在什麼場景,是否變更了使用目的——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不透明的,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與其他個人信息不同,人臉信息屬於生物識別信息,具備唯一性。「它不像密碼,一旦洩露無法修復。
  • 「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我為什麼推動「人臉識別」入法
    「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企業義務條款中新增了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如果該規定最終付諸實施,將成為全國首部將小區人臉識別納入物業管理的法定條例。提出這條建議的,是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他研究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問題多年。他還有另外一個身份一一「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
  • 「這張臉丟不起」,人臉識別濫用不得
    近日,有「人臉識別過去能掌握人臉識別技術的組織只是少數國家部門和鐵路、阿里等這樣的大企業。但隨著人臉識別的技術門檻越來越低,人們無奈地發現,「我現在連回小區都得用人臉識別」。「人臉識別第一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多關注,最關鍵的是人們越來越渴求知道人臉識別的邊界在哪?誰有權去做人臉識別?
  • 困於人臉識別
    但打官司時,他發現動物園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包括自己的一張照片——當時沒有人告訴他這張照片的用途,他以為是貼在年卡上,但動物園的解釋是「遊客當時同意拍照,就視為同意園方收集面部信息用於人臉識別」。在郭兵的敘述裡,面對更為強勢的商業機構,個體的意願已經在渾然不知中被扭曲和剝奪。案子在今年6月開庭,按正常流程,法院本應在9月給出判決。
  • 人臉識別第一案:你的「臉」誰做主
    (見11月21日《北京青年報》)法院經審理認為,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但判決中也明確指出,「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
  • 「人臉識別」是一柄雙刃劍,如何趨利避害?
    據了解,目前有80%以上售樓處安裝有人臉識別系統,有些開發商把人臉識別系統用於判客,以此識別購房者的類型。這些「無感人臉識別」或「被人臉識別」場景,讓人臉信息被濫用、被盜用風險加大。據新華熱點報導,前不久,一些網絡黑產從業者利用電商平臺,以「人臉信息0.5元一份」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