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1 16:13:2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黃正光
執行異議是沒有參加訴訟或執行程序的案外人,為保護自己利益免受執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確立執行異議制度的意義在於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及時糾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失誤。然而,對執行異議認定與處理的程序和規定,訴訟法沒有詳盡,一直體現不出較強的監督力度,造成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甚至引發執行亂。本文緊密結合司法實踐,全面對執行異議提起的條件、執行異議審查的組織、審查內容、審查程序以及執行異議的處理進行全面構思,並提出了一些中肯意見,旨在建立規範執行異議的審查、認定與處理程序辦法。
一、前言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變賣執行標的物或者變更執行主體時,經常出現案外人或被變更的執行主體提出執行異議,認為侵害了第三人權益或被訴侵害第三人權益。雖然不排除執行人員主觀上的因素,但應該說執行工作自身的特點已決定了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性。對執行異議認定與處理的程序和規定,訴訟法沒有詳盡,造成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對執行人員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監督,一直體現不出較強的監督力度,造成執行亂。因此,建立更加趨合理、完善的審查認定與處理,對執行工作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提出來的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而依照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對執行異議如何審查,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範可循,審查方法不一,而口頭審查處理的為數較多,筆錄在案的為數較少,久拖不決、延誤案件執行的現象也有之。對案件的處理無卷可查,質量就沒有標準可衡量,對於錯案也無人監督。為了填補這一空白,做到及時正確處理執行異議,提高執行效率和執行準確度,本文擬對執行異議提起的條件、執行異議審查的組織、審查內容、審查程序以及執行異議的處理進行論述,旨在制定切實可行的執行異議審查、認定與處理規範。
二、執行異議提起的條件
1、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我們知道,引起執行程序完結的因素有多方面,債務履行、債權實現,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民事強制根據失去效力等等。其中,債務履行、債權實現是最理想的執行程序終結方式,其最主要功能就是終結執行程序。執行目的一經達到,民事強制執行機構就沒有必要繼續採取執行措施,執行程序也沒有必要繼續下去。執行完畢和和和解協議履行就是基於這種原因而完結執行的。因此,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執行程序完結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法律關係,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或按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提出申訴。
2、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
執行異議主體是沒有參加訴訟程序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於案外人。因此,執行異議的行使權專屬於案外人。即除當事人之外,因強制執行行為,執行標的涉及到自己權益而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不服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行為的,不能提出執行異議,而只能以執行申訴形式而為之。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訴,可能在處理方式,程序上與執行異議相同,但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的內容必須是對執行標的的主張自己權利
執行異議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執行標的。案外人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對執行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要求法院撤銷對爭議標的的執行,確認為案外人所有。如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內容不是針對執行標的而主張自己的權利,則不屬於執行異議。
三、執行異議的審查與認定
(一)執行異議的審查的組織
民訴法第208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但這個法定程序究竟是什麼程序,法律法規沒有作詳盡的規定。導致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外人異議時無章可循,各行其是。常見的主要有這幾種做法:一是將原執行異議交原審判庭審查,執行機構以原審判庭的審判結論為準,來處理執行與否的問題;二是將執行異議交原承辦的執行員審查,案外人向原執行員提交異議,並由執行人員對異議作出認定與處理;三是交由承辦該案的以外的執行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由不參與案件執行的審判人員進行認定。筆者認為,第三種做法比較好,也是我國各級法院運作的主要模式。[2]]因為原承辦的執行員對異議審查,只能是自我的複查,有的原執行員對案外人異議不作認真審查,甚至根本不予理睬。執行權運行中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執行法官個人權力過大,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易產生執行秩序混亂,不能體現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執行異議應該由承辦該案以外的執行員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已經明確了執行局下設執行裁判庭和執行庭,目前,各級法院上述機構設置正在逐步改革到位,裁執分離已經得到公認,這些為不參與案件執行的審判人員審查執行異議提供了現實的可能。
(二)對執行異議形式與內容的審查
沒有參加訴訟或執行程序的案外人認為其對法院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對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交異議書、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有關證據材料。執行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應當認真審查處理,具體方法如下:
1、對執行異議形式要件的審查
審查案外人提交的異議書是否規範。內容應當包括姓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包括手機、電話等通訊號碼);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即異議的範圍;取得該項權利的時間和方式等事實和理由;異議人籤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籤名後,蓋單位公章)等基本情況。除緊急情況,當事人可在事後補充提交執行異議書外,一般不接受案外人的口頭異議。異議書不符合規格要求的,應當退回重寫。
異議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否合法有效。自然人應當提交有原件核對的公安機關籤發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本複印件;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提交有關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副本核對的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必須與異議人相吻合,不得移花接木,冒名頂替。繼承人、權利人、承受人或監護人提出異議的,還應當提供異議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身份關係的證明文件。
證據材料是否齊全。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證人的身份應當明確,並願意直接向法院說明事實情況;無法直接舉證的,列舉的證據線索應當準確可查;只提供複印件的,對原件存放地點應當清楚,並提供線索由法院查對。
2、對執行異議內容的審查
審查主體。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執行人、被申請執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對法院執行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屬於執行異議。委託執行案件的受託法院對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標的物的執行有不同意見的,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證據審查。應當辨認證據本身是否客觀存在。證據內容有塗改、偽造等現象或內容不客觀的,應作為疑證,不能直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之間必須關聯,能夠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對相互矛盾的證據,應當加以分析,去偽存真。所有證據證明的內容應能夠說明異議人與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有直接利害關係。異議人提供證據所證明的實體權利與其身份無關的,應當給予排除。證明範圍應當具體明確。證據內容應當體現明確的權利義務範圍和界限,有準確的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與事實相符。證據來源應當清楚。對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關證據印證才能確認的證據,如異議人不能提供債主人、或其他印證材料的,視為證據來源不明,作為無效證據處理。舉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對的複印件或複製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證據內容違法或其所證明的權利已失效的證據,應作無效證據給予否定。常見的情況有:其證明內容已被新的有效證據所取代,或被國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書)、法規、政策性規定所否定,或者證據內容損害公共利益等,都應認定為無效的證據。
證據以書證、物證以及歷史資料為主,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為輔。必要時,應召集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認證或質證。
(三)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
1、審查程序
人民法院在接到沒有參加訴訟或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執行異議後,應當在三日內指定一名執行裁判庭有關審判人員對異議進行審查。案外人對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或其他異議標的數額較大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的簡單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口頭裁定,由書記員記錄筆錄。
對案外人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執行聽證。執行裁判庭聽證時召集有關單位或個人,包括案件當事人進行辨認、質證。對辨認、質證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參加人籤名或蓋章。案外人因客觀情況不能直接舉證的,執行裁判庭有關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案外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調查,也可根據案件需要自行調查取證。
主審人或合議庭應在接到異議後十五日內把執行異議審查清楚,並將審查情況和審查結果寫出書面報告,附駁回執行異議或中止執行的裁定書草本報送院長審批。院長接到審查報告後,認為事實清楚的,應在七日內籤發駁回執行異議或中止執行的裁定書。
認為案外人對執行上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標的物提出的異議成立,需要裁定中止執行的,應分別進行處理。屬本院一審判決、上級法院維持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屬上級法院改判或指令、交辦執行的,把合議庭意見寫成書面報告,附提請準予裁定中止執行意見表一式二份,報送上級法院審批。上級法院應在收到報告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裁定中止的決定,並把意見表一份送回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準予裁定中止執行的意見後,應立即以本院名義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異議人及有關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按照法定程序報告院長裁定中止執行,然後把執行異議交由法律文書發布機關審查。
認為異議成立的,依法需由執行法院再審的,由院長決定中止執行的一個月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法需由上級法院再審的,由審委會討論後,把需要再審的意見報上級法院處理。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執行法院提請再審意見書後的一個月內,把處理結果(決定是否再審)復函執行法院。
2、審查期限
目前,由於法律上對執行異議的審查答覆期限未作規定,使得少數執行法院失去必要的約束,審查答覆的期限可長可短,還常常出現久拖不審、審而無果或有結果而不答覆情況,嚴重損害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執行效率。因此,筆者建議:審查異議的期限應參照民訴法一百五十九條裁定上訴的審理期限,應當在一個月內給異議人予以答覆。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接到沒有參加訴訟或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執行異議後,異議程序具體時間段的劃分確定為:指定一名執行裁判庭有關審判人員對異議進行審查時間應當在三日內;主審人或合議庭應在接到異議後審查異議期限為十五日內;院長接到審查報告後,認為事實清楚的,籤發駁回執行異議或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在七日內。執行異議人不服執行法院駁回異議的裁定,向上以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期限為五日,即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執行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連同執行案卷一起送至上級法院時間為五日內;上級法院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做出維持或撤消執行法院裁定的裁定的時間也為一個月內。情況複雜,證據一時難以認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書面申報院長審批。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3、審查期間對異議標的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一條規定,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執行法院對有異議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要停止處分性措施,即不得將標的物交付申請人,不得進行拍賣、變賣等處分性措施,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同時,《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四條還同時規定,對案外人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應該解除查封、扣押等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的,給對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應明確責任,確定誰錯誰賠償,並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四)對執行異議的認定
民訴法規定由執行員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以判明是否確有理由。審查時,執行員通過詢問異議人,讓他們如實陳述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實體權利的理由和根據,然後,分別向本案雙方當事人核實。必要時,執行裁判庭審判人員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或取證,最終確定當事人之間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證據內容能充分有效地證明其本身或其所監護的人對法院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或法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實施某種行為會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異議成立。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地證明執行標的或標的物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則異議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異議,繼續執行。對只提出異議、不能舉證的,即案外人雖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是明顯不能成立的異議,可以採用簡易的處理辦法,即口頭裁定駁回異議。
(五)對執行異議認定的法律效力
案外人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之外,對執行標的歸屬問題提出異議,如果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尋找救濟程序,執行法院的審查即為最終審查的話,顯然,這樣做不能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充分實現。因此,筆者建議,對執行法院的審查裁決,應當允許執行異議人向作出裁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當然還可以通過執行監督方式糾正。
四、執行異議的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時執行異議的處理
民訴法和「民訴法適用意見」都規定「執行異議不成立,通知駁回」,通知本身不是解決某種問題的形式。而是問題解決之後告知當事人的形式,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執行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裁定一般只適用於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上的問題,案外人的異議,雖然是對財產權屬的實體問題的爭議,但是,案外人沒有參加訴訟或執行程序這種性質,仍然屬於一種執行程序的範疇,應當以裁定形式處理較為合適。
(二)異議成立時執行異議的處理
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相應的有效證據,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可以書面或口頭裁定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把財產發還異議人。如是口頭裁定中止的,應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執行標的或標的物屬可分開的行為或財產的,對異議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對沒有異議部分不停止執行。常見的執行異議成立大致有四種情況:
1、案外人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賣、拍賣等或交付給申請人財產提出異議。沒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人民法院執行裁定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主張實體權利。由於執行標的物不屬於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特定物,經審查,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解除或撤消。如,某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償還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認定案外人李某的汽車是陳某的,裁定執行汽車。本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並主張實體權利,要求撤銷執行裁定。那麼,只要有證據證明汽車的確是屬於李某的,案外人異議成立,執行法院應當停止對該汽車的執行。
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特定物。沒有參加訴訟程序的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經審查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移送有關審判庭審查並作出結論。執行異議引起再審程序,只能撤銷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但不能確認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案外人仍需通過的訴訟解決。例如,案外人丙得知自己存放在被告乙處的一批木材被某執行法院當作被告乙的財產判給原告甲抵償債務,並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案外人丙有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聲明自己合法擁有該財產所有權。如果提供的異議證據成立的話,審查後,報經院長批准,移送有關審判庭審查,並可以撤銷據以執行的判決。
3、追加案外人對裁定其履行義務否定承擔而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裁定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案外人否定應承擔義務,對裁定的執行內容提出異議。如某法院執行被告某公司的營業樓時,發現該樓早已被公司的上級機關領導收回出租給他人使用。執行法院以該機關抽逃企業註冊資金為由,裁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承擔其下屬公司的債務。該機關在執行異議中申明,營業樓是借給公司使用的,有權收回另作他用,要求法院撤銷執行裁定。如果該公司能提出足以證明上述觀念的證據,那麼,該機關的異議成立。
4、案外人對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4]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案外人提出異議時,執行員可以直接報經院長批准,中止執行,並將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提交有關製作單位審查處理。但中止執行僅限於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對被執行的其他財產,不應中止執行。
五、結束語
由於異議制度還存在先天性不足,不能否認,個別地方還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缺乏制約性,發生濫用強制措施,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如查封、扣押與執行標的不相應、不相關的財產等。執行異議是一項司法政策性很強的法律制度,執行工作自身的特點已決定了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性。異議制度的意義在於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對於及時糾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失誤,起著至關重要作用。我們應正確對待執行異議,消除執行過程中牴觸情緒,正確適用法律條款,積極探索新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杜絕「執行亂」的現象,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