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重慶市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目前我市職務犯罪在年齡上出現新的變化,呈現出「35歲現象」,而傳統的「59歲現象」已不再突出。從2003到2007年,我市檢方立案查辦的35歲以下職務犯罪嫌疑人有623人,佔立案總數的16.69%。(4月9日《重慶商報》)
真是「不聽不知道,一聽嚇一跳」。過去常看一些貪官「落馬」的報導,對「59歲現象」並不陌生,也有些「見怪不怪」了。而如今35歲以下的「青春一族」卻成了高發群體,且他們普遍都是上崗或升職不久就陷入犯罪泥潭的,這確實讓人痛心扼腕,更令人不寒而慄。
如果59歲是貪汙受賄的多發、同時也是最危險的年齡段,反映的是再不撈就再也沒機會撈的最後瘋狂。那麼,35歲以下正是事業有成、如日中天之時,便悄然登場,且年齡小、學歷高、膽子大,貪得驚天動地,又是為何呢?
據檢方分析,35歲以下幹部群體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人生觀、價值觀扭曲,貪圖享樂,沾染不良嗜好。有的犯罪嫌疑人錯誤認為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主要通過擁有金錢的多少來衡量,因此在經濟消費上處處與人攀比,向人炫耀,以此證明自己「混得好」。如萬州區委黨校出納員張某與會計林某,在9年時間裡合夥貪汙公款達72.6萬元,用於購買名牌商品,以及其它的奢侈性消費品。還有的年輕幹部為講感情,將公家的錢借朋友。其中,某酒廠出納員魯某,就是為滿足男友賭博、開茶館等花費,先後挪用公款14餘萬元,其結果自然是玩火自焚,成為鐵窗囚徒。
可見,腐敗墮落沒有年齡之分。只要手中有權,權能生利,權可濫用,不論在哪個年齡段,都會有腐敗分子湧現,但相對比較,「35歲現象」比起「59歲現象」將會更可怕,因為它的潛伏期更長,危害性更大。因此,有專家建議,應把35歲以下的年輕人列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點對象,加強對年輕幹部政治思想教育,完善基層選人用人制度,提高隊伍素質,加強財務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並進一步加大對此類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惟有全方位推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各項改革與制度創新,才能讓職務犯罪中的「35歲現象」壽終正寢。
筆者非常贊同專家的觀點。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勳爵說得好,「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試想,如果制度嚴密,監督有效,權力受到制約,「職務消費」受到限制,所謂「籬笆扎得緊,野狗鑽不進」,哪個年齡段的人想搞腐敗都不容易。所以,惟有把教育、制度、監督統一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全過程,惟有全方位推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各項改革與制度創新,才是治本之策。把年輕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長期地、不間斷地對他們進行培養、教育。過去我們常說「扶上馬、送一程」,現在看來,不僅要「扶上馬」,還要「管全程」。而「管全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嚴密而又完善的監督機制,靠對權力的制衡制約,讓其手中的權力公正、公開、透明地運作,讓他們在企圖貪汙侵佔挪用國家的錢物時,就像觸到高壓線一樣遭受重創甚至於有生命之危。果如此,「35歲現象」也好,「59歲現象」也罷,恐怕都會絕跡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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