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7: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練某:
法官啊,近兩年來,他連小孩的面都不讓我見一次,這撫養費我是不會出的......
鍾某:
什麼,明明是你自己都不來看孩子,我又沒攔著,撫養費都不出,還想看什麼孩子......
不出撫養費?
孩子也不讓看?
練某與鍾某各執一詞
究竟孰是孰非
讓我們一探究竟吧
鍾某與練某原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子小鍾。2017年8月,兩人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自願達成協議:婚生子小鍾由其父親鍾某直接撫養,練某應於同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小鍾撫養費4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
離婚後,練某僅支付了9個月的撫養費,便不再支付。鍾某遂於2020年7月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練某支付近兩年來未支付的撫養費共計9200元。
立案執行後,經查詢練某的銀行帳戶只有零星存款。考慮到撫養費糾紛案件屬於涉民生案件,執行法官便馬不停蹄地趕往練某家中,但其家人聲稱練某已外出,並無聯繫。
後經多方調查了解,練某已改嫁且懷有身孕。執行法官電話聯繫練某,但她卻表示:這兩年來,每次要去鍾某家探望小孩,都被鍾某及其家人以小孩不在家或者小孩做作業等為由,拒絕練某探望小孩。因長期看不到小孩,心中不滿,才會停止支付撫養費。同時,小孩基本是爺爺奶奶照顧,也擔心交給鍾某的撫養費會被挪作他用。
經詢問鍾某,其表示:是練某未主動來看望小孩,家人並沒有攔著。孩子也是和自己共同生活,不存在把撫養費挪作他用的問題。
經幾番電話溝通下來
被執行人練某拒絕支付撫養費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
見不到小孩!
於是,執行法官先後單獨找練某、鍾某了解事情的基本情況,面對面地與他們談心交流、釋法說理,並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勸其儘量為小孩的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告知其探望權與撫養費的法律關係,雙方離婚後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之後,執行法官考慮到,練某已有較長時間沒有與小孩相處,又專門組織雙方坐下來協商,也藉此機會讓練某見到了小鍾。
幾天後
練某主動向法院繳納了
未履行的撫養費9200元
鍾某亦表示
練某要見小孩可以提前聯繫
會給予積極配合
至此,該起撫養費糾紛執行案,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釋法
就撫養費來說,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就探望權來說,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可見,這是兩個方面的問題。如果對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這並不構成就取消支付撫養費的法定事由。
來源:武平法院
原標題:《以探望不到小孩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法院: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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