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勞動爭議常誘發名譽糾紛!防控這個詞,都說累了

2020-09-18 勞達laboroot

隨著信息化、網絡化發展,各種侵犯名譽權的新型案件和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理論爭議。

名譽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社會評價,任何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作為用工主體的法人也不例外。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發布過《2015-2017年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對該院審結的名譽權案件進行了歸納和分類,並在此基礎上對名譽權糾紛特點及誘發原因進行了梳理
根據上海二中院對名譽權糾紛誘發原因的統計,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媒體報導為誘因的案件數位列第一,其次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和經濟糾紛。

可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勞動關係履行所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數量在近些年始終居於高位,且整體上呈上升趨勢。


01、一言不合就「罵你」

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最常見的是用人單位認為員工對外發布的對單位的評價言論侵犯單位的名譽權。

如員工有可能將對單位的不滿或對單位服務、產品的評價發布到外界,如微信朋友圈、微博、論壇等。甚至有針對性的將負面評價直接向公司客戶表達。

在社交網絡如此發達的今日,員工對單位的負面評價客觀上確實可能會造成單位社會評價的降低,因而單位可能會認為員工的此種言論和發布方式侵犯單位的名譽權。


案例1

空客中國勞動爭議糾紛


員工沈某在新浪微博、知乎、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布《空客中國:設計陷害逼迫員工辭職的[最佳僱主]》等文章。

在文章中使用「釣魚執法、設計陷害、羅織罪名」、「無情壓榨」、「仍遭霸凌」、「私設公堂」、「變本加厲迫害升級」、「循循善誘」、「威懾欺騙」、「惡毒的手段對付」等詞語。

公司認為,員工在網際網路各大平臺中發布歪曲事實,造謠抹黑的文章高達四十餘篇,發布文章的時間持續一個多月,截止2019年2月25日員工發布的前述文章總點擊量已高達18466次,不包括在網頁上發布的無法統計點擊量的文章。

法院認為:言論自由在勞動關係中也應該得到保障,但應受到勞動關係一般原則的限制,即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同時,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勞動者亦負有忠實義務。

綜觀沈某涉案的多篇文章中的語言環境,其在文章中所使用的具有貶損之意或攻擊性的詞語,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限度,引起閱讀受眾對空中巴士公司的名譽產生懷疑,隨之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對空中巴士公司的名譽造成了影響。

(2019)京0113民初297號

案例2

際恆集團訴張某名譽權糾紛

張某因勞動爭議起訴際恆集團下屬公司,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審理期間,張某發送《告知函》一份,收件人為「******有限公司各位領導」,函件內容為:我原是負責貴司公關業務的際恆集團媒介總監張某,在際恆集團服務貴司項目7年,因與際恆集團產生勞資糾紛,已於11月初向東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際恆集團。

現案件一審接近結束。由於案件涉及到貴公司相關人員,根據律師建議,特同步告知如下重要事實:際恆集團在代理貴司公關業務時,項目利潤部分最高達92%,最低利潤也達到60%以上。

公關行業正常一般只收取企業的服務費和稅金,利潤一般在20%左右,遠低於際恆集團的利潤。但際恆集團在長達7年時間裡,以低成本、微效果獨佔與貴司的合作,暴露際恆集團與貴司業務經辦人員涉嫌存在行賄受賄關係。

《告知函》後附三份附件:1、2014年、2015年、2016年部分北京現代項目成本、利潤內部流程統計表。

2018年1月18日,際恆公司職員與張某曾經協商,際恆公司給予張某一定金額補償,要求張某不再侵犯際恆公司名譽,未果。2018年1月28日,張某創建微信群「信息共享群」,向多人發布其勞動爭議案件庭審信息。

2018年2月3日,張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文字「截止目前,際恆還在用各種手段抹黑我,各種污衊也改變不了鐵錚錚的事實。下面是幾個媒體合作的原始帳目,請媒體老師拿著合同跟我核對。差額之大令人驚嘆!」並附一張標有媒體名稱、收款、付款數據的圖片。

後際恆公司以張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張某因與際恆公司關聯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採取向第三方發函等形式,意圖施壓,但未到庭就函件內容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佐證,根據《告知函》及相應附件,法院認為《告知函》中關於利潤率表述嚴重失實。

有些內容斷章取義,與事實不符,構成對際恆公司名譽權侵害,會對際恆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導致相應損失,應向際恆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雖然際恆公司降低了賠償數額,但是法院考慮到,一方面根據際恆公司陳述,喪失的是機會,與實際損失有區別,且沒有考慮成本因素,另一方面,具有勞動爭議因素在內,張某屬於勞動者,際恆公司應適當容忍,故法院酌情確定較低數額,採取適當方式消除不利影響,保證際恆公司正常經營,通過發揮優秀企業家精神,彌補損失。

故判令張某向際恆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內容由法院審定,同時際恆公司有權將張某書面賠禮道歉的文件轉送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如張某拒絕履行,則由法院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張某賠償際恆公司損失1萬元。

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18)京03民終11742號

02、任何權利都有邊界

員工享有言論自由權,但其言論自由基於誠信原則和忠實義務受到一定限制。

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尤其作為員工,如員工針對公司發表侮辱性言論或誇大、虛構事實的言論,在傳播範圍(可從員工所發布內容的平臺、閱讀量等進行判斷)達到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員工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苛責。那麼,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1 及時固定證據

基於當前網絡傳播特性,侵權信息的傳播載體大多集中於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臺以及電子郵件等網絡媒介。

網絡媒介中所保留的電子數據易滅失、易篡改,因此,在發現侵權信息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固定證據,最大限度地保存侵權信息的具體內容、轉載數量、其他用戶的評論內容等。

2 明確侵權主體

在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的同時,部分員工會選擇通過匿名的方式向公眾散布負面言論。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注意保留員工手機號碼、郵箱等聯繫方式,以便在後期維權過程中明確侵權主體。

3 確定損失範圍

用人單位可以從客戶流失與公司業績下滑等角度收集證據材料,以證明公司因侵權信息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人名譽權案件的賠償範圍與具體金額仍取決於很多因素。

相關焦點

  • 勞動糾紛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嗎
    在司法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非常多。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除了可以向勞動監督部門投訴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糾紛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2、申請調解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 疫情期間存在哪些勞動爭議糾紛的風險?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經營和勞動者工作均受到影響,產生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我們總結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以幫助大家積極預防和應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 最高院案例|合夥糾紛or勞動糾紛
    合伙人在合夥企業工作,在此過程中有合伙人被除名,此時是合夥糾紛還是勞動糾紛?案由不一樣,適用法律規則不一樣,最終結果也不一樣。最高院發布的這個案例對是合夥糾紛還是勞動糾紛,進行了詳細解析,一起來看一看吧。
  • 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糾紛咋處理?河北解答來了
    河北新聞網訊(河北日報記者解楚楚)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糾紛相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糾紛處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妥善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糾紛。
  •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在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進行申訴,依靠法律途徑得到解決。無論通過哪種方式解決勞動糾紛,都需要了解勞動糾紛處理流程,一起來學習一下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
  • 福州:常態化疫情防控下推進勞動爭議訴調聯動工作
    東南網記者林先昌 攝東南網9月11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 通訊員 餘秋萍 張力群)11日上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總工會召開《常態化疫情防控下推進勞動爭議訴調聯動工作》新聞通報會。會上,通報了疫情防控期間福州法院、人社、工會為穩定勞動關系所做的努力,三家單位共同籤訂了《關於常態化疫情防控下進一步推進勞動爭議訴調工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
  • 山城區法院多元化化解勞動爭議糾紛
    2020年9月2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80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山城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在陸續收到起訴書後,考慮到該勞動爭議糾紛涉及人員較多,案件事實基本一致,便與承辦法官靳紅英相結合,爭取快速對該系列糾紛進行化解。石林園區辦是代表政府管理服務園區企業的單位,工作職能包含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並協調解決有關糾紛。
  • 一次性解決糾紛!「仲裁+法院+工會」讓勞動爭議解紛無縫對接
    為了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方式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近日,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自治區總工會辦公室三部門聯合開展的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多部門「大調解」工作調研在北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 鶴壁山城區法院多元化化解勞動爭議糾紛
    2020年9月2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80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2014年期間,張某等80名農民工在被告鶴壁市某公司工作,該公司欠張某等80名農民工工資未支付。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14日,張某等80名農民工先後向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 我市首例「法院+工會」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調解成功
    我市首例「法院+工會」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調解成功》中的有關規定,9月16日向市總工會通報,由市總委派勞動爭議調解員劉振律師進行訴前調解。,今年4月濮陽市總工會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啟動了「法院+工會」涉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新模式,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工會的職能作用,深入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在市縣兩級建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
  • 讓勞動關係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在灞橋落地生根 | 灞橋區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成立
    為不斷推動灞橋區「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係,日前,灞橋區總工會、區法院、區司法局、區人社局共同召開灞橋區勞動關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聯動機制工作會。,並對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具體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了說明。
  • 福州中院召開常態化疫情防控下推進勞動爭議訴調聯動工作新聞通報會
    2020年9月11日上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總工會召開常態化疫情防控下推進勞動爭議訴調聯動工作新聞通報會三家單位共同籤訂了《關於常態化疫情防控下進一步推進勞動爭議訴調工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福州中院與市人社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涉疫情)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二)》及涉疫情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 深化勞動爭議糾紛化解新模式 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9月2日上午,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服務工作座談會在長春召開,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在會上作工作經驗交流發言,介紹長春市二道區勞動人事爭議訴調對接工作經驗。與二道區總工會聯合成立二道區勞動爭議調處中心,主動聚焦訴訟服務、信息化建設、訴源治理等突出問題,探索出了以訴前調解為重點、以訴訟服務為支撐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和一站式訴訟服務平臺模式,並取得顯著成效。
  • 「法院+工會」合力化解勞動爭議——訴調對接,讓多年糾紛一朝化解
    8月19日,浠水縣某公司原職工吳某感激地說。試點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以定期聯席會議、文件抄送、電話聯絡等形式與省總工會加強日常溝通、磋商,推動建立事項共商、信息動態共享、糾紛爭議共處、困難當事人共援的工作協同機制。各試點地方法院也和地方工會建立健全常態化聯繫制度,不斷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委派委託調解工作。
  • 發生勞動仲裁等勞動糾紛,對公司發展有影響嗎?
    最近很多人諮詢時,都問公司就不怕勞動仲裁對公司自身的發展有影響嗎?怎麼說呢,具體情況是要分企業的。一般來說,越是正常經營、越是大企業越怕勞動仲裁;反而越是小公司越是經營不下去的企業,越不怕勞動仲裁,糾紛對他們而言越沒有壓力。
  • 每天都有勞動仲裁,和勞動糾紛的委託,公司就不怕勞動仲裁嗎?
    近些年,勞動爭議糾紛越來越多,一方面是人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公司還有好多不正規的地方,實踐中,對員工合法利益的侵害還是比較嚴重的。公司與個人一旦有了勞動糾紛,基本上都是公司處於強勢地位,員工處於弱勢地位,但好多員工還是選擇了勞動仲裁,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好多人不禁要問,公司難道不怕勞動仲裁嗎?
  • 蘇州涉「疫」勞動人事爭議審判「雙保護雙促進」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在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的背景下,江蘇蘇州經濟迅速恢復生機活力,在復工復產也跑出「加速度」。早在3月上旬,規上工業企業復工率就達100%,大批企業復工復產為產業鏈復甦注入強勁動力。與此同時,作為全國勞動用工最為密集地區,蘇州法院密切關注勞動人事爭議新動態新特點。
  • Offer的約定、撤銷及相關的勞動爭議處理
    注意:Offer Letter不等同於勞動合同。通常公司與候選人籤署Offer Letter,代表雙方認可未來建立勞動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將會在約定的時間籤署勞動合同、辦理入職、開展工作等。發出的Offer可以無責任撤回嗎?
  • 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程序是什麼,勞動爭議怎麼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那麼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程序是什麼,勞動爭議怎麼調解?
  • 遭遇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用哪些渠道維權?
    動態糾紛在整個法律糾紛中佔很大比例,通過法律渠道進行裁決和調解的需求很大。因此,專門負責各種勞動爭議的部門紛紛成立,以確保勞動者的有效權利保護。如果公司不向員工繳納公積金,員工可以通過這個渠道繳納「五險一金」中的「一金」。需要注意的是,在繳納公積金之前,要了解當地的公積金政策,避免浪費時間盲目維權。比如在北京,外地農民不強制繳納公積金,這樣的工人投訴繳納公積金得不到支持。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是行政機關,通常處理一些明確簡單的違反公司法律法規的行為,並酌情對公司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