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一九八六年三月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1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安陽市光明實業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東風路70號。
法定代表人:張吉安,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斌,北京市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燈塔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路錄平,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大道東段568號。
法定代表人:袁家健,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第三人:河南省安陽織染廠,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東風路64號。
再審申請人安陽市光明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因訴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北關區政府)土地行政裁決及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陽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3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光明公司申請再審稱:河南省安陽織染廠(以下簡稱安陽織染廠)因廠區建設、家屬院用地,自1956年以來共計佔地11次,實際佔用豆腐營村土地75.917畝。一、二審認定安陽織染廠實際佔地49.102畝,與事實不符,亦與安陽市政府安政土〔2003〕3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北關區豆腐營村委會和安陽織染廠土地權屬爭議的確權決定》查明的佔地面積相矛盾。安陽織染廠通過臨時徵用土地、租賃土地、佔用42間房屋等方式,侵佔光明公司土地共計23.991畝,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判決返還。安陽市政府2003年作出安政土〔2003〕99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關於北關區豆腐營村委會與安陽織染廠土地權屬爭議的確權決定〉的通知》後,至今未重新作出處理。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北關區政府無權作出北政文〔2017〕24號《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關於河南省安陽織染廠與安陽市光明實業公司土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安陽市政府行政複議維持,一、二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均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被訴的北關區政府土地確權決定及安陽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改判支持光明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安陽織染廠破產案件管理人就安陽織染廠廠區土地使用權提出登記申請後,安陽市政府作出〔2016〕9號《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安政閱〔2016〕85號《關於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要求北關區政府處理安陽織染廠與光明公司土地權屬爭議,並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北關區政府具有對案涉土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
根據一、二審查明,安陽織染廠廠區實測佔地49.102畝,其中33.49畝土地系經原安陽市建設局1956年至1982年先後七次批准後徵用,北關區政府確認該部分土地屬國家所有,安陽織染廠和光明公司並無異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一九八六年三月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案涉臨時徵用的10畝土地系安陽織染廠經原安陽市建設局1958年10月14日批准後佔用;租用土地2.788畝系安陽織染廠1969年至1972年租用豆腐營大隊7.527畝土地因修建洹濱南路佔用部分土地後剩餘的土地面積。該兩部分土地自安陽織染廠使用後至今未予退還,租用的2.788畝土地上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北關區政府將該兩部分土地確權歸國家所有,符合上述規定。關於剩餘的2.824畝土地,根據原安陽市人民委員會(59)會辦字第91號《關於印染廠與織染廠合併生產的請示的批覆》和安陽市政府安政〔1982〕225號《對北關區政府〈關於安陽織染廠後院原大資本家餘照林的房產權應歸豆腐營大隊的請示〉的批覆》,安陽織染廠曾合併原漂染合作社土地併購買房產局房屋11間,雖然上述兩份批覆未載明所涉土地的具體面積,但可以證明安陽織染廠佔用土地來源。光明公司主張該部分土地歸其所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北關區政府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對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確認該2.824畝土地為國家所有,並無不當。
安陽市政府安政土〔2003〕3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北關區豆腐營村委會和安陽織染廠土地權屬爭議的確權決定》確定的佔地面積包括廠區土地、家屬院土地等安陽織染廠全部土地面積,本案所涉49.102畝土地僅為安陽織染廠廠區土地面積,兩者不一致系客觀事實,光明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一、二審認定的土地面積與上述確權決定確定的面積相矛盾,理由不能成立。安陽市政府行政複議維持北關區政府北政文〔2017〕24號《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政府關於河南省安陽織染廠與安陽市光明實業公司土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一、二審判決駁回光明公司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光明公司的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光明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陽市光明實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袁曉磊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張海婷
書記員 王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