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房產在內的不動產通常要登記才生效。那麼,汽車、電腦等動產,物權變動何時生效?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20年4月30日籤訂採購合同,向乙公司採購一批電腦,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合同籤署後30日內交付。合同籤署後乙公司單方違約,最終於2020年7月15日交付該批電腦。甲公司何時取得該批電腦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物的移動性和是否附著於土地,物權可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民法典第20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即民法典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堅持登記生效主義原則,動產物權堅持交付生效主義原則。
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譚苗表示,本案中,電腦屬於動產,甲乙雙方2020年4月30日籤署採購合同時,乙公司尚未交付電腦,甲公司未取得該批電腦的物權(所有權);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合同籤署後30日內交付,因乙公司該期間內未實際交付,故該批電腦的物權在約定的交付期間內仍屬乙公司所有;2020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電腦,此時甲公司才取得該批電腦的物權。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電腦,甲公司不是電腦物權人,那麼對於乙公司延期交付的違約行為,甲公司可否主張違約賠償?答案是肯定的。依據物權的無因性和獨立性原則,物權的取得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回事,甲乙雙方籤訂了採購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合同自雙方籤署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小貼士>>>
汽車等動產轉讓時未經登記的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雖然自交付時即發生物權變動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動產,如果沒有進行變動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225條特別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轉讓機動車為例,如果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受讓人雖然自出讓人交付機動車時即取得車輛所有權,但因機動車所有權仍登記在出讓人名下,如果出讓人將機動車再轉賣善意第三人並辦理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前受讓人不能以其為機動車實際權利人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因此,從保障交易安全角度出發,買賣特殊動產時,雙方應及時辦理轉讓登記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長江日報記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