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兜兜從花果山大學畢業後,歷經千辛萬苦,九九八十一難,終於進入了一家上市公司上班,兩個月後,兜兜卻逐漸發現,自己的職業規劃和公司的發展前景不是很吻合,於是便向領導申請了辭職,領導同意了兜兜離職,交接完工作後兜兜便離開了公司,沒過多久,兜兜就找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可是要入職的話需要與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兜兜跟原公司說了之後,原公司卻一直找各種藉口拖著不給兜兜辦理,這讓兜兜很是為難!那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離職證明那些事?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書面證明,一般來說,當員工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新公司一般會要求員工提供上一家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那為什麼公司會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呢?
一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上一家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再與上一家單位沒有關係了!二是因為受制於《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九條 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員工侵犯了上一家公司的商業秘密,給原單位造成可損失,那麼原單位也是可以追究現公司的責任的!
教你一招,解決問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當天出具離職證明,如果公司拖著遲遲不辦,該如何是好?這個時候你可以給公司發個催告函,要求公司限期辦理,並且如果給員工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有點法律意識的老闆和人事在收到這個後,很快就會給你辦理,不會因為這點小事惹上官司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