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外部威脅的加劇,高昌國末期的磚志中出現了一些以本地的「交河郡」為籍貫的書寫,這是「高昌人」認同覺醒的表現。高昌國的滅亡以及部分高昌人內遷中原讓入居內地的高昌人感受到自身文化習俗的特殊性,也促進了「高昌人」認同的增強,這在龍門石窟的題記中也留下清晰的表達。貞觀年間來自中原的衛士、移民等外來勢力湧入唐西州,部分高昌人的遺民認同潛滋暗長;永徽初年麴智湛及徙居中原的高昌豪族返回西州,他們的「高昌人」認同與當地既已存在的遺民認同合流,進而出現了永徽、龍朔年間墓誌中「高昌人」書寫顯著增多的現象。此後對唐朝認同的逐步增強,處於自發狀態的「高昌人」認同因為無法得到強化,最終歸於消亡。作者裴成國,歷史學博士,西北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地址:西安市碑林區太白北路229號,郵編710069。
高昌國是典型的移民社會。漢族人口多是自漢代以降中原戰亂期的移民潮中遷徙而來,陳國燦、孟憲實等均指出高昌國的主流文化是漢文化。在長期的本地發展過程中,統治階層整合已有資源逐漸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高昌文化。就當地漢人的認同而言,王欣認為高昌國的漢人形成了雙重認同,一方面有漢人認同與故土觀念,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高昌人」的認同。因為與中原漢人同屬一系,具有共同的血緣關係、歷史記憶和情感紐帶,所以高昌漢人保持著漢人(或華人)認同與故土觀念;統治階層也利用這種具有根基性的漢人認同凝固國人的樸素感情。另一方面,高昌國除作為主體人口的漢人之外,還有數量不少的非漢民族,在統治階層的利益受到外部威脅的時候,基於地域認同產生的高昌人認同就會被統治階層強化;高昌人的認同帶有強烈的利益色彩,成為統治階層謀求生存發展的工具,所以在外部威脅加劇的高昌國後期,高昌人的認同逐漸佔據優勢。王欣將高昌漢人的這種認同視為一種族群認同,筆者注意到這種認同在高昌國後期到唐西州前期的磚志書寫中有明確的表達,在最終又歸於無聞,此文試做探析。高昌國存在近兩百年之後於延壽十七年(640)為唐所滅,這對於當地的高昌人而言是一大變局。此後伴隨著唐的統治秩序的植入,外部勢力也湧入高昌。滅高昌之後,唐太宗以「其偽王以下及官人頭首等,朕並欲親與相見,已命行軍,發遣入京」為名,將高昌王族及官員徙往中原,青壯年有被編入府兵中者。這些被徙之人以書信的方式與高昌故地的親屬保持著聯繫。唐高宗永徽初年,阿史那賀魯叛亂,唐起用麴智湛為西州都督,一部分內徙之人亦同時返回故裡,還有一部分人則終老於他鄉。洛陽龍門石窟中存兩處高昌人的造像題記,其中一處內容為「永徽三年四月,高昌張□、康居□□為亡父母及□□□內外眷……」;另一為「總章二年二月十日,高昌張安為亡父敬造。」兩處題記都為唐高宗時所作,其中出現的兩位張姓高昌人應當就是高昌國亡國之時被徙居洛陽,又未隨麴智湛重返高昌故地者。對於其中所記的「高昌」,朱雷分析認為:「作為張氏一族,據吐魯番出土墓誌所載,凡在麴朝時所撰墓誌,皆稱『敦煌』人,入唐之後墓誌,皆稱『南陽白水』。《張安題記》中,既不稱『敦煌』,又不用『南陽白水』,而行用『高昌』,似乎亦反映了由於統一,從而失去了過去政治經濟特權,由此而產生懷舊感。」吳震分析認為:「考慮到唐平高昌後的歷史事實,以及永徽三年造像題記中與高昌張某聯署的佚名者自稱『康居』人,同樣也用其本籍之舊稱,這使我們有理由判定,這兩例題記中的張姓二人可能以『高昌國遺民』自居。」以上兩位學者對滯留洛陽的張姓高昌遺民的境遇及心態分析,都合情入理。張姓二人客居距故國數千裡之外的洛陽,雖然高昌已經亡國多年,但他們的身份認同卻依然強烈。這種「高昌人」認同的加強應當是在他們被徙居中原之後。英藏敦煌文獻S.76∕2《食療本草》中載「榆莢……高昌人多搗白皮為末,和葅菜,食之甚美。消食,利開節」。該《食療本草》,據考作者為孟詵,初唐人,《食療本草》的具體撰著年代雖不詳,但必在713年以前。孟詵依據什麼資料撰寫或者編集了這條食療處方,不得而知。但這種食療方法必定曾經在高昌國存在過,並且可能到唐西州時期仍然為當地人所習用。同書中還記有一些「南人」、「北人」在食療習俗方面的差異,「高昌人」的這種食療習慣也同樣存在於分裂時代的魏晉南北朝時代,因為分裂所以產生了地區間的習俗及文化差異,食療也是其中的一個方面。這裡將「高昌人」與「南人」、「北人」並舉,他們在文化習俗方面存在各自的特點,這一點卻是共同的。這種文化習俗方面的差異是高昌人認同產生的重要文化基礎,遷居中原的高昌人的這種體驗應當尤為深刻。上文所論徙居洛陽的兩位張姓高昌人,他們之所以認同「高昌」,其中的原因之一應當是高昌系故國,為其父祖所居之地;同時,高昌在文化習俗方面與自己客居的洛陽之間的差別也一定可以為他們所感覺到;他們是否葆守了高昌國時代的文化習俗我們不清楚,但別具特色的高昌文化習俗應當是他們故國懷想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唐西州,「高昌人」作為一種官府使用的他稱含義很明確,並且出現在官方戶籍當中。現藏日本的《唐開元四年(716)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在登錄百姓土地四至時多次提到「南高昌人」、「東高昌人」,這裡的高昌人應當是指被遷入中原的高昌遺民,所涉及的土地充公後在相關籍帳中用「高昌人」的方式表記。雖然目前留存的這件戶籍時代稍晚,但貞觀十四年以後的西州籍帳中的這種表記方式應當是慣例。也就是說,在貞觀十四年以後的官私文書中「高昌人」是一個特定的語義明確的詞彙,不僅為官府所利用,也為西州百姓所理解。留居高昌故地的人在唐西州時代的墓誌中也出現了自稱「高昌人」的情況,這是一個值得特別關注的現象。在對這一現象予以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高昌國時代墓表中反映的郡望或籍貫書寫作一考察。高昌國時代的墓表內容一般比較簡短,大部分墓表中不包含郡望或籍貫等信息。目前已經發表的高昌國時代的墓表共計219方,可以確認有郡望或籍貫書寫者有32方,另有兩方文字有不可釋讀之處,但據殘存文字判斷應當也有此項內容。一般的表記方式是在人名或姓氏之前注其籍貫,如「敦煌張文智之墓表、夫人扶風馬氏、夫人張掖鞏氏」,有兩例稱「原出敦煌」,有三例稱其為某地人,如《高昌延昌十二年(572)索守豬墓表》明確記其為「敦煌北府人」。高昌國時代的墓誌中出現的地名信息,主要用來表明墓主人的故鄉和原籍,標識郡望的意圖較少。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麴氏高昌國時代的墓表中沒有一例自稱「高昌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到高昌國晚期出現了變化。延壽十一年(634)任法悅墓表中記其為「西府交河郡民」,同年之範延熹墓表記「交河郡民公廳上敢望範延熹」,唐阿朋墓表記其為「鎮西府交河郡□」,「郡」後一字漫漶不可識,推測亦為「民」字,延壽十六年(636)王闍桂墓表記「交河郡民鎮西府兵將」,同年之□□羅妻太景墓表記「西府交河郡民」。以上五例年代都很晚,其中三例都在延壽十一年,死者都葬在雅爾湖墓地,墓表中明確稱墓主為「交河郡民」,交河郡無疑乃當時高昌國之交河郡,同墓表中都沒有出現其他相關的郡望或籍貫記注。延壽十一年的三方墓表都稱墓主為「交河郡民」,這種表述為此前所未見,應該是當時出現的新現象;而同年有三方墓表都用了此種表述,這應當反映了當時交河郡至少一部分官僚階層的心態變化。這種新的表達方式產生的背景目前我們尚不清楚,但「交河郡民」首先體現為一種籍貫表記,並且是第一次明確地繫於高昌國境內,這是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最直接地反映了對高昌國的認同。筆者認為雖然沒有稱其是「高昌人」,但「交河郡民」的定位顯示他們已經視高昌為故土了。聯繫當時高昌國所處的局勢,這種表述可能反映了在外部威脅日益加劇的形勢下,至少部分社會上層人士的高昌人認同的覺醒和增強。進入唐西州時代之後,如孟憲實的研究所揭示的,墓誌書寫中當地人的故鄉觀念發生了變化,「西州人的故鄉很快都變成西州,具體可指州下縣鄉」。這種變化作為一種趨勢在當時的西州確實存在,磚志中以西州或西州下縣鄉為故鄉者可以看到不少。茲略舉數例如下。貞觀十五年(641)任阿悅妻劉氏墓表和貞觀十八年(644)唐神護墓表都稱「交河縣民」,此後貞觀廿二年(648)王朋顯墓表已明確稱「西州交河縣神山鄉人」、永徽元年(650)氾朋祐墓表稱「西州交河縣人」、永徽六年(655)宋懷熹墓誌稱「西州高昌縣人」、武周久視元年(700)氾德達墓誌稱「西州人」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在西州前期也還有一部分人的墓誌中稱「高昌人」,筆者認為這裡的指稱與「西州高昌縣人」並不相同,反映了亡國之後高昌人的自覺意識。
目前所見已經發表的唐西州時代的墓誌共有123方,其中包含籍貫信息的有66方,佔總數的53%,遠較高昌國時代為高。需要說明的是,西州時代的墓誌內容較高昌國時代豐富,籍貫的表述方式也有多種。數量最多的是稱西州範圍之內的一地,如西州人、西州某縣人、某縣人、某縣某鄉人、某城人等有37例;稱西州某地,但不出現「人」字的有9例,如稱交河縣民、交河縣白丁、交河縣神山鄉民等;稱西州之外的某地人(如南陽白水人、晉昌酒泉人、清河人、平陽人等)有7例;另一部分稱「高昌人」或「高昌都下人」有14例。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墓誌書寫中同時出現了「高昌縣人」和「高昌人」,兩者所指是否相同?這一點必須辨明。在張雄妻麴氏和張懷寂的墓誌裡,追述家族播遷的歷史時,前者稱「因家遂久,避代不歸,故為高昌人焉。」後者稱「襄避霍難,西宅敦煌。餘裔遷波,奄居蒲渚。遂為高昌人也。」這兩處的「高昌」都只能是指「高昌國」。有助於我們釐清概念的還有眠良墓誌和王歡悅妻麴氏的墓誌,其中稱墓主為「高昌都下人也」和「高昌都下之人」。「都下」意指「國都」、「京城」,只能是指高昌國時代的高昌城,所以兩處的「高昌」也只能指「高昌國」,而不可能是「高昌縣」。另外,許多墓誌在稱墓主為「高昌人」的同時,記其墓葬位置時卻明確稱為「高昌縣北原」或「高昌縣北陵」,目前所見沒有一例省略其中的「縣」字。由此可知當時的墓誌書寫在特定的語境中「高昌」與「高昌縣」意義明確,並不混用。
墓誌中最早出現的稱「高昌人」的是《唐貞觀十九年(645)張海佰墓表》,墓表內容全文如下:貞觀十九年,十一月朔乙丑滿,七日辛未□。高昌縣武城鄉六樂裡,張海佰者高昌人也。春秋六十有七。殯葬斯墓也。簡短的內容除了入葬的詳細時間和享年之外,墓主的所屬和籍貫書寫也很引人注目。本來已經書寫得很詳細的「高昌縣武城鄉六樂裡」,之後又緊跟了一個判斷句式「張海佰者高昌人也」。上文已經明辨「高昌縣」和「高昌」並不混用;如果此處的「高昌人」是指「高昌縣人」,這個判斷句式就顯得完全沒有必要,此處的「高昌」是指「高昌國」可以無疑。全部的14例列表揭示如下。
說明:表格中的「備註」一覽,摘錄該磚志中出現的其他地名信息,以便與第三項的「書寫內容」作一對比。
由此表可以看出:首先,唐西州時代磚志中的「高昌人」書寫似乎並非是在高昌亡國、西州甫一建立就已出現,目前所見最早的是貞觀十九年(645)張海佰墓表。其次,唐高宗永徽、龍朔至鹹亨間的二十餘年間這種書寫集中地出現,非常引人注目。再次,高宗後期這種書寫迅速減少。
這部分磚志中的「高昌人」書寫與同期另一部分以西州作為故鄉的書寫形成對比,筆者認為這反映了高昌亡國之後「高昌人」認同的覺醒。這一現象可以看作高昌國後期出現的認同覺醒趨勢的繼續。如前文已經言及,「高昌人」認同的覺醒與高昌亡國以及來自中原的衛士、移民等外來勢力的湧入有關,我們不清楚這種趨勢在唐西州初年的醞釀發展情況,但永徽、龍朔年間的顯著增多可能與永徽初年麴智湛及徙居中原的高昌豪族返回西州有關。龍門石窟題記和吐魯番文書中保留的徙居中原的高昌人與留居故地的親屬之間的通信,清楚地反映了離開故國的高昌人對於故土的思念之情,而永徽初年部分豪族的返回可能催化了當地「高昌人」認同的覺醒和墓誌中相關書寫的顯著增多。目前所知的14例「高昌人」書寫中,張團兒系因「天降慈恩,放還鄉裡」;另外稱「高昌都下之人」的王歡悅因「都督歸國,知堪部分強幹,灼然遣攝天山縣丞」,「都督歸國」即是指麴智湛以西州都督的身份返回西州。此外,從墓誌可知系永徽初年返回西州的還有張相歡和張懷寂,分別葬於永隆二年(681)和武周長壽三年(694),當時墓誌中的「高昌人」書寫已經顯著減少,而受中原地區影響「郡望附會」開始風行,他們兩位的墓誌書寫不可能不受當時社會風氣的影響。高宗時期墓誌中的「高昌人」書寫一度顯著增多但之後便歸於消亡,這反映了被喚醒的「高昌人」認同因為得不到強化而逐漸消失,也與這一時期「西州人」認同的增強密切相關。需要說明的是,唐西州初期墓誌中高昌人認同的書寫應當是處於一種自發的狀態,沒有組織,也不可能被強化。一些對故國懷有情感具有高昌人認同的人也不一定就會選擇在墓誌中表達;在墓誌中有表達也不一定採取「高昌人也」這樣的書寫模式。比如2004年木納爾一號臺地宋氏家族塋園北部的102號墓出土了宋武歡的墓誌,墓誌載宋武歡葬於顯慶元年(656)二月。首行書「君諱武歡,字□,西州永安人也。」故鄉書寫繫於西州,這與當時的多數墓誌並無二致。值得注意的是墓誌第五、六行書「我君光武王尚其高行,拜從行參軍事」,此處所記為墓主人在高昌國時期的任官情況,其中的「光武王」是指「麴文泰」。宋武歡下葬之年的當朝皇帝是唐高宗李治,也應是宋武歡的「我君」,但宋武歡的墓誌中居然將16年前對抗唐朝亡國隕身的麴文泰仍然視為自己的國君,這種極端的書寫也只有在埋入地下的墓誌中才得存在。宋武歡的墓葬中陪葬有髮辮一枚,似乎表露了他對故國辮髮習俗的眷戀。對宋武歡而言,墓誌中的「西州永安人」應當只是一種隨大流的寫法,他對故國高昌無疑懷有深情,儘管墓誌中沒有以「高昌人」自居。阿斯塔那42號墓所出《唐勘問計帳不實辯辭》,年代當在貞觀末永徽初。文書內容為一當地官府胥吏因計帳編造內容不實而被責問,當事人申述的理由中有「身是高昌,不閒憲法」一語,可知這位由高昌國而入唐的當地人切身體會到唐的新制度與高昌國時代的差異。這件文書中「身是高昌,不閒憲法」系當事人據實陳述,也是磚志之外反映當時高昌人入唐之後境遇的寶貴資料。當事人這種「身是高昌」的認識在當時應當是許多人都會有的一種體驗。高昌人的認同在高昌國時代既已產生,及至高昌國晚期,因為外部威脅的加劇,部分墓表中已經明確將籍貫繫於交河郡;高昌亡國之後,外部勢力的進入使得高昌遺民的自覺意識進一步增強;永徽初年部分高昌王族和豪族返回故地,他們的「高昌人」認同與當地既已存在的遺民認同合流,進而出現了永徽、龍朔年間墓誌中「高昌人」書寫顯著增多的現象;處於自發狀態的「高昌人」認同因為無法得到強化,最終歸於消亡,與此同時「西州人」的認同則日趨強勢,兩者是此消彼長的關係。「高昌人」認同的產生、發展、消失的過程因為高昌國的滅亡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在其尚未充分確立時便匆匆消退,但它的存在是確定無疑的。主要基於磚志和題記資料的這項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歷史真實的一面,尚待檢證;但這裡勾勒的發展曲線應當是大體可以信從的。
(該文原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1期,文字有改動,注釋略去,引用請參照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