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警方通報「城管追打攤主被割傷」案:攤主正當防衛 城管隊員打人被拘。
最近,重慶發生一起「城管追打商販,商販用刀劃傷城管」的視頻熱傳。
9月13日,重慶警方做出了處理:商販楊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城管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商販楊某還因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
此事的經過是:9月7日,重慶市某城管執法大隊在執法時,遇水果攤主楊某佔道經營,城管隊員將佔道物品抬進店內,並責令其不得再行佔道。楊某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並將果筐砸在城管隊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右手被果筐劃傷。城管隊員楊某橋與楊某發生爭吵,情緒失控上前追打楊某。楊某在躲讓過程中抓起店內西瓜刀揮舞,致楊某橋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
「城管打人」與「正當防衛」兩個熱點話題交匯融合,再輔之以現場視頻,的確引人關注。此前的正當防衛案件多是針對社會人員的不法侵害,本案特殊性在於,商販面對的是城管隊員,且是在城管執行公務期間。而對其「正當防衛」的認定,則傳遞出這樣一種理念:針對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公民同樣擁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根據2017年頒布施行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27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勘驗、拍照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詢問案件當事人等多種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本案中,城管隊員禁止楊某佔道經營沒問題,但情緒失控追打楊某,則系濫用職權性質,已非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城管隊員楊某橋的行為雖起因於行政管理執法,但其追打商販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侵害」呢?
近日剛出臺的「兩高」和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不法侵害」的定義是: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楊某橋在店鋪內追著商販楊某打,明顯侵犯他人健康權利,這就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要件。
不過,楊某將果筐砸在城管隊員面前,致楊某橋右手被劃傷也是事情的起因,二人之間是否屬於相互鬥毆,也是本案認定正當防衛需要考量的問題。
為明晰正當防衛與互相鬥毆之間的關係,避免司法誤區,這次《指導意見》對此特別明確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本案中,楊某橋失控對商販楊某進行追打,在楊某逃避的過程中仍不放棄追趕,楊某隨手拿出西瓜刀揮舞致楊某橋受傷,具備防衛意圖,而非相互鬥毆。
還有一點,涉事商販的傷害是否防衛過當?這次《指導意見》明確,應當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進行綜合判斷;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而且,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造成重大損害。據此,楊某的傷害行為,不屬防衛過當。
必須強調,這次商販傷人案不同於單純的遭受暴力侵害而實施正當防衛,楊某佔道經營和妨害城管執法在先,存在行政相對人的過錯,被依法予以警告處罰。對楊某橋毆打他人的行為,亦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依法行政處理與認定正當防衛在這起案件中各司其職,一碼歸一碼,沒有矛盾,這無論是對依法行政,還是對廣大市民和商戶遵紀守法,都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擴展開來,這一案件對於執法者的執法限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番對商販「正當防衛」的認定,則進一步要求執法者必須嚴格依法執法;而一旦執法行為變成「不法傷害」,那麼公民隨時擁有正當防衛的權利,這便是「以權利制約權力」。
正如有評論所說的:在正當防衛新規的加持下,該案頗具示範價值——明確針對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當防衛。在強拆、打砸搶式徵收、暴力執法等現象偶現的情況下,這也能進一步明確很多邊界,對某些不法職務行為形成嚇阻。
當然,這並不是鼓勵暴力抗法,更不是置執法者的安危於不顧。對每個案件還是得還原到現場去做出公正的裁決。但無論是普通公民、商販還是執法者,都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動,一旦「出格」,法律面前,一視同仁。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 孟然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