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胡鋼 許文燕 記者 萬承源)有人買手機時喜歡挑個「靚號」,但你聽說過挑車位也要選擇「靚號」的嗎?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車位「靚號」之爭引發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並作出宣判。
彭永在買房時,與常熟某置業公司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附贈車位一個。過了半年多,置業公司通知彭永挑選車位,為圖個吉利,彭永在對方提供的車位編號設計圖中挑選了一個編號為D88的車位。挑選車位後,雙方籤訂了《地下機動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2018年6月,置業公司在交付商品房時一併交付給彭永的卻是一個編號為1-65的車位。因認為對方未依約交付協議中約定的D88號車位,彭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交付D88號車位。
在庭審中,被告常熟某置業公司辯稱,其已按約無償提供相應車位的使用權給原告,至於車位的編號並不影響車位的實際位置及使用,且原告主張的車位與自己無償提供的車位位置相鄰,使用無差別,原告主張權益受損沒有依據。
審理中,彭永認可了被告所交付的編號為1-65的車位與原編號設計圖中編號為D88的車位為同一車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建設開發單位,根據相應的地下空間識別和引導規則對地下車位進行重新編號設計,屬於其自身管理行為。雖然被告最終交付車位編號不同於雙方協議約定的編號,但其所交付車位與協議原約定編號的實際位置相同,並未對原告使用車位產生功用上的實質影響,應視為被告已依約完成了向原告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特定編號車位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業主因所得車位編號並非是理想的「靚號」,故訴訟來院要求維護其權益。但車位承載的功能本就是供車輛停放之用,且開發商交付的車位與業主選擇的「靚號」車位的實際位置一致,並未對業主使用車位造成實質影響,故難以據此認定開發商違約。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作者:萬承源
來源: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