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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員工已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呈,為何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小麗被勞動派遣單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職後,因另有發展,便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可在小麗離職後,勞動派遣單位卻以小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小麗賠償2萬元培訓費及其已支付給公司的1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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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一個人在倆單位任職是否合法?遇工傷誰擔責?為您解答
「一人兩用」遭遇工傷誰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職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情況,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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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學苑 | 一個人在倆單位任職是否合法?遇工傷誰擔責?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我國法律雖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存在,但用人單位聘用在職員工存在一定風險。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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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追償用工單位,法院判處七分
上述民事判決生效後,甲公司履行了判決書的義務,向乙的繼承人支付了721387.15元。甲公司履行上述義務後向K公司追償,K公司未承擔其連帶責任,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支付工傷賠償損失719327.65元;2、支付乙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間工資2059.5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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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兩個單位任職是否合法?遇工傷誰擔責?
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對於職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情況,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我國法律雖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存在,但用人單位聘用在職員工存在一定風險。根據《實施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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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倆單位任職是否合法?遇工傷誰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職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情況,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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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中午下班後突發疾病是否可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現酒店要求劉先生辦理離職手續,並不願意給予賠償。現其家人諮詢是否可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賠償? 律師點評 首先,劉先生突發中風不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才能申請認定工傷,劉先生突發疾病時已屬下班時間,打麻將也不屬於從事收尾性工作,其打麻將地點不屬於工作場所也不屬於工作場所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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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倆單位任職是否合法?遇工傷誰擔責?為您解答
「一人兩用」遭遇工傷誰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職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情況,>發生工傷時由為之工作的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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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工傷賠償,遲到、早退是否影響「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楊璐 陳晨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其中「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更是將原本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在工人發生事故以後出現「扯皮」和糾紛。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調查取證,認為受害人谷某興在事發當日於17時14分離開單位,系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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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重大過失造成單位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近年來,員工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當利益受損時越來越多的員工都會想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可如果在工作中,因員工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員工需不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2015年4月27日,瀋陽某運輸有限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馬某某賠償貨物損失、違約金、租車費、醫藥費、蓋板維修費等,仲裁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該公司訴至法院。 【法庭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的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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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單位不交醫療費,這些情形員工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送往醫院治療,一般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認定工傷後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 而實踐中,關於工傷認定是存在很多爭議的,如果員工無法認定工傷,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應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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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轉包後,發生工傷責任誰來承擔?
法院認為:公司取得工程後又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案外人李某,任某為李某招錄受李某指示並乘坐李某名下車輛參加工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人社局據此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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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遭遇詐騙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被詐騙造成公司損失個人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但是,魏某接到詐騙分子的電話後,在未核實對方身份及轉帳指令真實與否的情況下,通過其所掌握的法定代表人私人帳戶,以及沒有權限使用的公司帳戶進行了轉帳,缺乏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也違反了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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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受工傷可主張工傷賠償嗎?這些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外包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可以主張工傷賠償?案情:建築公司A承包了某「體育度假村」工程裝飾工程,並將油漆部分分包給案外人胡某。胡某又僱傭了孫某到工地做油漆工,孫某與A建築公司無勞動關係。孫某在室內工作時發生意外,並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司法鑑定為致殘九級(工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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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案裁判方法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後生效判決認定C公司為合法解除,對侯某請求不予支持。侯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C公司賠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案例三:涉及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的競合胡某系D公司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第三人為主要責任人。胡某被認定為工傷、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且在與第三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已獲賠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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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工作中被人打傷獲得賠償後,能再申請工傷保險賠償麼?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辯稱,因被告布xx已收到侵權人18萬元賠償款,超出了工傷賠償範圍,所以原告不應再賠償被告布xx。被告布xx稱該18萬元系侵權人為免除刑事處罰給付被告布xx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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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男子跳樓砸死無辜快遞員,誰該承擔賠償責任?律師這麼說……
在本案中,刁某輝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張某龍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張某龍的近親屬能否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但刁某輝已經死亡,因此刁某輝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刁某輝的繼承人在繼承刁某輝的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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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後出現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一年後,他因工受傷。甲公司否認與張某存在勞動關係,不認可其屬於工傷,也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張某是劉某招錄並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張某訴求。2018年6月,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張某工傷。張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其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共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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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責任不可推卸
經認定,劉某因逆行違反交通法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鄭某認為事故發生時劉某是履行職務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所在公司支付各項賠償共計2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在該公司擔任外賣配送員,由該公司根據崗位需要安排具體工作,該公司為劉某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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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工傷私了協議賠償金額比法定標準低27萬有效嗎?
《工傷賠償協議》履行後,王大路家屬認為按照法定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賠償款350000元,還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73900元,雙方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