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送往醫院治療,一般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認定工傷後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
而實踐中,關於工傷認定是存在很多爭議的,如果員工無法認定工傷,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應當自行承擔。
按照規定,如果無法認定為工傷,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可以向員工要回,但實際中經常會產生糾紛。
所以,很多工傷認定存在爭議的情形,單位都不願意墊付全部醫療費用,法律也沒有規定單位必須墊付醫療費用,員工自行付費治療,然後向工傷保險基金報銷。
但如果單位在工傷發生後一個月內不為員工申請認定工傷,一個月後員工自行申請認定工傷,那這一個月內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若是勞動者工作中受傷,送往醫院後單位不墊付醫療費,員工自己也付不起醫療費該怎麼辦?
員工受傷無力支付醫療費,可申請先予執行
李某是某材料廠員工,廠裡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
有一天李某在工作時不慎將左臂捲入皮帶傳輸機傳送滾筒部位,損傷嚴重。
工廠立即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墊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後就再也沒有到醫院來看過。
因為李某受傷嚴重,左上臂中斷截肢,需要昂貴的醫療費用,李某作為家裡的唯一收入來源,家裡已無力支付這麼多的醫療費用。
李某家屬找到工廠領導要求墊付醫療費,工廠以經濟不寬裕、李某違規操作不屬於工傷等理由拒絕墊付。
李某家屬經過諮詢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仲裁委查明情況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及時作出裁決先予執行治療費。
先予執行的規定和申請流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也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然後移送到法院執行。只是直接向法院申請需要提供擔保,向勞動仲裁申請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先予執行的程序
1、向勞動仲裁獲法院書面申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供擔保的責令提供擔保,勞動仲裁程序可以不提供。
2、仲裁/法院審查,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以及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
3、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義務人(單位)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勞動者)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
單位不服裁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