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能得到雙重賠償嗎?

2020-10-18 蓮花學習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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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 峰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受傷職工能否同時獲得雙重賠償款,易起爭議。本文以一則人民法院公開的案例為基礎,對此提出觀點。

一、本案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賴某友,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某能源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賴某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773元;

2、判令被告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賴某友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金41510元;

3、判令被告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賴某友支付醫療費1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25元、交通費784.50元、住宿費110元、鑑定檢查費1226元、鑑定費700元,共計5245.50元;

4、判令被告向賴某友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7926元(4151元/月×26月);

5、判令被告向賴某友支付停工留薪待遇17052元(停工留薪12個月×月平均工資2521元-被告已支付停工留薪待遇13200元);

6、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原告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停工留薪待遇1705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77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792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510元、醫療費1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25元、交通費784.5元、住宿費110元、鑑定及鑑定檢查費1926元,共計204506.5元;

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原告申請再審請求及理由

1、撤銷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終某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某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告向賴某友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合計204506.50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二審判決將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原則和內容相牴觸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第十條作為裁判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

賴某友七級傷殘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773元、醫療費1328.27元、住院夥食補助費820元、交通費200元、住宿費50元、鑑定檢查費566元、鑑定費3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792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510元、停工留薪待遇25210元,共計210683.27元;

扣除賴某友已獲得的第三方責任賠償135214.29元,被告已向賴某友支付的工資待遇、傷殘補助金、交通事故生活補貼等共計51630.25元,被告實際應向賴某友支付工傷待遇23838.73元。

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賴某友負擔。

高級人民法院:

1、撤銷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終某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某號民事判決;

2、被申請人四川某能源裝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再審申請人賴某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10683.27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6797.25元,還應支付133886.02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賴某友支付;

3、駁回賴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法律事實

1、2013年11月5日,賴某友與被告籤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2、2015年9月18日,雙方重新籤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賴某友擔任普工崗位,工作地點為四川省江油市。

3、2014年9月20日7時40分許,賴某友駕駛摩託車上班途中與重型貨車相撞,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賴某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4、2015年2月16日,被告出具證明一份,主要內容為:茲證明賴某友為公司員工,崗位分流工,2014年9月20日交通事故前,月平均應領工資為2521元

5、該員工受傷歇工後,公司已累計向其支付4046元交通事故生活補貼。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賴某友與該案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賴某友獲得賠償款139214.29元。

6、2014年12月2日,綿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綿人社工傷字[2014]5320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賴某友為工傷,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綿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對賴某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為七級傷殘。2016年9月18日,賴某友向四川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為七級傷殘。

7、2016年10月18日,賴某友與被告籤訂5-10級工傷職工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協議書,雙方同時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8、第二次傷殘等級鑑定後,賴某友向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並提出了四項仲裁請求。2017年3月9日,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江勞人仲案(2017)8號仲裁裁決,

由被告向賴某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686.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1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7926元、停工留薪期間待遇6337元、住院夥食補助費615元、鑑定費和檢查費等2987元,共計189061.8元,扣除賴某友已獲得的第三方責任賠償共計139214.29元,被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賴某友剩餘七級工傷待遇費用49847.51元

9、賴某友不服仲裁裁決,於2017年3月22日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10、2017年3月30日,被告向賴某友支付傷殘補助金29331.25元,支付賴某友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工資待遇18253元,並累計向賴某友支付4046元交通事故生活補貼,共計51630.25元。

  

七、本案爭議焦點:原告能否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賠償款?

八、評析

1、結合本案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第二個方面:2014年9月20日7時40分許,原告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賴某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6 款 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三個方面:2014年12月2日,綿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賴某友為工傷,

第四個方面:2016年3月15日,賴某友被鑑定為為七級傷殘。

第五個方面:原告從第三人某司機方中得到侵權責任賠款135214.2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關款項為51630.25元

第六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對是否能同時得到工傷待遇賠款和侵權責任賠款?有明確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機索賠的,即獲得雙重賠償。但規定了其中的醫療費是不得重複賠償的。具體的規定有三個:

1、2004年5月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006年8月16日公布的

《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其中有明確的答覆: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3、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關於「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七個方面:《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則明確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四川省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已經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是無效的規定。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但縣級法院和中級法院都是運用這條規定來定案。適用法律錯誤。

第八個方面: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即用人單位和侵權責任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二審判決認定被告向賴某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扣減賴某友因第三人侵權已獲得的賠償款,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正確認識法律,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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