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2021-01-07 法稅觀察者

一人公司就是由一個人設立的公司,這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們通常說的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這裡面的一人股東,它不僅包括自然人,其實也包括法人。

法人不僅是包括公司,還包括《民法總則》第76條,87條,96條所規定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各種類型。

那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這個問題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沒有約束,雖設立門檻低,但是法律要求所承擔的責任相對更高。要分清個人和公司財產,必須建立清晰的公司財產帳目,對公司的支出、收入,予以詳細的記載,不能以個人帳戶用於公司日常經營,要保持個人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的獨立。

公司法第63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在被訴的同時,一併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使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功能喪失。

簡單的說,就是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他不能夠舉證證明,公司的財產與個人之間的財產是完全獨立的,那麼他就要對公司的全部的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現實中很多公司都難以做到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資產獨立,就更不用說,隨意性非常大的一人公司了,所以當一人公司對外負債,債權人起訴的時候,通常都會將個人股東列為共同的被告,或者在執行的過程當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那麼我們如何才能夠劃清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界限呢?

一、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

一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且按照規定,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

二、公司財務支付,資產的權屬要明晰

一人公司必須與股東劃清財務支付,財產權屬的界限,除公司依法向股東分配的利潤之外,股東不能在公司支取費用,否則,可能構成侵佔公司財產。另外,一人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不要將股東的個人銀行帳戶,用作為公司對外收款,結算的工具。

三、需要設立獨立的經營場所

一人公司在選擇經營場所的時候,儘量不要使用股東自己的房產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應當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或者租賃房產,來作為經營場所。

四、每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要做審計

按照公司法第164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年會計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依據公司法第62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綜上,你現在知道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不能簡單地認為以個人財產來償還就可以了吧?

本文由法稅觀察者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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