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向12345市長熱線反映:今年8月,我開始在浙大求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會收取200元的服裝摺舊費,我覺得公司這樣的做法不合理。
今年8月,彭先生開始在浙大求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了一段時間後,他發現員工要離職時,公司會以服裝使用後有一定的破損為由,向員工收取200元的折舊費,而該筆費用則是在員工應發的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
彭先生說:「我現在做的工作,人員流動量很大,物業公司在收取了服裝摺舊費後,還要離職人員把衣物歸還公司,之後公司就會再次使用,並在無成本的情況下,向之後使用衣物的離職人員收取折舊費,這樣多次循環,將會產生一筆非常可觀的收益。」
對此,彭先生覺得求是物業公司這樣的做法不合理。
9月5日下午,記者聯繫了浙大求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周小姐解釋;「公司中有一些崗位的人員流動量很大,但員工進公司時,我們還是會給其發統一的衣服和物品,同時與員工籤一份合同,在該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表明,衣物在員工離職時,要還給公司,而公司則按具體工作時間和衣物保存的好壞,向員工收取一定的折舊費,但並不是所有人都需收取折舊費的。當然也有員工為公司工作了多年(例:保安1年以上,管理層人員2年以上),那既不用歸還衣物,也不會被扣除折舊費。」
周小姐強調,「在雙方籤訂合同前,公司有負責人會向新員工作詳細的規定解釋,但往往有些員工卻沒往心裡去,所以才會有人在被扣錢後提出疑問。」
對此,杭州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的李處長表示,「彭先生反映的情況按勞動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的規定,可從兩個方面分析:如勞動者是被以其他名義收取了財物,那用人單位的做法就是違法行為;而如勞動者被告知並籤訂了合同,那用人單位的做法則不存在問題。」
李處長建議彭先生,如果他能拿出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收取折舊費的書面文件或錄音,那彭先生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來源:每日商報 作者 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