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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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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禁用詞」第43條規定: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為什麼不能稱為「殖民地」?我們從國際法和歷史的層面來分析一下。
第一,從概念上,「殖民地」一詞不適用於香港、澳門的情況。
根據海牙國際和會1899年7月29日制定、1907年10月18日修改的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規定,殖民地是完全喪失主權,被佔領地只是臨時失去主權。香港、澳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只是暫時被外國佔領,中國並未完全喪失主權。
第二,殖民地和被佔領地的主權地位走向不同。
從國際法意義上看,殖民地未來的主權地位走向多以全民公決等形式確定。而被佔領地只是臨時失去主權,被佔領地的主權名義上、法理上仍然存在,即歸其祖國擁有,被佔領地未來的主權地位走向就是歸屬其祖國,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第三,聯合國大會已將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刪除。
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席位後不久,當時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於1972年3月8日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明確宣布:「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
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於同年6月15日通過決議,向聯大建議從上述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中國政府在港澳問題上的立場在國際上得到廣泛支持。同年11月8日,聯合國大會以99票對5票,通過了有關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上除去的決議。
綜上可知,回歸前的香港、澳門只能稱為「租借地」「被佔領地」,也可以說「受殖民式統治」,而不能稱為「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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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臺灣的侵佔不得簡稱為「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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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禁用詞」第73條規定:荷蘭、日本對臺灣的侵佔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臺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臺灣的侵佔和殖民統治等同。
為什麼不能簡稱為「日治」?
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凡用武力逼迫對方籤訂的條約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臺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895年日本侵略者以武力逼迫清朝政府籤訂《馬關條約》,割佔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1931年抗日戰爭爆發,遲至1941年,國民政府對日宣戰,兩國的條約盡數失效。二戰後期的國際會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更是申明日本竊取的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所以,日本對臺50年的統治,是殖民統治,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治理」。
「日治」一詞弱化了日本的侵略行徑,所以,最好使用「日本侵佔時期」「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等表述。如果確需使用簡稱,應選「日據時期」,但不應使用「日治時期」。據者,佔據、竊據也,不至於有歧義。
最後,小強只想問,有多少人用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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