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寧波證監局發布關於對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諾華」,603538.SH)內幕交易人夏宇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2月7日間,美諾華與浙江宏元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元藥業」)展開收購方面的接洽,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志、宏元藥業董事長方某榮、浙江物產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藥業80%股份,以下簡稱「物產化工」)董事長張某、物產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中大」)總經理周某女、投資部總經理彭某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制定、論證。2018年2月8日,美諾華披露《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其股票開始停牌。2018年3月8日,美諾華披露《關於籤署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的公告》,就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達成初步意向。
美諾華披露的收購宏元藥業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1月20日,公開於2018年2月8日。
方某榮因擔任宏元藥業董事長,參與收購事項談判而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1月20日。夏宇波與方某榮系朋友關係,兩人存在日常聯繫。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夏宇波與方某榮共通話5次,其中2018年2月1日15時12分通話1次。
當事人夏宇波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本人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帳戶」)和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以下簡稱「平安證券帳戶」),合計買入美諾華股票22.61萬股,成交金額共計555.55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49.26萬元,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共計虧損7.16萬元。夏宇波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夏宇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對夏宇波處以30萬元罰款。
天眼查顯示,宏元藥業成立於2005年6月16日,註冊資本3450萬元。文中方某榮系宏元藥業董事長方真榮,為法人代表、董事長、最終受益人、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6.58%。美諾華成立於2004年2月19日,註冊資本1.5億元,於2017年4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證券法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夏宇波)
當事人:夏宇波,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夏宇波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8年1月13日至17日,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志簡訊聯繫浙江宏元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元藥業)董事長方某榮,詢問宏元藥業是否出售,尋求見面商談。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與方某榮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可能性,方某榮提出出售價格等條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與方某榮、浙江物產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藥業80%股份,以下簡稱物產化工)董事長張某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達成初步合作意向。當日,三人赴物產化工控股股東物產中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中大),與物產中大總經理周某女、投資部總經理彭某進一步商談收購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繼續推進。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阮某發送宏元藥業相關材料,請其開展數據測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美諾華財務總監李某和方某榮對接收購宏元藥業事項,李某和方某榮在杭州進行面談。當晚,華泰聯合陶某松向彭某發送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備忘錄,內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某榮攜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某與彭某就宏元藥業對外出售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2018年2月1日12時45分許,李某和方某榮再次見面商談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
2018年2月7日上午,張某、方某榮及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的具體方案。下午,張某、方某榮與姚某志就收購事項進行談判,就收購價格等形成一致意見。
2018年2月8日,美諾華披露《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美諾華正在籌劃的重大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美諾華」開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諾華披露《關於籤署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的公告》,稱美諾華與物產化工於當月7日籤署《關於資產重組事項的框架協議》,就美諾華收購宏元藥業事項達成初步意向。
美諾華披露的收購宏元藥業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1月20日,公開於2018年2月8日。
二、夏宇波內幕交易「美諾華」
(一)夏宇波與方某榮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話聯絡
方某榮因擔任宏元藥業董事長,參與收購事項談判而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8年1月20日。夏宇波與方某榮系朋友關係,兩人存在日常聯繫。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夏宇波與方某榮共通話5次,其中2018年2月1日15時12分通話1次。
(二)夏宇波使用本人證券帳戶交易「美諾華」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夏宇波使用本人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帳戶)和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以下簡稱平安證券帳戶),存入資金,合計買入「美諾華」226,109股,成交金額共計5,555,521.36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492,622.13元,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共計虧損71,580.95元。具體為:
1. 海通證券帳戶:2018年2月2日,買入「美諾華」60,487股,成交金額共計1,487,206.70元。2018年6月4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1,476,279.59元,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共計虧損13,373.68元。
2. 平安證券帳戶:2018年2月2日至7日,買入「美諾華」165,622股,成交金額共計4,068,314.66元。2018年6月4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4,016,342.54元,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共計虧損58,207.27元。
(三)夏宇波交易「美諾華」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合理理由
夏宇波海通證券帳戶在2018年2月2日買入「美諾華」前,2年多未發生證券買入交易;夏宇波平安證券帳戶開戶於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日買入「美諾華」前,未發生任何證券交易。2018年2月2日至7日,夏宇波向海通證券帳戶和平安證券帳戶突擊轉入資金共計5,750,000元,大量集中買入「美諾華」,買入意願強烈,成交金額共計5,555,521.36元,較過往交易明顯放大,且夏宇波此前從未交易過「美諾華」。夏宇波交易「美諾華」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美諾華」。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帳戶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
夏宇波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夏宇波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19年10月17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