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文海宣)認為江中藥業生產的初元牌營養液和蛋白營養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陳女士把銷售商華光商廈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5744元,並索要十倍賠償。昨天,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陳女士訴稱,3月22日,她在華光商廈購買了江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初元牌複合肽特殊膳食營養液(供體質虛弱人群食用)、初元牌複合肽特殊膳食營養液(供術後人群食用)和初元均衡蛋白營養粉禮盒共計10多盒,花費5744元。
陳女士發現,初元牌複合肽特殊膳食營養液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為(QS3600 0601 0598),標籤、說明書均標識「特殊膳食營養液(供術後人群食用、供體質虛弱人群食用)」。但是,經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查詢,(QS3600 0601 0598)為飲料(其他飲料類),因此該營養液明顯超出了生產許可的範圍,屬於未獲得批准的無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於不合格產品。
此外,初元均衡蛋白營養粉也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該營養粉外包裝標籤標識「肽+配方易吸收」,但未標註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此外,上述產品均添加了「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魚皮膠原低聚肽粉」,經向國家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徵詢得知,「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魚皮膠原低聚肽粉」未經國家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安全評估、審查,兩種配料既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更不是食品營養劑,違反食品安全法。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