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特別是民營經濟發展新形勢,進一步明確了統一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解答。
問:如何處理民營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
答: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涉嫌行賄犯罪的,要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要從起因目的、行賄數額、次數、時間、對象、謀利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具有「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機關調查的,對辦理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因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的和認罪認罰」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為行賄犯罪。
問:如何準確區分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過程中的產權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犯罪?
答:要嚴格把握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犯罪的罪名適用。對於不符合貪汙罪、行賄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處罰。對於民營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應當以犯罪處理。
問:如何準確區分涉民營企業案件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
答:民營企業實施犯罪行為,但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得以單位犯罪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
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還要準確區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分支機構的責任。
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還要嚴格區分企業財產和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的界限,不能將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相混淆,不能將對企業判處罰金和對民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相混淆。
問:如何通過立案監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
答:民營企業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問:如何幫助民營企業防控風險?
答:人民檢察院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做好風險防控預案工作,避免因辦案時機或者方式的把握不當,嚴重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者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同時,在辦案過程中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幫助民營企業化解矛盾。要慎重發布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新聞,對涉及案件情況的相關報導失實的,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方式澄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