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姚建龍認為,此次會議取得了兩大成果、四個共識、一個啟發和三個建議。
兩大成果:
第一個成果就是有關部門初步達成一致意見,擬起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子女臨時監護辦法》,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進步。在司法實踐中,僅僅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無人監護而造成的很多司法困境,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早就應該解決,而且大家都感同身受,但是迄今為止都沒有解決,我覺得今天的研討會讓大家下定了決心要把這個問題解決,這是今天很重要的一個成果。
第二個成果,我們也意識到,我們從事未成年人法研究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同志,對於民法總則的起草不能視而不見,我們應當積極的參與來影響立法的進程。一旦民法總則正式通過之後,我們再來探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根基性的問題,那個時候就已經晚了。所以我們今天的第二項成果就是,由宋老師負責的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可能會聯合團中央、民政部等,最近將會在北京專門召開一次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研討會,並且形成相關的立法建議,提交到全國人大以及相關的決策部門作參考。這也源自於我們通過這次研討,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在未成年人保護整個制度中的一個基礎性地位的一個共同的認識。
四個共識:
第一個共識: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制度,而且只有我們這些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的人才會把監護制度提到如此之高的高度。
第二個共識:對於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制度的探討,我覺得有一點我們沒辦法去迴避,那就是我們不得不去面對人性中最卑劣的一面。因為轉移監護權制度的設計,是以父母沒有人性為前提的。討論監護權轉移制度,我們確實要直面人性中最卑劣的一面,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需要有勇氣、更需要擔當,還需要制度設計的精細性。
第三個共識:我們如今討論這個議題,可以得出一個非常欣慰的觀點,那就是2014年兩高兩部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實是成功地激活了《民法通則》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剝奪監護權的殭屍條款。
第四個共識:監護權轉移制度設計,形式上是家與國的博弈,但實質上是國家的大愛擔當,讓「國家母親」名副其實。我們在討論監護權轉移制度設計的時候,我們已經在接受國家親權這種觀念,國家親權的一個基本立場和主張就是,國家是孩子的最終監護人。當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絕履行監護權的時候,國家有權力、也有責任進行幹預,直至接管監護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辦副主任史衛忠高度評價召開此次研討會對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他結合曹建明檢察長在未檢成立三十周年上的講話,詳細介紹了高檢院設立未檢辦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發展路徑和下一階段工作方向及重點,並指出,未檢是一項獨立的、重要的檢察業務,是檢察機關新的增長點,大有作為,公德無量。
維護未成年人監護權,一要立足本職打擊犯罪,在辦案中注重發現問題,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結合法律監督職能,在強制幹預上有所作為。二要完善法律,通過人大代表議案,向有關部門完善法律的建議,以解決未檢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和困惑。第三,要做好有關部門的銜接配合工作及檢察機關內部協調工作。既要有主導,也要有統籌,明確檢察機關的職能界限和工作重心。第四,抓好未檢幹部的業務能力提升,加強鍛鍊,緊跟時代發展更新知識儲備,積極應對新業務拓展的挑戰。
最後,史衛忠副主任感謝上海市檢察院和徐匯區檢察院對拓展未檢職能做出的有益嘗試,祝福未成年人司法的明天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