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構成犯罪嗎?法律這樣規定,有意思

2020-12-16 豬小律

引言: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構成犯罪嗎?法律這樣規定,讓人覺得耐人尋味。

驕傲自滿是我們的一座可怕的陷阱;而且,這個陷阱是我們自己親手挖掘的。

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裝逼,有稜角也有修養,有大智若愚,但絕不同流合汙的豬小律。每天在此跟大家分享見聞及法律知識,乃一大幸事,望喜歡、望包容。

不管是之前讀書的時候,還是現在身邊非學法律的朋友,總會有人對一個問題好奇: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呢?能否構成強姦罪呢?這個問題被法學界討論過很多次。比如說劉翠花(女)使用各種手段,強行和李大壯(男)發生性關係,而李大壯並不是自願的,覺得自己的性權利被支配了,這時法律應該怎麼保護李大壯的性權利呢?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是否構成強姦罪?

違背別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我們第一反應就是是否構成強姦罪?首先,我們來看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所謂強姦罪是指強行和婦女發生性行為,這個性行為發生的前提是違背了婦女的意願。比如說採取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手段,這種情況下就構成強姦了。

很明顯,構成刑法236條強姦罪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違背婦女意願,那麼違背男性的意願,強行與之發生關係是構不成強姦罪的。

是否構成猥褻罪?

隨著法治社會的推進和司法實踐的發展,有不少人認為,男性的性權利和性意願也應該得到保護。所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這樣的規定:強行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行為或其他猥褻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所以說,如果強行與14歲以下男性發生性行為,是涉嫌構成猥褻兒童罪的。

由此也就解決了14歲以下這部分「小男人」的性權利保護的問題,那麼14歲以上的男性如果被強行發生關係呢?還是沒有得到明確規定。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在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如果採取了暴力等手段,並且對男性造成了輕傷以上的結果,可能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等方面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只是以人身權的保護為出發點的,對性行為的保護來說,法律並沒有對14歲以上的男性進行明確保護。

此外,我國法律較為突出強調婦女的意志。比如劉翠花(女)和李大壯(男)發生了性行為,第二天劉翠花去公安機關報案,說李大壯違背自己意願和自己發生了性行為。而李大壯說,昨天她是同意、自願和我發生的「關係」,我沒有強迫她。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定呢?在司法實踐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否違背婦女意願?以女性的說法為主。

綜上所述,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不構成強姦罪。雖然有可能從其他方面考慮是否構成犯罪,比如故意傷害罪,但這都是基於人身權的保護。以男性性權利和性意願為出發點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所以,男同志出門在外一定要注意,一是要潔身自好;二是要保護好自己。

關於女性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你有什麼想法或要說的呢?請點擊關注留言,我們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人生有三樣東西是無法挽留的:生命、時間和愛。所以我們能做的就是去珍惜。豬小律的願望是人人都懂法律,爭議越來越少。所以我會會一直致力於從理性、晦澀的法律條文中,傳播人世溫暖。

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比如寫法律文書(起訴狀、答辯狀、擬合同、上訴狀等等)請私信我,我會盡最大努力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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