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大家都知道嫖娼屬於違法行為,目前義烏還已經對有在當地過嫖娼前科的男性、在政府網站上進行了公開,但不能否認,這種不法的交易仍舊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今天要說到的一起特殊案件便是因此而起——張三30歲未婚,面對父母跟其他人一樣不停地催婚催相親他直接選擇無視,而這並不是因為他有多麼堅持獨身主義或者是丁克族,只是因為他覺得掏錢嫖娼比談戀愛結婚有個人管束著自己更自在。
遇到合得來一點的女子他也願意多花點錢包夜或者多約幾次,他對於自己的這種生活很滿意,不過俗話說得好,常在河邊站哪有不溼鞋。一天張三在某KTV認識了兼職的女子朱某,兩人進行了一次性交易五百塊,對於朱某很滿意的張三要了她的聯繫方式。因為感覺沒玩痛快,回家後張三拐彎抹角地想打聽一下包夜的價格,對方也乾脆,表示兩千一晚。
而後一個周末,張三再次約了朱某到一家酒店,發生兩次關係後,覺得很累的朱某準備睡了,但張三認為自己花了兩千塊包夜就這樣太不划算了,而且既然是包夜自然應該一整晚隨他怎麼要求,不然這錢不是白花了嗎。於是他無視朱某拳打腳踢的抗拒強行壓上去,第三次與之發生了性關係。
反抗無果的朱某一氣之下報警稱自己被強姦了,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將兩人帶到了公安局,了解到兩人確實不是情侶夫妻關係,朱某身上又有幾處被強迫留下的淤青,好像強姦的證據十足。張三對此自然不服,直接拿出聊天記錄展示了兩人的交易約定。
那麼他的行為構不構成強姦罪呢?根據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通過暴力、脅迫或其它讓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前兩次可以說是朱某自願的,但第三次關係的發生為張三強迫的證據確鑿,侵犯了朱某的性自主權,因此構成強姦罪,但是因為朱某對於案件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因此可以對張三從輕發落。
另外兩人之間的賣淫嫖娼關係是一種不法交易,屬於違法行為,交易無效,嫖資沒收,且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知你們對此怎麼看?想了解更多法律常識、免費諮詢律師,歡迎在百度APP搜索聽訟法律諮詢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