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宏源證券與員工之間一起勞動糾紛。宏源證券旗下的宏源匯智項目部原總經理初忠聰因受犯受賄罪,被宏源匯智發文對其進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及經濟處罰。為此,初忠聰起訴宏源證券及宏源匯智要求支付其工資及扣發獎金共計2700餘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2年4月23日,初忠聰與宏源證券籤訂勞動合同書,期限至2015年4月22日,合同中約定稅前固定工資為21100元/月,並按甲方規章制度調整。在一定條件下,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的規定,另行發放績效工資和年終獎金。該份勞動合同書左下方記載「調入匯智」。
2012年6月初忠聰調入宏源匯智投資有限公司工作,任項目投資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
2014年11月5日,原告初忠聰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8月5日,原告初忠聰被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判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免予處罰;追繳初忠聰違法所得2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原告初忠聰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1月,初忠聰被免去宏源匯智項目投資部總經理職務。2016年7月,初忠聰被免去宏源匯智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
但由於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初忠聰先後於2016年8月18日和12月12日發郵件要求匯智公司恢復其工作,補發工資與追繳社保等要求,均未得到回應。
2017年1月17日,初忠聰向宏源匯智書面報告認為,20萬元系其與吳蓬清之間的個人借款且已償還,否認有受賄行為,不認罪、不悔罪,並將繼續向有關部門申訴。
2017年3月28日,申萬宏源(4.830, 0.16, 3.43%)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委員會下發申萬宏源黨發[2017]75號《關於給予初忠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濟處罰的決定》,決定給予初忠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對其進行經濟處罰,扣發其全部績效薪酬。
2017年1月,原告初忠聰至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1、確認自己與宏源匯智自初忠聰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2、宏源匯智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工資40.09萬元;3、宏源匯智支付2013年獎金193.3萬元(稅後);4、宏源匯智支付2014至2016年一次分配環節的項目獎金1216.88萬元;5、宏源匯智支付2014年至2016年在按照激勵制度做相應扣減後二次分配的項目獎金1333.13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構,僅確認初忠聰與宏源匯智自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同時宏源匯智需向初忠聰支付2013年稅後獎金193.30萬元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資3897.29元;
初忠聰向法院提起上訴。
宏源匯智表示,由於國有企業管理的特殊性,初忠聰作為宏源證券的員工,其人事管理和崗位薪酬等都應受制於宏源證券。宏源證券才是初忠聰的用人單位。
宏源匯智還稱,初忠聰入獄後無法為公司提供工作服務,故無權要求支付此部分工資。並且獎金適配於激勵優秀員工的一種措施,初忠聰受賄已經違背了職業操守,無權索要公司獎金。並且仲裁請求應當在其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申請。本案已經超過時效,法庭應駁回其訴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仲裁裁決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無不當。除此之外判決,宏源匯智原告初忠聰2013年稅後獎金193.30萬元、2014年獎金500萬元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資3897.29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初忠聰及宏源匯智均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案件需要進一步查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結果,發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重審。(文/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