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實施了,中小賣家、微商、代購、刷單、退押金都有規定了

2020-12-18 賀關武

電商法實施了,微商、代購、刷單、退押金、大數據殺熟都有規定了。

關於電商法,這部期待已久的規則終於實施了,討論了好幾年,因為是新生事物,沒有參考,所以腳步一直很慢。

到了2018年,電商的規模已經很大,涉及到大家生活的各個方面,關於民生,商業模式也逐漸明了,此時規範正合時宜。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之所以熱度這麼高,焦點就在大家關注的個人代購、刷單、大數據殺熟、捆綁搭售等都做了相關規定。

這也是我們需要關注的幾個方面,電商法只是對工商稅務相關法律的一個補充,如果你以前是合法經營,就可以不用關注。

最近三五年,針對電商行業的稅務普查從來沒放鬆過,電商企業主因稅務問題被處罰的屢見不鮮,但很多人依然沒有重視起來,很多電商企業、電商平臺的稅務體系已經完整了。

但中小賣家,代購,微商等還是要注意。從整體上來看,政府已經懂電商了,可能比大多數人都懂。

電商企業的稅務稽查

3年前,我國的銀行系統,稅務系統,工商系統就已經實現了網絡的打通,為了對財務監管更準確,做到每一筆錢都能查得到來源和出處。

對電商企業更是嚴格。在近兩年的電商企業偷稅漏稅案件中可以發現,稅務局對電商企業查稅的方式,不再是單純的看對公帳戶流水和進出項發票了,而是直接調取線上店鋪的後臺交易數據,而現在各大電商平臺也是會積極配合當地稅務局調取數據的。

電商企業的流水可以說是避無可避的,更不要談「合理避稅」了。並且,一旦稅務局要查某個商家的稅收情況,不會只查近期情況,而是會對企業註冊開始到現 在所有的帳目進行查詢,這也是電商法出臺讓大家恐慌的主要原因。

常年不交稅的企業,一旦被查,可能就是滅頂之災,要補齊所有漏下的稅和滯納金、罰款等,而平時賺的錢連稅金都不夠。所以,可能很多商家過去還慶幸自己從不交稅也沒問題,但是,現在你應該明白,一旦抓到你,新帳舊帳一起算。

代購、微商行業將迎規範

這兩個行業一直是無規則的發展,完全是摸著石頭過河,給大量的個人創造了財富,也存在大量的行業亂象,比如各種低質量的面膜、保健品等。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周漢華認為,除了電商平臺上的商家,那些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都涵蓋在內,還有一般所稱的海外代購都是電商法的適用對象。

看到這裡,大家完全不用緊張,很多專家的解讀很正式,只是理論性的解讀,這種會讓大家無所是從,不知道該怎麼做。所以還原到真實的場景中尤其重要。

比如,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再看下,微商裡的農副產品的比例很高,手工產品也佔了一部分,這些完全沒有必要擔心,至於「自產自銷」這個規定,裡面就有很多玩法,很容易做成自產自銷,這個要看具體實施過程中當地怎麼界定了。

不得編造以及誘導用戶評價

數據造假對用戶影響最大的就是商品評論,大家都有一個習慣,就是看了產品後,再看看其他人買了之後是如何評價的,別人的評價對付款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但現實是,你往往會收到:「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給用戶優惠,讓用戶給好評,小恩小惠就給打發了,這還是比較文明的,還有直接買水軍刷單給好評。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這一點還是要點讚的,虛假的評論就是欺騙,依靠欺騙生存的商家怎麼可能在產品上去下功夫呢?

商品搭售消費者要知情

買機票時捆綁了網約車優惠券,買車票時住宿優惠券默認購買。近年來,人們對一些OTA平臺的這種做法不厭其煩,以後這種行為要禁止了。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不允許搭售,只是不能默認勾選。

這點可能是支付寶帳單事件給的啟示,這也是重大利好,對用戶對商家都是利好。

不及時退還押金每單最高罰50萬,小黃車這次如何渡劫?

小黃車這次就趕上了,這次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這一條效果如何,就看小黃車事件了,

再問一次,你的ofo小黃車押金退了嗎?你排到了百萬還是千萬名?還是你在北京中關村正排隊?押金難退,實在太難了,讓用戶很失望,對共享經濟的失望。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按照這種節奏,估計一天就把小黃車罰的破產了。

禁止「大數據殺熟」

「大數據殺熟」這種做法其實很可恥,無論你是經營什麼的,都不應該這樣做,這是赤裸裸的搶劫,這種商家屬於沒有道德底線的。

同樣的打車起點和終點,不同用戶價格也不一樣;你搜個機票,來回搜幾次就在不斷漲價。電商法以後不允許「大數據殺熟」了。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這裡要強調的是根據用戶畫像喜好推薦是允許的,也就是千人千面這種方式,但不允許在價格上有歧視,這仍然是利好。

消費者人身安全保護

電商法進一步加強了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平臺做不到的話,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點要特別說一下,比如以前說電商平臺有假貨,平臺就會說你那麼低的價格還想買真貨,然後就沒事了,或者有時候就知識對商家處罰,貌似沒有平臺啥事,這次不行了,要有連帶責任。

對中小賣家的影響

電商渠道的經營成本變高,上面說的稅務部門可以直接調取網上店鋪的數據,小品牌或三無品牌的中小賣家,他們的稅收成本可能要跟大商家同步,按照經營額來算,而不是財務數據,但產品沒有品牌溢價,市場很容易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律網CEO阿拉木斯解讀

這個算是比較客觀理性的,從專業的角度分析。

以下為阿拉木斯公開原文:

第一,我國電子商務法總體是一部發展法、促進法,如果被理解為藉此向廣大草根創業的網商、微商、代購,痛下殺手、斬草除根、秋後算帳,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們可以不去理會!

第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從來沒有要求所有的個人網店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從來沒有要求那些沒有工商登記的個人網店在2019年1月1號關店!

至於是否必須辦理工商登記,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而在關於「零星小額」的主管部門解釋出來之前,任何人都是無法判斷的;

第三,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電子商務不用交稅是很多一直以來的誤解,電子商務依法納稅的要求本身一直就沒有變化,這個和電子商務法出臺不出臺沒有關係。

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法也沒有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須開具發票,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也是可以的。在這一點上,早在2010年,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就有和電子商務法關於出具發票問題的第十四條完全一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法制要求並沒有任何變化,任何恐慌都是不必要的。

第四,關於代購的問題,可能是有點複雜。

首先,電子商務法裡並沒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購發展的條款;

其二,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只管國內的問題,這個在法律的第二條裡說的非常清楚,不可能要求什麼一個海外的經營者到國內來辦理什麼登記;

其三,在11月28日六部委發布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裡,確實有「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但這個規定並不意味著禁止所有代購行為。至於海關的執法,本來就是有抽查力度的變化區間的,這個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前也是一樣。

第五,由於我國電子商務法的定義涵蓋的範圍很廣,所以除了第二條所排除的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其他的諸如微商、直播電商等都一定是適用我們這個電子商務法的。

最後,關於線上線下的關係問題,電子商務法的第四條寫的非常清楚,就是「平等對待、融合發展」,千萬不可以理解為完全一致,也不可以理解為線下怎麼管,線上就怎麼管。如果真是這樣,在線下都沒有一部完整的「商法」的情況下,我們也沒必要專門起草出臺一個電子商務法。

最後說一句:警惕職業打假人,沒有法外之地,已有法,監獄離你很近。

本文為「九點學社」原創內容,轉載請註明出處以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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