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患者劉麗(化名)來說
兩次失敗的腎移植經歷
給了她極大的痛苦
而她在醫院突然大出血死亡
也將她的家人與醫院一起
裹挾進了一場訴訟中
究竟誰該為劉麗的死亡負責呢?
日前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已過知天命年紀的劉麗身體也日漸走下坡路,患有嚴重腎病的她需要通過換腎才有活下去的希望。為此,她在2017年2月進行了同種異體腎移植。手術後,劉麗一直在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劉麗被行動靜脈瘻管修補術。然而第一次腎移植的效果不佳,同年10月劉麗又再次接受同種異體腎移植。
僅僅2個月後的一個深夜,住院的劉麗被發現右側肱靜脈上方血管破裂大出血,經急救1小時左右,劉麗最終還是被宣布臨床死亡。
劉麗的家人認為,劉麗兩次腎移植均失敗,在血管破裂時未予及時救治導致她死亡,醫院的診療存在過錯,因此,他們將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醫院賠償各項醫療損失共計10萬元。
但醫院卻堅決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醫院認為首先劉麗家人訴請構成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中劉麗家人沒有證據證明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過錯,因此他們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醫院表示,劉麗死亡的病床下留有一個沾染了血跡的吉列刀片,醫院向法庭提供了科學DNA鑑定書,表示劉麗是因刀片割破血管大量出血導致死亡,和診療行為無關。劉麗家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內容。
法院又聯繫了劉麗死亡現場勘驗的法醫,該法醫答覆:現僅能就患者死因排除他殺可能,因該刀片面積狹小,其上指紋斷片,無法進行指紋鑑定。法醫還證明刀片上的人血含有的DNA與劉麗的DNA匹配度高達99.99%。
法院審理後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有醫療損害後果、醫院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劉麗因右前臂靜脈瘻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劉麗家人雖對劉麗死亡原因有異議,但是未進行死因鑑定,未能提供證據予以推翻。而劉麗床下刀片上經鑑定發現含有患者血跡。劉麗家人未能舉證證明該靜脈瘻是醫院診療行為導致。現劉麗家人無證據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醫院的診療行為和劉麗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對於其主張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駁回了劉麗家人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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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申鵬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