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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的串供包庇行為與妨害作證罪
公安機關在後續案件偵辦過程中查明了真實情況,將犯罪嫌疑人張三逮捕歸案。公訴機關以張三犯妨害作證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三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筆者認為同案被告人之間的串供、包庇行為不屬於妨害作證罪所規定的行為範圍,本案中一審法院的判決法律適用錯誤,不應當判處被告人張三犯妨害作證罪,該判決屬於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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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同案犯虛假供述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分歧】 妨害作證罪是1997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罪狀的表述內容來看,該罪的犯罪主體、行為方式、行為對象都相當寬泛。該罪的主體在條文內容上沒有作限制,那麼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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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案例試談妨害作證罪的幾個問題
二、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主體 妨害作證行為大部分發生在刑事訴訟領域,對於該罪的犯罪主體問題,有較大爭議的是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夠構成本罪的主體。檢索案例發現,司法實踐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按照犯罪處理已是慣常做法,不過也有判決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為由進行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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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內串供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銀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均構成妨害作證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均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銀某、潘某的串供行為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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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辦案|為醉駕者提供偽造證據、串供並妨害作證,追訴!
蘭某(綽號蘭吧)犯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陳甲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方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吳才文檢察長發現,貨車駕駛員蘭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中,因為蘭某後續偽造證據行為的存在,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已不再具備重新抽血檢測條件,同時蘭某供述其與陳甲、方某、杜某等人合謀替換備檢血液的行為,還構成妨害作證罪,蘭某該罪名沒有被偵查機關認定,屬於遺漏罪名。而縣醫院急診科醫生陳甲、餐飲業職工方某、護士杜某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偵查機關也沒有一併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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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員
今日(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再次就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相關問題聯合答記者問,明確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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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被害人、同案犯完全可以成為偽證罪主體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從刑法規定來看,偽證罪的主體並不包括被害人和作為同案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實踐中,不乏被害人、同案犯出於某種原因作出虛假陳述、供述,使他人承擔不該有的重刑或輕刑、逃脫刑法追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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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讓下屬頂包,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兩罪並罰被拘役四個月
近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對張某提起公訴,獲法院判決支持。配圖,圖文無關慌亂之下指使下屬「頂包」7月4日晚上7點,被告人張某和幾個朋友在某飯店聚餐。飲酒後,張某於晚上9點左右駕駛車輛先行離開。當他途經嘉定區嘉安公路某路口時,看到有交警設卡檢查。想了想剛剛喝下的3兩白酒,他十分心虛。沒想到,張某情急之下竟然選擇倒車掉頭就逃。交警看到該車輛行跡可疑,於是驅車追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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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偽造證據妨害公務虛假訴訟,輝縣這兩涉惡團夥13人獲刑
案件(一)2020年9月2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對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某等10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一審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並對其中兩名被告人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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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偽造證據、妨害公務、虛假訴訟,輝縣這倆涉惡團夥13人獲刑
10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一審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並對其中兩名被告人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輝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夥同被告人郭某甲、曾某對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高利貸款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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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偽造證據、妨害公務、虛假訴訟 輝縣這兩涉惡團夥13人獲刑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張波 張亞林 通訊員 吳京宇2020年9月2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對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某等10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一審依法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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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妨害作證、偽造證據、妨害公務、虛假訴訟,輝縣這兩涉惡團夥13人獲刑
10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一審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並對其中兩名被告人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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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7·17案「黑老大」母親涉嫌洗錢罪、妨害作證罪一案一審開庭
10月10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君涉嫌洗錢罪、妨害作證罪一案。2019年12月,蘇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譚某旭等20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等13項罪名的涉黑案件,並於庭審後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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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韓君、王俊明、李軍等1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高利轉貸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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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偽證罪」被害人虛假陳述可以成為偽證罪主體嗎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但是在實踐中,不乏被害人、同案犯出於某種原因作出虛假陳述、供述,使他人承擔不該有的重刑或輕刑、逃脫《刑法》追究的情況。那麼被害人虛假陳述可以成為偽證罪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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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違法性構成要件必背考點:行為主體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行為人只有具備這種身份才能構成犯罪,且必須開始犯罪時就具有,如貪汙罪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2.定罪身份屬於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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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區分適用
裁判海南東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致使與其密切接觸的19名醫護人員被隔離觀察,與其同屬一診療空間的50人被居家隔離觀察,其居住的小區被封閉管控,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為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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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青、王玉楠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1名被告人涉嫌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罪被潁上檢方提起公訴
2020年7月17日,潁上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振青、王玉楠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1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妨害作證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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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該當何罪?
【來源:檢察日報】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集中爆發,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隱瞞病情致嚴重後果的案件,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對罪名的適用有所不一——妨害疫情防控,該當何罪?因此,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苗生明坦言,起初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險的犯罪,案件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實踐中,如何區分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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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妨害作證……這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開庭審理!
8月20日,五峯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塗某某、張某某等11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妨害作證案在該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塗某某糾集被告人張某某、許某某等人,形成了以塗某某為首要分子,張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