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弘揚行業正能量,引導鹽業人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原則,鹽業部落在10月30日發表了「正在發生!食鹽市場裡竟有這個情況?」一文,打碼曝光了發生在食用鹽外包裝上的亂象,這在行業內一度引起對「如何良性競爭」的深度思考。
隨後,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一周年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鹽業總公司與江蘇金橋製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引起廣泛關注,該案也是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後審理的首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新聞發布會現場。記者 王天宇 攝
據了解,海南省鹽業公司於2018年9月13日取得作品名稱為「大廚師」的作品登記證書,記載該作品創作完成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06年9月18日,作品登記的圖案即為海南省鹽業公司所生產的碘鹽包裝袋圖案。包裝袋正中間為一左手拿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標註「海南鹽業」文字黃色絲帶的廚師圖案。
2019年1月7日,金橋公司與案外人文湖籤訂《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文湖將其作品登記證書的作品授權金橋公司使用。根據該作品登記證書記載,該作品創作完成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10年5月20日,作品為一左手拿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絲帶的廚師形象。
2019年,海南省鹽業公司發現金橋公司在未經其許可情況下,在產品上使用與「大廚師」圖案近似的包裝,海南省鹽業公司認為其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其訴至法院。
鹽業案例
食用鹽外包裝「長得很像」
江蘇一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南省鹽業總公司與江蘇金橋製鹽有限公司、海口方韋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韋方鹽業有限公司、李某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鹽業公司與金橋公司均是從事食用鹽的生產、銷售企業。金橋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與鹽業公司的碘鹽包裝與鹽業公司的包裝相似,鹽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立即停止侵害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並在影響範圍廣的報刊上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後取得的作品證書不能對抗鹽業公司對其碘鹽包裝上大廚師圖案的在先使用權。金橋公司作為大型的食鹽生產、銷售商,在進駐海南市場後,使用與鹽業公司相近似的包裝,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法院判決:限金橋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碘鹽產品上使用與鹽業公司生產、銷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曬鹽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行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鹽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共計70萬元;限韋方公司、李某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鹽業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曬鹽包裝、裝潢相近似商品的行為;駁回鹽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是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後審理的首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也是涉及海南本土知名企業案件。金橋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為進駐海南市場,擴大其市場份額,通過使用與海南當地知名的食鹽企業相似的包裝銷售食鹽,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其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規範市場經營,給海南營造好的營商環境,對於違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通過法律的途徑予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