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理解「特別強調」「不含」「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021-01-09 網易

  關於配料表

  市售的預包裝大米配料表有的標示「大米」,有的標示「稻穀」,兩種標示方式都可以嗎?哪個對?

  答:按照GB 7718-2011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的原則,生產者根據自身生產加工原料的情況進行標示,若直接使用大米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大米;若使用稻穀為原料,則配料表中應標示稻穀。類似還有分裝芝麻油的企業和以芝麻為原料生產芝麻油的企業。除了配料表標示的不同,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製造商」等。對於委託分裝的情況,可標示為「分裝商」。

  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如何標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種的標籤標示,建議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65號)中的菌種名稱標示至具體的菌種名稱

  嬰幼兒食品使用菌種的標籤標示,建議按照《關於公布可用於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25號)中的菌種名稱和菌株號標示至具體的菌株名稱。

  添加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六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標示。

  鑑於我國以往尚無食品中菌種標示方式的要求,建議對以上要求設置半年或以上過渡期,以儘量減少因標籤修改造成的經濟損失。

  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應如何標示?

  答:根據GB7718-2011問答二十五,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分以下三種:

  (一)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複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三)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該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兩種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種超過25%,另外一種不超過25%,根據GB 7718-2011中4.1.3.1.3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為複合配料進行標示,也可按照統一標示食醋,並以食醋為複合配料進行標示。

  又如,根據GB 7718-2011關於配料表標示的相關規定,當露酒(配製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添加量小於食品總量25%時,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標示酒基名稱,無需另行標示酒基的原料名稱。

  多級複合配料應如何標示

  答:複合配料展開一層標示即可。複合配料中含有的複合配料,企業可自願標示。如果複合配料中的複合配料在終產品中的含量超過25%且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建議展開標示該複合配料中的複合配料。

  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時加入水,但加工過程中有損失,是否需要考慮水分的損失?水在配料標籤中的順序如何確定?

  答: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中標示。如飲料和飲料酒使用水作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如餅乾、掛麵在製作過程中是用了水作為配料,但水在烘烤過程已經揮發,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水」。各種配料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是指應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總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僅標註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是否一定要標註為「生活飲用水」?

  答:根據食品製造或加工的具體情況,可以標註為「水」、「飲用水」、「生活飲用水」等。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飲用純淨水產品作為以水為主要配料的產品,可根據產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飲用水」或「純淨水」等名稱標示。

  本標準條款4.1.3.2中所列的各種配料標示方式裡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應如何標示?此外為什麼對香辛料的標註有加入量不超過2%的限制條件?對各種果脯蜜餞水果也有,而植物油沒有這個比例限制?

  答: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①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②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時,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但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則應標示其具體名稱;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也應該按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的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如「蘋果脯」、「番茄果脯」等;也可以統標示為「蜜餞」、「果脯」或「涼果」。如果加入的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如何判斷一個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是否為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答:預包裝食品標籤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採用統一名稱便於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規定配料表中應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按照GB 7718-2011規定的真實準確原則,標籤上應當確保「用了什麼標示什麼」,例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的防腐劑苯甲酸及其鈉鹽,在標示時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標示苯甲酸、苯甲酸鈉或同時標示兩者。

  根據GB 2760-2014,特丁基對苯二酚作為抗氧化劑在食品中使用,

  TBHQ為其英文名稱 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縮寫,該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應為特丁基對苯二酚,在標示時可以選擇合適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劑還可以全部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加國際編碼(ⅠNS號)的形式,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此外,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採用單獨立項的方式標示。

  如何理解「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

  答:「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終產品中起到了GB 2760—2014中3.2規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就是指在該終產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劑無功能作用。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示。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製法」?如標註了製法是否違反標準規定?

  答:不需要標示食品添加劑的製法,如果生產者願意,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的規定正確標示包含食品添加劑製法的名稱。

  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食品標籤中如何標示?

  答:在配料表中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分別標示;也可以體現其復配的屬性。每種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均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在終產品中是否需要標註?

  答:除符合豁免條款要求外,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應當標示。若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屬於食品或食品原料,應當按照其實際含量或添加量在配料表中排序並標示。若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屬於食品添加劑,在最終產品中起到工藝作用的,應符合GB 2760—2014的規定並進行標示;根據GB 7718-2011中4.1.3.1.4的規定,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當僅使用食用香精時,可以標示為「食用香精香料」嗎?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產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2014和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規定的中文名稱,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說明

  關於定量標示

  如何判斷「特別強調」,「有價值、有特性」?

  答: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特別強調」,即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籤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

  (2)「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所應當達到的程度,並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於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

  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

  這條的重點內容是當食品標籤「特別強調添加了……配料或成分」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該配料或成分「有價值、有特性」是建立在一般認知基礎上的常識性判斷,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

  根據第4.1.4.3條的規定,「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1,方便麵名稱對內容物口味進行說明時不需要進行定量標示。產品名稱為「燕窩飲料」,如標籤上未特別強調燕窩的原料價值也未出現與燕窩有關的圖片,則不必標註含量,反之則要求標示出具體含量。

  例2:標示「添加草莓原漿」時,應在配料表中標註草莓原漿添加量或含量(含量佔配料的質量百分比);標示「玉米粒香腸」時,應該標註玉米添加量或終產品含量(含量佔配料的質量百分比)

  應如何理解「不含」或「不添加」的標示內容?

  答: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2760-2014未批准某種食品添加劑應用於某類食品時,標示「不添加」該種食品添加劑屬於誤導消費者。

  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2760-2014允許此類食品產品使用該類或該種食品添加劑,則應按照4。1。4的規定,對所有聲稱涉及的GB2760-2014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定量標示

  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涉及營養物質或營養素,如糖或鹽等,還應符合GB28050—2011的相關要求。關於淨含量和同一版面

  單件預包裝食品能否不標示「規格」?

  答:單件預包裝食品可以只標示「淨含量」,也可以同時標示「淨含量」和「規格」。

  帶冰衣的水產品淨含量應該如何標示?

  答:標示水產品的淨含量及冰衣量。

  淨含量的標示是否需要修約位數?

  答:淨含量的確定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計量的規定執行。不需要標示修約位數,保留整數即可。

  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4.1.5.5中的「同一展示版面」?對於不規則形狀的包裝物,同一展示版面該如何確定?

  答:條款4.1.5.5是對淨含量標示在標籤版面位置的要求。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使消費者在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於看到淨含量。

  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並以該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以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為主要展示版面:如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積也相近時,可自主選擇主要展示版面。

  產品包裝為圓柱體,淨含量和產品名稱能否不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視覺版面,但在同一展開版面?

  答:不能,版面設計時應設計在一起,展示時能夠擺在同一視覺版面上。淨含量應於食品名稱標示在同一版面,以便使消費者再看到食品名稱的同時易於看到淨含量的標示。

  當一件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其淨含量的字高要求是以單件預包裝的淨含量計,還是以總淨含量計?如當淨含量標註為「淨含量:600mL×4」時,字高要求應≥4mm(以淨含量為600mL計),或是應≥6mm(以總淨含量為2400mL計)?

  答:裡面的單件預包裝食品以各自的淨含量計,外包裝以總淨含量計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千物(固形物)的含量,當固相物質含量為多少時視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麼作為參考依據?

  答:條款4.1.5.6是要求如實標示瀝乾(固形物)含量或佔淨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兩相,如「糖水桃罐頭」等,當此類食品採用金屬罐容器包裝,消費者一般無法觀察到內容物的真實情況。這就需要在標籤上明示固形物(瀝乾物)的量。標示固形物(瀝乾物),應靠近淨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淨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懸浮狀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於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他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於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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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來源:轉自食品標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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