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小課堂】員工因病休假兩年,公司解除合同被判違法

2020-09-22 民商律師369

王大廚是一家高檔餐廳的廚師,他從普通的學員工作起,已經在這家餐廳工作了10多年,一直做到了大廚。兩年前,王大廚因為患病開始向餐飲公司請假,此後再未到餐廳上過班。其間王大廚一直向餐飲公司提供醫療證明和病歷,公司也一直為王大廚發放基本工資。

直至兩年期滿時,餐飲公司給王大廚發來一份通知,上面載明王大廚因病休假已超兩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其患病醫療期為12個月,但公司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延長了一年,醫療期限達到兩年,但王大廚仍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現經公司討論決定,與王大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補償,並將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用計算清單複印給王大廚。

王大廚認為餐飲公司解除和其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律師以案說法

員工生病或意外非因公負傷,都是用人單位不願看到的情形,因為這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賦予了勞動者享受醫療期的權利,但同時也考慮到如果勞動者無限期的休醫療假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也規定了在法定醫療期滿後在法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想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忽視這個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也就是說,當勞動者的醫療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知勞動者來上班,如果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不能勝任原崗位,還應當另行安排合適的工作,有必要的話還要讓勞動者接受崗前培訓,如果此時勞動者仍不能從事新的工作,用人單位方可再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前提下行使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就可能會被認定違法。

最終因為餐飲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與王大廚解除勞動關係,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判令餐飲公司向王大廚支付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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