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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中財網

海正藥業: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海正藥業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四)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20:20:26&nbsp中財網

原標題:

海正藥業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

海正藥業

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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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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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菏澤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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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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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

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

(四)

康達股重字

[2020]

0015

-

4

二〇二〇年

十二

釋 義

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述涵義:

海正藥業

/上市公司/公司

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對方/HPPC

HPPC Holding SARL

瀚暉製藥

/標的公司

瀚暉製藥有限公司,曾用名為

「海正輝瑞製藥有限公司

海正集團

浙江海正集團有限公司,系

海正藥業

的控股股東

椒江國資

台州市椒江區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為

「台州市椒江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國貿集團

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輝正醫藥

輝正(上海)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系瀚暉製藥全資子公

輝瑞/Pfizer

Pfizer Luxembourg SARL,系瀚暉製藥原股東,境外企

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

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

可轉債

可轉換

公司債

本次交易

公司擬向HPPC Holding SARL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

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標的公司49%股權並募

集配套資金

標的資產/交易標的

交易對方HPPC Holding SARL持有的瀚暉製藥49%股權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

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

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康達股重字

[2020]第0015號)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

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

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康

達股重字[2020]第0015-1號)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

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

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康

達股重字[2020]第0015-2號)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

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

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三)》(康

達股重字[2020]第0015-3號)

本所、發行人律師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信建投

/獨立財務顧問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坤元

坤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重組報告書(草案)(修

訂稿)》

《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

告書(草案)(修訂稿)》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審議通過,

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

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規範上市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

細則》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

法》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

第41號)

《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

則(試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

會、司法部公告[2010]33號)

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暨關聯交易之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康達股重字

[2020]第

0015-

4號

致:

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作為

海正藥

業本次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

易相關事宜的專項法律顧問

根據

《公司法》、《證券法》、《重組管理辦法》、

《發行管理辦法》、《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就

海正藥業

本次交易相關事項發表法

律意見

在此之前,本所律師已於

2020年

8月

31日出具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

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

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

(康達股重字

[2020]第

0015號),

2020年

10月

12日出具

《北京市

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

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康達股重字

[2020]第

0015-

1號)

2020年

11月

25日出具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

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

補充法律意

見書(

)》(康達股重字

[2020]第

0015-

2號)

2020年

12月

4日出具

《北

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

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

補充法律意見書(

)》(康

達股重字

[2020]第

0015-

3號)

(以下統稱「原法律意見書」)

本所現根據證監

要求

補充披露相關人員離職情況

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僅就本

補充

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法律核

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對所查驗事項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進行認

定是以現行有效的(或事實發生時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

政府主管部門做出的批准和確認、本所律師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公證機

構等公共機構直

接取得的文書,或本所律師從上述公共機構抄錄、複製、且經該機構確認後的材

料為依據做出判斷;對於不是從上述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或雖為律師從上

述公共機構抄錄、複製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機構確認的材料,本所律師已經

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對於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非法律專業事項不具有進行專業判斷

的資格。本所律師依據從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發表法律

意見並不意味著對該文書中的數據、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證。

本所律師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

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證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律師依法

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其所提供的書面材料或口頭證言均真實、準確、完整,

有關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實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構成原法律意見書的補充,僅供

海正藥業

為本次交易之目

的使用,

未經本所書面許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

海正藥業

申請本次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

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同其

他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及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師依法對本補充

法律意見書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

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

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

具法律意見如下:

正 文

一、

申請文件顯示,部分主體在自查期間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請你

公司:結合本次交易的決策過程、參與人員、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報送以及重

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

息進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

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逐筆核查相關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回覆:

(一)結合本次交易的決策過程、參與人員、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報送以

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

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

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等規定,制定了《內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登

記管理制度》。

內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對內幕信息的含義與範

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標

準、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以及違反內幕信息登記

管理制度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司與本次交易的相關方在籌劃本次交易期間,採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確保信息處於可控範圍之內。

公司按照本次

重組交易進程及主要節點進展情況,持續更新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公司分別

2020年

7月

13日和

2020年

9月

3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了內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關信息。

此外,公司還製作了本次交易的進程備忘錄,記載本次交易的具體環節和進

展情況,包括方案論證、接洽談判、形成相關意向、作出相關決議、籤署相

關協

議、履行報批手續等事項的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並向上海證券交易所

進行了上報。

2、本次交易的決策過程、參與人員以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本次交易的主要時間節點如下:

2020年

7月

7日,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停牌申

請,並於

2020年

7月

7日下午開市起停牌。

2020年

7月

20日,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本次

交易預案及相關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在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召開前,對會

議相關事項發表了事前認可意見,並於會議召開後發表了獨立意見。

2020年

7月

21日,公

司披露了《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

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等

與本次交

相關

文件。同日,公司股票自開市起復牌。

2020年

7月

29日,

公司

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

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

關聯交易預案信息披露的問詢函

》(上證公函【

2020】

0906號

)。

2020年

8月

6日,公司披露了對相關問詢函的回覆,並按要求對預案及其摘要的部分內容進

行了修訂。

2020年

8月

31日

,公司召開

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

會議,對本次交易的相

關議案進行審議。

公司獨立董事在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前,對會議相

關事項發表了事前認可意見,並於會議召開後發表了獨立意見。

2020年

9月

1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

的《浙江省國資委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

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資金方案的批覆》(浙國資產權【

2020】

34號)

2020年

9月

21日

公司

召開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了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議案。

2020年

10月

13日,中國證監會出具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

(受理序號:

202648),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獲中國證監會受理。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初始籌劃階段,即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及相關

法律法規要求,對本次交易進行了交易進程備忘錄登記。根據《

海正藥業

重組事

項交易進程備忘錄》,本次重組

的交易進程如下:

交易階段

時間

籌劃決策方式

參與機構和人員

商議和決議內容

初步接洽

2020-

6-

5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HPPC

Holding SARL及中信

建投相關經辦人員

交易雙方對後續合作可

能性進行了初步探討

方案論證

2020-

6-

16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HPPC

Holding SARL及中信

建投相關經辦人員

交易雙方對後續合作方

案進行了探討

形成意向

2020-

6-

22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HPPC

Holding SARL及中信

建投相關經辦人員

交易雙方就形成的方案

進行探討,並初步達成

一致意向

方案執行

2020-

6-

30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及康達律師的相關經

辦人員

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明

確重組初步時間計劃

方案執行

2020-

7-

2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瀚暉製藥、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

天健會計師、坤元評

估的相關經辦人員

進一步討論了

海正藥業

重組項目的現場執行情

況,對項目推進節奏提

出了明確要求,對項目

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其

解決方案進行了明確

方案執行

2020-

7-

4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瀚暉製藥、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

天健會計師、坤元評

估的相關經辦人員

匯報了

海正藥業

重組項

目截止目前的項目執行

情況,對上一階段的工

作進行了總結,對現階

段各方重點工作的具體

安排及時間節點進行了

明確要求,對項目執行

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

方案進行了明確

方案執行

2020-

7-

6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瀚

暉製藥、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

天健會計師、坤元評

估的相關經辦人員

匯報了

海正藥業

重組項

目截止目前的項目執行

情況,針對市場形勢的

變化對停牌時點及停牌

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

求,各方對待定的交易

要素進行了討論並提出

了解決方案

方案執行

2020-

7-

7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瀚暉製藥、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

的相關經辦人員

明確了停牌時點及工作

要求,對交易方案及可

轉債條款設置進行了討

籤署協議

2020-

7-

20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HPPC

Holding SARL、中信

建投、康達律師的相

關經辦人員

交易雙方籤署購買資產

協議

籤署協議

2020-

7-

20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椒江國資、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

的相關經辦人員

交易雙方籤署股份認購

協議

籤署協議

2020-

7-

20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員工持股

計劃、

中信建投

、康

達律師的相關經辦人

交易雙方籤署

可轉債

購協議

方案審議

2020-

7-

20

內部會議

上市公司董事會

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審

議本次交易

方案執行

2020-

7-

22

內部會議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天健會計

師、坤元評估的相關

經辦人員

對本次重組草案階段的

具體工作及時間安排,

以及影響時間進度的重

點事項進行了討論,並

明確後續具體安排

回復問詢

2020-

7-

29

電話會議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天健會計

師、坤元評估、

HPPC Holding SARL、

海問律師的相關經辦

人員

本次會議針對上交所問

詢函回復工作進行了討

論,明確了問詢函回復

分工及時間安排

方案執行

2020-

8-

7

電話會議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天健會計

師、坤元評估、海問

律師的相關經辦人員

對二董階段重點工作進

行了討論及安排

方案執行

2020-

8-

17

現場及電話會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天健會計

師的相關經辦人員

對二董階段重點工作進

行了討論及安排

方案執行

2020-

8-

28

電話會議

海正藥業

中信建投

康達律師、坤元評估、

天健會計師、海問律

師、

HPPC Holding

SARL的相關經辦人

對二董階段重點工作進

行了討論及安排

3、關於本次交易相關人員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況

1)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情況自查期間

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情況的自查期間為自

海正藥業

本次重

大資產重組事宜停牌日前

6個月至《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可轉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披

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0年

1月

6日至

2020年

8月

31日)。

2)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核查範圍

本次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核查範圍為: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知情人員;

2

)上市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知情人員;

3

)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知情人員;

4

)標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知情人員;

5

)相關中介機構及具體業務經辦人員;

6

)前述

1

)至

5

)項所述自然人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

)其他在上市公司重組停牌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組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3)

核查對象在自查期間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根據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出具

的自查報告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出具的《信息披露

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

單》,自查主體在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序號

買賣主體

買賣人身份

交易日期

買賣方向

成交數量(股)

1

陳思原

海正藥業

副董

事長、高級副總

裁陳曉華之子

2020

2

12

2,000

2

2020

2

12

10,000

3

2020

2

12

5,000

4

2020

2

12

5,000

5

崔勤

海正藥業

高級

副總裁李思祺

之配偶

2020

2

6

500

6

2020

2

6

500

7

2020

2

6

500

8

2020

2

6

500

9

2020

2

7

1,000

10

2020

2

7

500

11

2020

2

7

1,000

12

2020

2

7

500

13

2020

2

10

600

14

2020

2

10

1,000

15

2020

2

10

500

16

2020

2

10

400

17

2020

2

11

2,000

18

2020

2

11

1,000

19

2020

2

25

500

20

2020

3

17

1,000

21

2020

3

19

3,000

22

2020

3

19

2,000

23

2020

3

20

2,000

24

2020

3

20

3,000

25

2020

4

2

500

26

2020

6

5

1,500

27

葉昌福

海正藥業

控股

股東浙江海正

集團有限公司

原監事

帳號

1

2020

1

17

100

28

2020

2

18

1

,

300

29

2020

2

19

1

,

200

30

2020

3

11

100

31

2020

7

6

13

,

600

32

2020

7

23

13

,

500

33

2020

8

11

2,000

34

2020

8

12

4,400

35

2020

8

14

2,600

36

2020

8

14

2,700

37

2020

8

17

6,300

38

帳號

2

2020

2

18

1,100

39

2020

2

21

1,100

40

2020

2

27

1,900

41

2020

2

28

1,800

42

2020

3

5

100

43

徐彩芳

募集配套資金

交易對方、海正

藥業實際控制

人台州市椒江

區國有資本運

營集團有限公

司監事王雋豪

之母親

2020

2

4

500

44

2020

2

5

500

45

2020

2

5

500

46

2020

2

6

500

47

2020

2

7

1

,

500

48

2020

2

10

500

49

2020

2

11

500

50

2020

2

11

500

51

2020

2

12

2

,

100

52

2020

2

14

500

53

2020

2

14

500

54

2020

2

18

2

,

100

55

2020

2

19

3

,

300

56

2020

2

24

2

,

600

57

2020

2

25

12

,

000

58

2020

2

25

2

,

000

59

2020

2

26

500

60

2020

2

27

1

,

000

61

2020

3

2

400

62

2020

3

3

500

63

2020

3

4

300

64

2020

3

5

500

65

2020

3

11

500

66

2020

3

12

700

67

2020

3

13

1

,

000

68

2020

3

16

500

69

2020

3

18

8

,

000

70

2020

3

24

1

,

000

71

2020

3

26

1

,

000

72

張素青

標的公司首席

運營官胡志強

2020

2

06

3

,

700

73

2020

2

10

3

,

700

之配偶

74

2020

5

29

60

,

000

75

2020

6

01

18

,

100

76

2020

6

01

3

,

000

77

2020

6

03

21

,

000

78

2020

6

03

100

79

甘逸斐

標的公司首席

運營官胡志強

之母親

2020

2

10

300

80

2020

2

11

300

81

2020

6

11

300

82

2020

6

12

300

83

2020

6

16

300

84

2020

6

17

300

85

2020

6

19

300

86

2020

6

22

300

87

2020

6

23

300

88

2020

6

23

300

89

2020

6

24

300

90

2020

6

24

300

91

2020

6

29

300

92

2020

6

29

300

93

2020

6

29

300

94

2020

7

01

300

95

劉琦

標的公司商務

及多元化業務

副總裁

2020

6

17

10

,

000

96

2020

6

18

10

,

000

97

2020

6

19

10

,

000

98

2020

6

19

10

,

000

99

2020

6

22

10

,

000

100

2020

6

24

10

,

000

101

2020

6

24

10

,

000

102

2020

7

28

9

,

400

103

2020

7

29

9

,

400

104

2020

8

4

10

,

000

105

2020

8

5

10

,

000

106

王鐵奇

標的公司監事

2020

7

6

1,300

吳秋燕之配偶

107

2020

7

7

1,800

108

2020

7

23

3

,

100

1

09

國泰君安

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交易對方

HPPC

Holding SARL

主要出資人

Hillhouse Fund

III, L.P.聘請的

財務顧問

2020年

3月

18日

300

1

10

2020年

6月

24日

7,500

(二)結合前述情況

逐筆核查相關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1、針對陳思原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陳思原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

主體

身份關係

交易日期

交易數量(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

餘數量(股)

陳思

海正藥業

副董事長、

高級副總

裁陳曉華

之子女

2020年

2月

12日

2,000

賣出

20,000

2020年

2月

12日

10,000

賣出

10,000

2020年

2月

12日

5,000

賣出

5,000

2020年

2月

12日

5,000

賣出

0

針對陳思原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陳思原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

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陳思原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陳曉華、陳思原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

票的原因;

4)獲取並查驗陳曉華、陳思原《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經本所律師核查,陳思原以陳曉華子女的身份被納入本次核查範圍,與陳曉

華同日登記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曉華負責本次交易的籌劃及決策過程,其對本

次交易的知情時間為

2020年

6月

5日,陳思原在自查期間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為,均發生於其父親陳曉華知悉本次交易相關的內幕信息之前。根據對陳曉

華、陳思原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以及本次重組的交易進程備忘錄,陳思原的

交易行為系根據市場公開信息

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

進行交易的情形。據此,陳思原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陳曉華就自查期間其子女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本人自

2020年

1月

6日

至今不存在參與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對

本人兒子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兒子洩漏相關信息或建

議本人兒子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關事項前,嚴格保守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從未洩露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相關信息,亦從未直接或間接建議他人

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兒子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

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為,與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及本人兒子不會再買賣海正

藥業股票。若上述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

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

定,避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陳思原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

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針對崔勤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崔勤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主

身份關係

交易

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餘數

量(股)

崔勤

海正藥業

高級副總

裁李思祺

之配偶

2020年

2月

6日

500

買入

500

2020年

2月

6日

500

買入

1,000

2020年

2月

6日

500

買入

1,500

2020年

2月

6日

500

買入

2,000

2020年

2月

7日

1,000

買入

3,000

2020年

2月

7日

500

買入

3,500

2020年

2月

7日

1,000

買入

4,500

2020年

2月

7日

500

買入

5,000

2020年

2月

10日

600

買入

5,600

2020年

2月

10日

1,000

買入

6,600

2020年

2月

10日

500

買入

7,100

2020年

2月

10日

400

買入

7,500

2020年

2月

11日

2,000

買入

9,500

2020年

2月

11日

1,000

買入

10,500

2020年

2月

25日

500

賣出

10,000

2020年

3月

17日

1,000

買入

11,000

2020年

3月

19日

3,000

賣出

8,000

2020年

3月

19日

2,000

賣出

6,000

2020年

3月

20日

2,000

賣出

4,000

2020年

3月

20日

3,000

賣出

1,000

2020年

4月

2日

500

買入

1,500

2020年

6月

5日

1,500

賣出

0

針對崔勤買賣海

正藥業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崔勤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

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崔勤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

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李思祺、崔勤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票

的原因;

4)獲取並查驗李思祺、崔勤《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經本所律師核查,崔勤以李思祺配偶的身份被納入本次核查範圍,與李思祺

同日登記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根據對李思祺、崔勤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以及

本次重組的交易進程備忘錄,李思祺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劃;

2020年

7

7日,公司因籌劃本次重組而停牌,李思祺、崔勤通過停牌公告內容知悉本次

交易相關信息。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高管李思祺及其配偶崔勤被列入內幕信息

知情人登記名單。崔勤在

2020年

7月之前進行股票交易時,對於本次重組的內

幕信息並不知情。據此,崔勤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李思祺就自查期間其配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本人自

2020年

1月

6日

至今不存在參與

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對

本人配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配偶洩漏相關信息或建

議本人配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亦從未直接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配偶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

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為,與

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上述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

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

定,避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崔勤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

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

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3、針對葉昌福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葉昌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

主體

身份關係

交易帳號

交易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

票剩餘數

量(股)

葉昌

海正藥業

控股股東

浙江海正

集團有限

公司原監

帳號

1

2020年

1月

17日

100

賣出

0

2020年

2月

18日

1,300

買入

1,300

2020年

2月

19日

1,200

賣出

100

2020年

3月

11日

100

賣出

0

2020年

7月

6日

13,600

買入

13,600

2020年

7月

23日

13,500

賣出

100

2020年

8月

11日

2,000

買入

2,100

2020年

8月

12日

4,400

買入

6,500

2020年

8月

14日

2,600

買入

9,100

2020年

8月

14日

2,700

賣出

6,400

2020年

8月

17日

6,300

賣出

100

帳號

2

2020年

2月

18日

1,100

買入

1,100

2020年

2月

21日

1,100

賣出

0

2020年

2月

27日

1,900

買入

1,900

2020年

2月

28日

1,800

賣出

100

2020年

3月

5日

100

賣出

0

針對葉昌福買賣海

正藥業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葉昌福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

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葉昌福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葉昌福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票的原因;

4)查驗葉昌福自

2018年以來買賣

海正藥業

及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流

水,並與自查期間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行為進行對比分析;

5)獲取並查驗海正集團審議本次交易的批覆文件以及董事會會議文件;

6)獲取並查驗葉昌福《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2020年

7月

4日,海正集團發出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並於

2020年

7月

6日召開

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公司第五屆董

事會董事的議案》、《關於選舉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同日,海正集

團工會委員會發出《關於召開海正集團十屆六次職工(會員)代表大會的通知》,

並於

2020年

7月

7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海正集團第五屆監事會職工監事,

免去葉昌福職工監事職務。

海正集團

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主要是由於同期海正集團的股權結

構發生了變更。根據

海正藥業

公告,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海正集團控股

股東台州市椒江區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於

2020年

6月籤署了《股權轉讓

協議》,根據協議約定,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海正集團

39.864%

股權轉讓給台州市椒江區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上述股權變更事項已於

2020年

7月

8日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綜上,自

2020年

7月

7日起,葉昌福不再擔任海正集團職工監事,目前仍

為海正集團的員工,未擔任董監高或其他領導職務。

根據

對葉昌福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股票交易記錄,以及本次重組的交易

進程備忘錄,葉昌福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劃與決策,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的行為存在已久,並非於本次自查期間才開始產生,除

海正藥業

外,葉昌福還持

/交易多隻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2020年

7月

7日,上市公司因籌劃本次重組而

發布停牌公告,葉昌福通過停牌公告內容知悉本次交易相關信息。基于謹慎性原

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海正集團原監事葉昌福(任期至

2020年

7月

6日)被列

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名單。葉昌福在

2020年

7月

7日之前進行股票交易時,

對於本次重組的內幕信息

並不知情;在

2020年

7月

7日之後的股票交易,系其

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

情形。據此,葉昌福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葉昌福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

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4、針對徐彩芳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徐彩芳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主

身份關係

交易

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

餘數量(股)

徐彩芳

募集配套資

金交易對

方、海正藥

業實際控制

人台州市椒

江區國有資

本運營集團

有限公司監

事王雋豪之

母親

2020年

2月

4日

500

買入

500

2020年

2月

5日

500

買入

1,000

2020年

2月

5日

500

賣出

500

2020年

2月

6日

500

賣出

0

2020年

2月

7日

1,500

買入

1,500

2020年

2月

10日

500

買入

2,000

2020年

2月

11日

500

買入

2,500

2020年

2月

11日

500

賣出

2,000

2020年

2月

12日

2,100

買入

4,100

2020年

2月

14日

500

買入

4,600

2020年

2月

14日

500

賣出

4,100

2020年

2月

18日

2,100

買入

6,200

2020年

2月

19日

3,300

買入

9,500

2020年

2月

24日

2,600

買入

12,100

2020年

2月

25日

12,000

賣出

100

2020年

2月

25日

2,000

買入

2,100

2020年

2月

26日

500

買入

2,600

2020年

2月

27日

1,000

買入

3,600

2020年

3月

2日

400

買入

4,000

2020年

3月

3日

500

買入

4,500

2020年

3月

4日

300

買入

4,800

2020年

3月

5日

500

買入

5,300

2020年

3月

11日

500

買入

5,800

2020年

3月

12日

700

買入

6,500

2020年

3月

13日

1,000

買入

7,500

2020年

3月

16日

500

買入

8,000

2020年

3月

18日

8,000

賣出

0

2020年

3月

24日

1,000

買入

1,000

2020年

3月

26日

1,000

賣出

0

針對徐彩芳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徐彩芳股票

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

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徐彩芳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王雋豪、徐彩芳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

票的原因;

4)獲取並查驗椒江國資公司審議本次交易的批覆文件以及董事會會議文

件;

5)獲取並查驗王雋豪、徐彩芳《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徐彩芳以王雋豪母親的身份被納入本次核查範圍,與王雋豪同日登記為內幕

信息知情人。根據對王雋豪、徐彩芳

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以及本次重組的交

易進程備忘錄,王雋豪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劃及決策。

2020年

7月

21日,

上市公司因公告本次交易的重組預案,對於內幕知情人登記再次進行了檢查,基

于謹慎性原則將王雋豪以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監事的身份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

登記名單。王雋豪及其母親徐彩芳在

2020年

3月及之前進行股票交易時,對於

本次重組的內幕信息並不知情。據此,徐彩芳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王雋豪就其母親徐彩芳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

下:

「本人自

2020年

1月

6日

至今不存在參與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情況,亦對

本人母親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母親洩漏相關信息或建

議本人母親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亦從未直接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母親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

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為,與本

次重大資

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及本人母親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上述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

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

定,避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徐彩芳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

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5、針對張素青、甘逸斐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張素青、甘逸斐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主

身份關係

交易

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餘數

量(股)

張素青

標的公司

首席運營

官胡志強

之配偶

2020年

2月

6日

3,700

買入

3,700

2020年

2月

10日

3,700

賣出

0

2020年

5月

29日

60,000

買入

60,000

2020年

6月

1日

18,100

賣出

41,900

2020年

6月

1日

3,000

賣出

38,900

2020年

6月

3日

21,000

買入

59,900

2020年

6月

3日

100

買入

60,000

甘逸斐

標的公司

首席運營

官胡志強

之母親

2020年

2月

10日

300

買入

300

2020年

2月

11日

300

賣出

0

2020年

6月

11日

300

買入

300

2020年

6月

12日

300

賣出

0

2020年

6月

16日

300

買入

300

2020年

6月

17日

300

賣出

0

2020年

6月

19日

300

買入

300

2020年

6月

22日

300

賣出

0

2020年

6月

23日

300

買入

300

2020年

6月

23日

300

買入

600

2020年

6月

24日

300

買入

900

2020年

6月

24日

300

買入

1,200

2020年

6月

29日

300

賣出

900

2020年

6月

29日

300

賣出

600

2020年

6月

29日

300

賣出

300

2020年

7月

1日

300

賣出

0

針對張素青、甘逸斐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

程序:

1)獲取張素青、甘逸斐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

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張素青、甘逸斐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

程進行對

比,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胡志強、張素青、甘逸斐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

及買賣股票的原因;

4)獲取並查驗胡志強、張素青、甘逸斐《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張素青、甘逸斐分別以胡志強配偶、母親的身份被納入本次核查範圍,與胡

志強同日登記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根據對胡志強、張素青、甘逸斐的訪談及其出

具的聲明,以及本次重組的交易進程備忘錄,胡志強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

劃及決策。

2020年

7月

21日,上市公司因公告本次交易的重組預案,對於內幕

知情人登記再次進行了檢查,基于謹慎性原

則將胡志強以標的公司高管的身份列

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名單。胡志強及其配偶張素青、母親甘逸斐在

2020年

7

1日及之前進行股票交易時,對於本次重組的內幕信息並不知情。據此,張素

青、甘逸斐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胡志強就其配偶張素青、母親甘逸斐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

明與承諾如下:

「本人自

2020年

1月

6日

至今不存在參與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不

知悉本人配偶及母親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項。本人未向本人配偶及母親洩漏相關

信息或建議兩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亦從未直接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票。

本人

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配偶及母親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

決策,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交易行

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本人配偶及母親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上

述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

賣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

規的規定,避免利用有關內幕

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張素青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

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甘逸斐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

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

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目前,胡志強由於個人工作原因已經向瀚暉製藥董事會申請不再擔任瀚暉制

藥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6、針對劉琦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劉琦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

主體

身份關係

交易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餘數量

(股)

劉琦

標的公司

商務及多

元化業務

副總裁

2020年

6月

17日

10,000

買入

10,000

2020年

6月

18日

10,000

買入

20,000

2020年

6月

19日

10,000

買入

30,000

2020年

6月

19日

10,000

買入

40,000

2020年

6月

22日

10,000

買入

50,000

2020年

6月

24日

10,000

買入

60,000

2020年

6月

24日

10,000

買入

70,000

2020年

7月

28日

9,400

買入

79,400

2020年

7月

29日

9,400

賣出

70,000

2020年

8月

4日

10,000

買入

80,000

2020年

8月

5日

10,000

賣出

70,000

針對劉琦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劉琦股票

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

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劉琦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

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劉琦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票的原因;

4)查驗劉琦自

2018年以來買賣

海正藥業

及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流水,

與自查期間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行為進行對比分析;

5)查驗劉琦《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根據對劉琦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股票交易記錄,以及本次重組的交易進

程備忘錄,劉琦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劃與決策,除

海正藥業

外,劉琦還持

/交易多隻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2020年

7月

21日,上市公司因公告本次交易的

重組預案,對於內幕知情人登記再次進行了檢查,基于謹慎性原則將劉琦以標的

公司高管的身份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名單。劉琦在

2020年

7月之前進行股

票交易時,對於本次重組的內幕信息並不知情;在

2020年

7月及之後的股票交

易,系在上市公司公告重組預案之後進行的交易,是其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

判斷做出的投資決

策,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據此,劉琦的交易

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劉琦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

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目前,劉琦由於個人工作原因已經向瀚暉製藥董事會

申請不再擔任瀚暉製藥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7、針對王鐵奇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王鐵奇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下:

交易

主體

身份關係

交易

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交易後股票剩餘

數量(股)

王鐵

標的公司監

事吳秋燕之

配偶

2020年

7月

6日

1,300

買入

1,300

2020年

7月

7日

1,800

買入

3,100

2020年

7月

23日

3,100

賣出

0

針對王鐵奇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執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獲取吳秋燕、王鐵奇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持

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2)

分析

王鐵奇

股票交易的時間、數量、金額等,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

比,分析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3)對吳秋燕、王鐵奇進行訪談,確認其對內幕信息的知情情況及買賣股

票的原因;

4)獲取並查驗王鐵奇自

2018年以來買賣

海正藥業

及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

交易流水,並與自查期間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行為進行對比分析;

5)獲取並查驗吳秋燕、王鐵奇《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

王鐵奇以吳秋燕配偶的身份被納入本次核查範圍,與吳秋燕同日登記為內幕

信息知情人。根據對吳秋燕、王鐵奇的訪談及其出具的聲明、股票交易記錄,以

及本次重組的交易進程備忘錄,吳秋燕並未參與本次重組方案的籌劃及決策,其

配偶王鐵奇除

海正藥業

外,其還持有

/交易多隻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2020年

7月

21日,上市公司因公告本次交易的重組預案,對於內幕知情人登記再次進行了

檢查,基于謹慎性原則將吳秋燕以標的公司監事的身份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名單。吳秋燕及其配偶王鐵奇在

7月

21日前進行股票交易時,對於本次重組的

內幕信息並不知情,在

2020年

7月

21後的股票交易,系在上市公司公告重組預

案之後進行的交易,是其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據此,王鐵奇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吳秋燕就其配偶王鐵奇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

下:

本人自

2020年

1月

6日

至今不存在參與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對

本人配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配偶洩漏相關信息或建

議本人配偶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亦從未直接或間接建議他人買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配偶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

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為,與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

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上述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

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

定,避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王鐵奇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聲明與承諾如下:

「除上述交易行為外,本人沒有其他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情況,亦從未直接

或間接建議他人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

本人從未參與本次交易的任何籌劃及決策過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

關事項前,從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從未有任何人員向本人洩漏相

關信息或建議本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內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為系本人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存在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偶然、獨立和正常的股票

交易行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不構成內幕

交易行為。

本人承諾,自本聲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實施完畢或本次重大

資產重組項目終止之日

,本人不會再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若本人上述買賣海正藥

業股票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人同意並會及時將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所獲得

的全部收益交由

海正藥業

享有。本人將繼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避

免利用有關內幕信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目前,吳秋燕由於個人工作原因已經向瀚暉製藥監事會申請不再擔任瀚暉制

藥監事職務。

8、針對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核查

自查期間,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具體如

下:

交易主

身份關係

交易

日期

交易數量

(股)

交易類型

賣出金額

(元)

國泰君

安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交易對方

HPPC

Holding SARL主

要出資人

Hillhouse Fund III,

L.P.聘請的財務顧

2020年

3月

18日

300

賣出

4,275

2020年

6月

24日

7,500

賣出

105,825

針對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海

正藥業股票的情況,本所律師獲取了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經辦人員股票買賣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

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進行核對。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自查期間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事宜出具的說明

如下:

「本單位上述買賣公司股票完全基於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自行判斷,不存在利

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已經制定並執行信息隔離管理制度,在存在

利益衝突的業務之間設置了隔離牆,防止內幕信息不當流通,本次交易亦遵守並

執行信息隔離管理制度。在本次重組實施完畢或終止前,本單位將嚴格遵守

相關

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文件規範交易行為,不會從事相關法律法

規及證券主管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文件禁止的交易行為。」據此,

國泰君安

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據此,本所律師查閱了上述相關人員出具的自查報告,並與《信息披露義務

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等進行核對;分析了

上述相關人員的證券交易記錄,與本次交易進程進行對比分析;對上述相關人員

進行了訪談,並獲取其出具的《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等。根據取得的

《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

更明細清單》、上

述相關人員提供的自查報告、證券交易記錄、關於股票買賣的訪談記錄以及《關

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等資料,本所律師認為上述相關人員買賣股票行為

系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做出的投資決策,不構成內幕交易。

綜上

所述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制定了

內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

度》,並按照該制度對內幕信息採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對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

了登記備案

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中結合本次交易的決策過程、參與人員、內幕

信息知情人登記報送以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情況,補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相關

人員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況;根據取得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

更查詢證明》、《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上述相關人員提供的自查報告、證

券交易記錄、關於股票買賣的訪談記錄以及《關於買賣

海正藥業

股票的說明》等

資料,本所律師認為上述相關人員買賣股票行為系根據市場公開信息及個人判斷

做出的投資決策,不構成內幕交易。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

補充法律意見書籤署頁)

(此頁無正文,僅為《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海正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股份、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

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之

籤字蓋章

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公章)

負責人:

喬佳平

經辦律師:

樓建鋒

張小燕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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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正藥業擬以44億元收購瀚暉製藥49%股權
    來源:金融界網站海正藥業公告,公司擬向HPPC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瀚暉製藥49%股權。同時,上市公司擬以非公開發行股份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資金,募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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