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樓市調控「新八條」細則出爐,嚴控中介機構掛牌價格

2020-12-22 澎湃新聞

7月30日,深圳市官方發布平臺「深圳發布」消息,深圳市房地產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臺。細則中對購房者關心的7月15日前的在途房產交易政策適用、落戶時間認定、商品住房限購政策、離異人士購房套數計算等均進行了細化。

在這之前的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共計八項措施,包括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須在本市落戶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繼續按照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的規定執行。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

此次,《細則》明確,對於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新政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籤錄入時間為準。對於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有效房款轉帳憑證的,也視為已辦理網籤(預)錄入。

對於7月15日前已申請落戶、並正進行房產交易的,不受新政需交社保三年的影響。

對於普通住房標準的認定,《細則》明確,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標準認定,即不受「750萬元以上的物業被認定為豪宅」影響。

對於離異人士購房,《細則》明確,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在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方面,《細則》要求,深圳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匯總梳理熱點片區、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並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同時,嚴控中介機構掛牌價格,對於掛牌價格明顯高於所在樓盤合理成交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政策出臺之前已發布的,各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此外,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將本機構上一月居間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住房和建設局,並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於不報、漏報、瞞報的中介機構,市住房和建設局將依法採取暫停網籤權限等措施,並納入房地產行業誠信系統予以聯合懲戒。

對於深圳樓市新政的出臺,深圳中原董事總經理鄭叔倫認為,這次的調控政策,首先是需求的管理,限購條件收緊社保年限的延長,深戶也需要連續三年社保或繳納個稅才可以購買住宅,進一步提高了購買住宅的門檻,立即可以把市場上的有效需求降低,相信可以為市場降溫取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另外,過去一段時間,存量房成交活躍,為了有效抑制過於火爆的市場,這次政策出臺包括:普通住宅的標準再次修訂,750萬元以上的物業被定義為豪宅。

鄭叔倫認為,這些不同的組合政策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增加交易成本從而達到抑制成交的效果。同時,為了打擊利用二手房信息炒作樓市,這次政策調整也明確要求行業要配合,信息公開報送,旨在公開信息後,可以避免市場恐慌情緒。

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的2020年第30周周報表示,新政影響持續發酵,二手房網籤量或將持續低位運行。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根據深圳市住建局房地產信息平臺公示的商品房成交(完成產權過戶)數據顯示,7月20日至7月26日,深圳新房與二手房成交量(完成產權過戶)分別為747套與2010套。二手房網籤1700套(含自助網籤),這一數據在前兩周分別為10023套和5143套。「7·15」新政對市場成交量的影響「顯而易見」。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預計,隨著新政影響的持續顯現,未來深圳二手房網籤量仍將在一定時間內保持低位運行。

細則全文:

一、關於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籤錄入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籤(預)錄入:

1.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並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帳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籤購單、購房轉帳單等,轉帳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帳有效憑證;

上述定金、購房款轉帳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二、關於落戶時間的認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市落戶的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

尚未在深圳市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三、關於商品住房限購政策

(一)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16〕28號)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深圳市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三)在深圳市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行標準參照本條第二項。

(四)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只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通知》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四、關於離異人士購房

(一)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後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後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二)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五、關於調整普通住房標準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標準認定,執行時點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相關規定。

六、關於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網籤

(一)《通知》下發10個工作日內,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網籤系統開發工作,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商業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授權手續。

(二)系統上線後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抵押合同信息錄入系統,相關數據將自動推送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業務。

(三)系統上線前已發生的交易(時間節點參照第一條執行)可繼續按照原有程序辦理。

七、關於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開

(一)市房地產和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匯總梳理熱點片區、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並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住房合理成交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嚴控中介機構掛牌價格,對於掛牌價格明顯高於所在樓盤合理成交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政策出臺之前已發布的,各區住房和建設局應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三)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將本機構上一月居間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住房和建設局,並對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於不報、漏報、瞞報的中介機構,市住房和建設局將依法採取暫停網籤權限等措施,並納入房地產行業誠信系統予以聯合懲戒。

八、其他

購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有關憑證,如在支付相關款項時不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但在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時符合原政策購房條件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完成交易,但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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