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8: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甄選
高級人才
千裡良駒
獵頭公司誠聘
「人才」與獵頭公司籤訂合同,
因未及時收到預付款就單方面解約,
獵頭公司訴至法院,
卻被無情駁回。
近期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合同糾紛案件
我們不妨先來看看這起糾紛的來龍去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某企業管理公司與被告李某籤訂了《人力資源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該公司受李某委託進行人力資源代理服務,由該公司為李某推薦與其專業或管理背景相匹配的全職/兼職崗位並向其支付人才費,李某則需配合該公司辦理相關資格證書的轉入等事宜。
該公司認為,合同籤訂後,李某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出解約,給其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經過多次協商無果,於是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予以賠償。
庭審過程中李某辯稱,自己多次向該公司催要預付款均被無視,故有權解約,雖然該公司之後強行向其轉帳支付預付款,但不能阻卻合同的解除效力,且自己亦將該款項退回。
為何被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難道僅僅只是因為獵頭公司
未及時支付預付款的行為存在過錯 ?
其實,
本案看似一起簡單的合同糾紛,
背後卻暴露出了相關行業中
存在著的一種普遍的違法現象。
裁判
鼓樓法院認為,雙方籤訂的《人力資源服務合同》約定,該企業管理公司為李某提供的匹配崗位職責內容為「人才」李某僅需提供其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用於「企業資質升級或資質年檢或參加工程招投標或承接工程項目」,並按要求配合出場,同時領取出場費。該約定屬於典型的「人證分離」的「空掛」情形,為我國建築法所禁止。
因訟爭合同實現的目的違反了我國建築法所禁止的建築企業借用資質以提升其資質等級的規定,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無效。故該企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裁判的關鍵點在於訟爭合同的效力問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該企業管理公司訴請李某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應是其據以起訴的《人力資源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我們可以看到,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規範目的是:保障建築工程質量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借用專業技術人員證書「空掛」的方式取得建築企業相應資質,將使得應當要求具備一定資質的建築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存在嚴重的潛在危害,故必須「人證合一」,以保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名符其實。
正所謂「沒有賣家,亦沒有買家」,案涉《人力資源服務合同》其目的即是赤裸裸地為違法行為牽線搭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案涉《人力資源服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件評析
「人證分離」多出現在建造師、執業藥師、註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消防工程師等職業領域,可以看到,其中有些領域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著緊密的聯繫。若執業藥師不在藥店工作,實際開藥的人無證上崗,就有可能出現醫療事故;若建築行業「證到人不到」,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又該如何保證……
「掛證族」僅靠出租職業資格證書就能做到一「本」萬利;獵頭公司為持證人與用證企業拉頭牽線便可從中分一杯羹;企業雖每年支付百萬掛證費用卻能換來更大利益。這樣一條供需產業鏈無疑是「空掛」現象滋生的溫床。
可以說,這種各取所需、弄虛作假、彼此獲得不法利益的行為就是一種不正之風。獵頭公司作為中介,其為「空掛」現象提供資源的前期行為也不應被法律所認可。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獲取利益本身並無不可,但切記勿忘自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更萬萬不可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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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獵頭公司與「人才」伯樂相馬,鼓樓法院:不可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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