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嘉靖二年,日本大名細川氏和大內氏分別派遣使團赴明朝貢,抵達浙江寧波後,雙方因勘合真偽問題引發武力衝突,傷及明朝軍民,史稱「寧波爭貢事件」。嘉靖皇帝對此事的處理態度明顯前後不一,這種變化的產生,應與關於明朝指揮袁璡「為賊嚮導」的「隱情」有著某些內在關聯性。相較於「被擄」,前者更有損於天朝威嚴與東亞區域秩序的穩定,這也成為後來東亞諸國交涉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事件發生後,明朝雖然表現出較為強硬的態度,但並未斷絕與日本的朝貢貿易往來;日本方面也積極尋求途徑,希望消除誤會;而朝鮮對事件「隱情」的刻意迴避,則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在各方的利益鬥爭與妥協中,所謂「為賊嚮導」的言說逐漸被淡化,最終完成袁璡「被擄」形象的塑造,並成為東亞區域各國共有的一種主流描述。可以說,基於自身利益需求,各方都有意無意地選擇了對傳統東亞區域秩序體系的修復與維護,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一秩序體系「事大字小」的倫理關係及其歷史合理性。
關鍵詞:寧波爭貢事件 袁璡 嘉靖 東亞
明朝建立後,經過太祖朱元璋、成祖朱棣等的不懈努力,確立起了以明朝為中心的東亞區域秩序體系。這一相對穩定的「冊封—朝貢」體系,一直持續到16世紀中葉後,隨著「倭寇」問題的凸顯與豐臣秀吉入侵朝鮮,逐漸趨向解體。在這一演變脈絡中,發生於嘉靖二年(1523)的寧波爭貢事件,常被看作是一個具有轉折意蘊的標誌性事件。
日本室町幕府中期以後,地方大名分立,圍繞「遣明船」帶來的巨額貿易利潤,細川氏與大內氏之間展開了激烈爭奪。嘉靖二年,大內氏家主大內義興派遣宗設(謙道宗設)為正使,持正德勘合至明朝朝貢。細川氏家主細川高國為與之對抗,派遣瑞佐(鸞岡瑞佐)為正使,中國人宋素卿為副使,持弘治勘合也奔赴明朝。大內氏使團首先抵達指定朝貢口岸寧波,細川氏使團後至。然而,因宋素卿賄賂市舶司提舉宦官賴恩,細川氏使團不僅得以先行入港受檢,宴會時還被安排在大內氏使團上座。這引起了宗設的極度不滿,遂掩襲細川使團,追殺宋素卿等至紹興城下,沿途燒殺,給當地造成極大破壞,並劫持明指揮使袁璡等奪船出海,史稱「寧波爭貢事件」或「寧波之亂」。
長期以來,海內外學界多從「朝貢貿易」的角度,將嘉靖時期的「大倭寇」視為明朝與日本「封貢體制」解體的主要因素。而寧波爭貢事件後明朝對日本朝貢貿易管理的嚴格化,則是引發嘉靖「大倭寇」的重要誘因。這種理解雖然有一定道理,但過於從經貿層面考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朝貢貿易」的政治內涵,因而也多少忽視了前近代東亞區域秩序結構的韌性與維度。這一「維度」不能簡單地用貿易規模與數量多少進行衡量,更應該包含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複合與互動。至少從明朝政府的角度來看,「朝貢貿易」的政治屬性無疑是遠遠高於其經濟屬性的。因此,考察「朝貢貿易」所反映出的明朝與日本交往關係的變化,應該首先立足於政治外交層面。近年來,檀上寬在對日本學界傳統「朝貢體制論」、「互市體制論」的反思與批判中,主張「從禮制體系的天朝體制的構圖中」,相對擺脫「朝貢一元體制」來重新把握,並提出「海禁=朝貢體制」的理念。其觀點雖還需進一步檢討,但應該說已經展現出了一定新的研究趨向。
圍繞寧波爭貢事件,前賢已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但以往研究主要是利用《明實錄》、《籌海圖編》、《李朝實錄》(《朝鮮王朝實錄》)等基本史料,側重於對勘合貿易、「偽使」問題以及宋素卿生平的考察等,對明朝指揮袁璡「被擄」事件,則涉獵較少。事實上,袁璡「被擄」在整個事件尤其是後續的各方交涉中,一直是一個難以迴避的重要問題。因此,本文擬稽核中、日、韓三方史料,以袁璡「被擄」事件為中心,通過對事件處置過程及東亞諸國交涉狀況的細緻解讀,以期能更為深入地理解與認識寧波爭貢事件對明朝與日本關係,以及東亞區域秩序演變的影響。
一、寧波爭貢事件的處置經緯與疑點
寧波爭貢事件發生後,巡按御史歐珠迅速將消息上報朝廷。嘉靖皇帝聽聞後極為憤怒,指斥「巡視、守巡等官,先是不能預防,臨事不能擒剿」,下令嚴查失事者責任,務必「核失事情罪以聞」。對於日本入貢,是否合乎禮儀規矩,則命禮部官員議處奏報。一番商議後,禮部大臣提出了如下處理意見:
日本夷人宋素卿來朝,勘合乃孝廟時所降,其武廟時勘合稱為宗設奪去,恐其言未可信,不宜容其入朝。但二夷相殺,釁起宗設,而宋素卿之黨被殺眾。雖素卿以華從夷,事在幼年,而長知效順,已蒙武宗宥免,毋容再問。惟令鎮巡等官,省諭宋素卿回國,移諮國王,令其查明勘合,自行究治。待當貢之年,奏請議處。
顯然,禮部官員從外交層面考慮,希望將事件淡化處理。但這一事件影響匪小,若無一定說法必然有損天朝威儀。同時,這一事件的處置,既有對外的一面,也有對內的一面。如果在對外層面上過於淡化,也就使對內層面的「嚴處」失去了依據,這與嘉靖皇帝「核失事情罪以聞」的要求無疑是相左的。因此,此議一出,立刻遭到御史熊蘭、給事中張翀等人的交章反對,認為「寧波府衛及備倭巡捕,一應誤事人員……先事未能協心以提防,臨期不能併力剿殺,遂致賊黨奔逸……翱翔海濱,為患叵測,苟或赦而不問,何以謝橫死之生靈,或黜而不戮,何以警積年之偷惰」,主張「按法原情,通合查究,除備倭同知劉錦被殺外,乞各正典刑,一為蠻夷猾夏者之戒,一為備御不嚴者之懲」。
他們的意見得到了嘉靖皇帝的支持。嘉靖帝認為日本使臣竟敢「殺死備倭官員,情罪俱重」,因此再度下旨要求「將首惡及餘黨日下擒捕,究問明白,並失事官員分別等第,奏來處治」。根據夏言的記載,此後嘉靖皇帝又數度下旨,重申務要查明真相、嚴懲失事官員的態度,並對相關人員提出了一些具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首先,太監賴恩雖無地方之責,但提督不嚴也當問罪,姑且寬恕,令「改過自新,以圖後效」;其次,對事件中的死傷將領予以安撫,如劉錦獲贈指揮使之職,他的子孫與陣亡的張鏜、胡源等子孫一樣,「各照例襲升一級」;最後,其餘「地方巡視海道及府、衛、所、寨巡捕」等相關責任官員,皆被要求嚴查處置,尤其是指揮馮恩和浙江按察司副使張芹,「著巡按御史提問明白,奏來處治,不許回護容隱」。朝廷對事件經過及相關失事人員的調查,追究力度進一步加大。但是,此時的明朝官方似乎還沒注意到袁璡已被劫持,因而對後來所謂的「質虜指揮」之事完全沒有涉及。
嘉靖二年十月,朝鮮遣使送還寧波爭貢事件中被大內氏使臣宗設等人劫持的明朝漁民8名,並獻上倭俘2人、倭夷首級33顆。這些倭俘、倭夷就是事件中奪船出逃的宗設黨羽,因遭遇颶風漂流至朝鮮海濱。其中一部分被朝鮮官兵擒獲、捕殺,另一部分則逃歸日本。被擄漁民與「倭俘」的送還,無疑為明朝進一步查明事件真相、明確失事官員責任,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與依據。然而,事情的後續進展卻並不如想像的那樣順利,時任兵科給事中的夏言在奏疏中就對此頗多微詞:
昨見朝鮮國王李懌奏稱,倭奴打擾上國,至殺官兵,不伏天誅,偷生到境。仰仗皇威,剿殺幾盡,並將賊倭二俘、首級三十三顆、及長箭船牌等物……管押前來,獻之闕下。臣等相顧動色,殊覺懷慚。事聞中外,頗喧物議,以為堂堂天朝,統御萬國,而東南疆場之臣,忘忽武備,廢棄職守,反外夷之不若……蕞爾島夷,蔑視華夏,蹂躪城郭,破壞閭閰,殺死都司方面,質虜指揮,貽國大恥。事出非常,中間隱匿事情得於道路傳聞,未易悉舉。及查指揮馮恩奏詞亦曰:其間情節,隱礙尚多,不敢盡露。
從夏言的這段記述中,我們不難看出:(1)朝鮮的送俘之舉,使此事已為天下所知,物議紛紛。而與朝鮮官兵劫殺「倭奴」相比,明朝將領的失事敗職,則令天朝國威蕩然掃地;(2)日本貢使的相互鬥殺,蹂躪中華百姓,尤其是「殺死都司方面,質虜指揮」,不能不說是對上國威儀的一種蔑視;(3)根據指揮馮恩的奏詞,以及諸多「傳聞」來看,整個事件還有一些「稽查未精」的重要「隱情」,其嚴重性令許多當事官員都不敢據實明奏。鑑於此,夏言認為不能只是「令鎮巡官查勘回奏」簡單了事,主張由皇帝欽派專員前往查清真相,嚴懲失事官員,以申國威,震懾外夷。
對於夏言的奏疏,嘉靖皇帝十分重視,立刻派給事中劉穆等前往調查。不過,從《明實錄》的記載來看,之後一段時間的調查似乎也沒有太大進展。直至嘉靖四年四月,朝廷才公布了最終處置方案:除將朝鮮送還的「倭俘」中林、望古多羅與宋素卿等一併論處死刑外,對明朝相關失事官員也分別給予了謫戍、奪俸等懲戒。表面看來,這一處理結果與嘉靖皇帝務必嚴懲的原則,似乎是完全一致的;但若從當時人對這種處理的反應來看,顯然並非如此。
嘉靖六年七月,張璁在奏疏中針對這一處理結果提出了諸多疑問,認為實在難以「昭示遠人、警勵臣工」。按照張璁所言,被寄予厚望的給事中劉穆,實際上並未能完成使命,「懷顧望推避之嫌,竟莫伸夫三尺之法」。而嘉靖皇帝的態度似乎也出現了反覆,之前多番強調詳查嚴處,最終對失事官員多數只是處以罰金了事,甚至一些本應負有重要責任的官員,其處理結果與之前嘉靖皇帝的態度相比較,簡直可以說是背道而馳。諸如他自己明令「不許回護容隱」的指揮馮恩,最終「乃蒙寬條,僅抵罰金」;還有浙江按察司副使張芹,不僅「無早見豫待之智,乏臨機應變之圖,遂成厲階,莫遏亂略」,而且在事件過程中對宗設等「抄掠我民庶,燔毀我公署,戕殺夷伴瑞佐等而莫之能救,賊害將官劉錦等而莫之能御」,可謂「喪師辱國」,難逃「失機」之罪,但最終不僅未受處分,反而升任右布政使,「晏然為一方之伯將」,無怪乎張璁要感嘆此舉「何以謝兩浙之民」;布政司右參政朱鳴陽,「承委盤驗夷貨,倉促聞亂,調度莫支」,雖然其罪責相對較輕,但也不應該僅以罰金了事,這幾乎等於未做任何實質性懲處;戶科給事中劉穆,有調查不力之責,不僅無責無罰,事後還榮升為太常寺少卿。據《明實錄》記載,市舶司太監賴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在事件發生後,其行為不僅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反而於嘉靖四年十一月「乞換敕諭」,要求「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調官軍」,竟然得到了嘉靖皇帝的許可, 最終在一些朝廷大臣的反對下作罷。
可以說,嘉靖皇帝的態度幾乎發生了徹頭徹尾的轉變,這種前後不一的處理方式,不能不令人疑竇叢生。同時,結合前述夏言的奏疏來看,其中作為「貽國大恥」被明確提及的「質虜指揮」一事,在張璁的奏疏中並未出現,只說「將卒虧損、疆場侵駭」。如此重要事件,為何只以「將卒虧損」簡單涵蓋?馮恩奏疏中所說的「隱情」又到底為何?是否與袁璡的「被擄」有著某種關聯呢?
二、《宋素卿傳》、《北窗瑣語》中的袁璡
《明實錄》、《明史》等官方史書,對於袁璡之事雖著墨不多,但均明確記述為「被擄」而去,也成為對這一事件的主流描述。但通過對明人文集、筆記小說,以及域外漢籍史料的搜檢,我們還是發現了一些與官方史書不盡相同的記載與線索。
近年來,日本學者在《玄覽堂叢書續集》中發現了一篇較為詳細記載寧波爭貢事件始末的《宋素卿傳》,豐富了學界對宋素卿及寧波爭貢事件的認識。不過,該叢書系民國年間鄭振鐸先生收集散佚珍稀資料,輯錄而成,並於1947年由當時國立中央圖書館影印出版。在成書時間上過於偏後,且所收《宋素卿傳》也未標錄作者、出處等相關信息,因而學界對其可信度一直存有疑慮。
在對明人文集的搜檢中,我們有幸在李開先的《閒居集》中也找到了一篇《宋素卿傳》。通過比對,發現兩篇內容完全相同,當為一人所作。根據現有資料來看,這篇《宋素卿傳》的作者應是明朝人李開先無疑。據《明史》記載,他於嘉靖八年中進士,性好藏書,是「嘉靖八才子」之一,曾於嘉靖十九年三月任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館。除了李開先的個人經歷與文化聲望外,寧波爭貢事件就發生在他生活的時代,而他本人還擔任過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館,自然不可能不關注這樣一個重要事件,而且他在相關資料的獲取方面無疑比一般人便利得多。由此可見,李開先所作的《宋素卿傳》的史料價值與可信度,應該還是很高的。
當然,日本學者也指出這篇《宋素卿傳》中一些明顯的誤記之處,概括而言主要有:(1)《宋素卿傳》中將原本出身於對馬島西部的僧侶謙道宗設,認作是宗設、謙導(道)兩人,並記錄「謙導本姓徐」,顯然與史實不符。(2)據《籌海圖編》記載,日本貢船總計4隻,其中宗設方3隻、宋素卿方1隻。如果按照巡按御史歐珠在奏疏中所云,事件過程中宗設等「將後到夷人宋素卿人船燒毀」,那麼《宋素卿傳》中所記載的宗設等奪取宋素卿方的船隻逃歸日本,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其中第一點確屬記述有誤,不過這主要是由於當時中國人對日本了解不深,而產生的一種較為普遍的錯誤認知。事實上,不僅李開先,就連曾經出使過日本的鄭舜功,在其所著《日本一鑑》中也將謙道宗設認定為兩人。至於「謙導本姓徐」之說,自然錯誤無疑。但據嘉靖時人錢薇所云,當時江南民間社會基於「徐福東渡」的傳說,習慣上也常將日本人稱為「徐倭」。寧波爭貢事件發生後,寧波當地就有「徐倭殺朱倭,鄉下人苦了多少雞鵝」的俚諺。這裡的「朱倭」是指宋素卿,「徐倭」則是指謙道宗設。或許李開先是受到這種民間說法的影響,從而產生了「謙導本姓徐」的錯誤認識。
至於日本貢舶的數目問題,李開先的記述看似有誤,不過若從朝鮮方面的史料記述來看,卻不盡如此。據朝鮮《李朝實錄》記載,嘉靖三年,日本派赴朝鮮使者仁叔西堂,在宿留博多島聖福寺時,曾見有唐人4名往日本而去。仁叔西堂向寺僧探問緣由,寺僧答覆說:「近者,日本使臣駕船五隻向中朝,至寧波府,自中生亂,奔突四散,唐船二隻並所騎四人劫奪而還。」據此,則日本的貢舶並非如《籌海圖編》所說的總計4隻,而是至少5隻。同時,從日本方面的相關記載來看,宋素卿方的貢船也並未全數盡毀。據《日本帝皇年代記》記載:
(大永三年,1523)閏三月廿七日,一號船出薩摩之津,四月廿七日,著大唐寧波府,五月一日作亂,正使鸞崗逝去。
七月六日,一號舟歸朝,著屋久島。始人數百五十五人,殘六十二人歸朝。
文中的「鸞崗」即宋素卿方的正使鸞岡瑞佐(瑞佐),所記四月二十七日登岸情況,與《宋素卿傳》所述完全吻合。對於宋素卿方的一號船是由誰駕返,文中並未寫明,但對一號船重返日本這點卻是明載無誤的。這與《宋素卿傳》中所說,宗設等人乘坐宋素卿船逃回日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構成了一種互證關係。可見,《宋素卿傳》雖有差誤之處,但仍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李開先《宋素卿傳》中對袁璡之事的記述,可以說與《明實錄》、《明史》等官方史書大相逕庭,其內容如下:
(嘉靖二年)五月初一日,寧波推官高遷正在東庫收貨,謙導遣人各持兵刃搶入,推官越城走……謙導又於初三日黎明,貫甲揮戈,將素卿賈人二十四名縛出靈橋門江口斬首,投屍於水內,留七人相識者。又遣一起殺出鹽倉門,朱分守正盤素卿貨物,倉惶步入城。將素卿使頭,並通事等殺害,內有一少年,乃國王之子,素卿妻弟也。素卿裂衣投冠,領七十餘人從慈谿逃入紹興府。寧波衛指揮袁進(璡)受倭厚賄,隨謙導乘站船趕素卿至釣魚山,鬥殺素卿剩疲卒二三十人。至餘姚,又鬥傷居民二三十人。至紹興,王陽明閉城不納,復回寧波,寧民空城避於村落……謙導續回寧波,搶居民李洪濟海船二隻,將袁進(璡)帶去,在彼娶妻生子。
根據《宋素卿傳》所云,袁璡顯然並非如《明實錄》中所說的那樣是「被擄」而去,而是因為受宗設厚賄,作為嚮導助其追殺宋素卿一行,事態擴大後又隨同宗設一起逃往日本,並在日本娶妻生子。
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記述,到底孰偽孰真,著實難以判定。但李開先所云,似乎也並非空穴來風。事實上,事件發生之初,夏言在其奏疏中就曾提到,在宗設等追殺宋素卿一行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舶司差官,為賊嚮導」之事。至於這裡的「舶司差官」是否指袁璡,不得而知,但這種現象的存在倒是可以與《宋素卿傳》中的記述相互印證。
無獨有偶,幾乎與李開先同時期的餘永麟,在其所著《北窗瑣語》中對此事也有較為詳細的記述:
今上嘉靖癸未,其國以夷酋元永春(即謙道宗設——引者注)充正使入貢,進泊靈門,館其酋於嘉賓堂境清寺。後數日,忽杲(朱杲,即宋素卿——引者注)以賀即位為名,進泊和義門,館其酋於天寧寺。二夷互相疑貳,遂成嫌隙。任事者又不知調停,永春遂有圖杲之意,而杲不知也。永春遂揮其黨,授甲執兵徑至和義門,太監三司倉皇逃避民家,杲與黨循城奔散。永春謂太監曰:「素卿,賊耳。容追至前路盡殺之,方可解甲。不然,未已也。」太監不得已,遣指揮袁璡為護夷兵使,追至紹興……夷兵追至前路,斬杲黨百餘,餘皆逃入紹興,收杲等囚焉。夷兵回至灣頭,見城上鼓譟防備,知不可為矣,遂奪民船三艘,劫指揮袁璡,順流奔出。後至夷兵八十餘人,支路過穿山至海口,亦奪民船以行,遇颶風飄入朝鮮。朝鮮知其為叛中國之倭也,遣兵誅焉,擒其二酋以獻於朝,今按察司獄之望古多羅是也。
按照餘永麟所說,袁璡確實在事變中充當了「為賊嚮導」的角色,但卻是受市舶司太監賴恩之命,以「護夷兵使」的名義而行,後被宗設劫往日本。
《北窗瑣語》曾被清朝學者金忠淳收入「硯雲叢書」(又稱「研雲甲乙編」),並做「跋文」詳細敘述了其得書經歷。按照金忠淳所說,該書多為詼諧戲謔的「說部」之作,內容多不可徵。但同時他也注意到書中關於「倭國貢使宋素卿」及「元永春」之事的記載,確實「與《明史·日本傳》互有異同」。《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以下簡稱《提要》)對該書的評述也基本如此:
永麟,鄞縣人,嘉靖戊子舉人,官蘇州府通判。書中敘日本出處、土俗、朝貢三事頗詳,其餘紀載則頗多失實。如周岐鳳以邪術坐罪,而永麟以為豪俠跌宕,力為左袒。又謂明太祖殺徐中山王達夫人,太祖雖猜忌殘忍,何至如是?殆近於無稽之談。至所載淫詞瑣事,更不足觀矣。
該書內容大多是關於明代歷史的瑣碎記錄,其中有關日本朝貢的敘述主要集中在寧波爭貢事件。誠如《提要》所言,該書從整體內容來看多「無稽之談」,因而也一直未能引起歷史研究者的足夠重視。但問題恰恰在於,如此「記載頗多失實」之書,為何單對寧波爭貢事件的記載頗為詳細,敘述也更為嚴謹,就連《提要》的作者也基本予以肯定?這是否與餘永麟自身的經歷有關呢?
餘永麟本人地位不高、聲名不顯,因而也難以找到關於他較為詳細的傳記行狀等資料。但他的兒子餘有丁,卻是萬曆年間著名的內閣大學士。因此,另一位內閣大學士許國在為餘有丁撰寫的墓志銘中,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關餘永麟的身世線索:
父匯塘公永麟,由鄉舉為學官,歷浦江、崑山,擢判蘇郡,未行,卒。後以公貴,累贈光祿大夫少傅、兼太子太傅、戶部尚書、建極殿大學士。母王氏,贈一品夫人……匯塘公二子,長有壬,先卒;次即公,公生嘉靖丁亥,故名有丁,字丙仲。
從餘有丁的墓志銘,並結合《提要》中的相關信息來看:餘永麟出生於浙江寧波府下屬的鄞縣(現為寧波市鄞州區),嘉靖七年考中舉人,先後出仕為浦江、崑山兩縣教官,後升任蘇州府通判,但未赴任便去世了。
雖然餘永麟《北窗瑣語》寫於何時我們不得而知,但從其經歷來看,在嘉靖七年之前——也就是寧波爭貢事件發生前後——他應該是以地方儒學生員的身份生活於故鄉寧波府鄞縣。「夷使爭貢」這一轟動鄉裡的大事,他不可能不知道。因此,餘永麟關於寧波爭貢事件的記述,顯然不是為了「戲謔」的無稽之作,更可能是對自己親身聞見的一種真實記錄,這恐怕也是該書為何唯獨「敘日本出處、土俗、朝貢三事頗詳」的重要原因吧。從這一角度來說,《北窗瑣語》中對寧波爭貢事件的描述,雖然不排除某些錯誤認識的存在,但也應該是有一定真實性的。
此外,據朝鮮《李朝實錄》記載,事件發生後的嘉靖四年,大內氏在以日本國王足利義晴的名義寫給朝鮮國王的書契中,也明確提到「武官袁璡為之嚮導」之事:
癸未春,進貢大明國,弊邦有奸細之徒,窺府庫燒火,偷弘治勘合,竄居遠島,渡茫洋到寧波府,訴於太監並三司大人。我使臣逢之欲殺,則奸賊陛走,使臣逐北至餘姚縣。武官袁璡為之向道(導),於是使臣擒挐袁璡,同船而渡陋邦。
書契中所說的「使臣」自是大內氏派出的謙道宗設,而「奸賊」則是指細川氏的鸞岡瑞佐與宋素卿等。按照大內氏一方的說法,宗設在追殺宋素卿一行過程中,發現大明武官袁璡在為宋素卿等充當「嚮導」,遂擒拿袁璡渡海將其劫持回日本。崇禎時,許重熙所編《憲章外史續編》一書中,也說爭貢事發後太監賴恩「陰助」細川氏一方,甚至「授之以兵」,致使宗設愈怒,遂「毀嘉賓堂、劫東庫」,追殺鸞岡瑞佐等至紹興城下。此種說法源自何處,許重熙並未明示。但「授之以兵」或許也是指袁璡之事。
這些流傳於民間及海外的相關記述,雖然在一些細節處有所差異,但在袁璡曾經為倭使「嚮導」這一點上,卻是高度一致的。當然,對於事件真相,我們還很難遽下結論,但其背後隱藏著某些難以言說的情狀,應該是毋庸置疑的。至少在當時人的記述中,關於袁璡就存在著數種不同的言說,這本身就是一個不能不令人關注的問題。那麼,作為官方主流性記憶的袁璡「被擄」形象,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三、東亞交涉與袁璡「被擄」像的形成
《明實錄》中關於袁璡的最初記載,出現在嘉靖二年六月,雲其與指揮劉錦一樣為謙道宗設等所殺。可見,在事件發生之初,明朝政府就已關注到袁璡的失蹤問題,但可能因訊息不實而誤認他與劉錦一樣被殺。直至嘉靖九年三月,在通過琉球轉致日本國王足利義晴的諮文中,才正式提出袁璡的「被擄」問題,並要求送其回國。這也是在明朝的官方表述中,袁璡「被擄」形象的第一次出現。這與事件的發生已相距近七年之久,其間又有著怎樣的內情呢?
寧波爭貢事件發生時,適逢32名前往暹羅貿易的琉球人,因遭風暴漂流至漳州。明朝政府最初懷疑他們是宗設餘黨,因而押往浙江詳審。審問明白後,遂交由琉球貢使帶歸本國。嘉靖二年十月,朝鮮又遣使送還事件中被擄漁民,並獻上所俘「倭夷」。關於「歸民獻俘」一事,朝鮮《李朝實錄》中有著這樣的記載:
承旨金希壽啟曰:今見陳慰使趙元紀所進之錄,乃知宗設得罪於中朝,而宋素卿則不與焉。今之生擒倭中林等二俘,若宗設麾下,則奏聞可也,宋素卿麾下則獻之無名。今當更問中林等以處之,何如?傳曰:問之則宗設等所犯,可以詳知,但中朝若知其由則必謂:東邦何以知上國邊報,如是其速也?莫若不問,只以唐、倭人所招,作文書以奏。
從上文來看,為避免明朝「窺上國邊報」的誤解,朝鮮王朝對被擄漁民與倭俘,只是進行了簡單詢問,似乎對寧波爭貢事件的詳情了解不多。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簡單,朝鮮政府對中林等還是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不僅知曉寧波爭貢事件的大致原委,還了解到在被擄者中竟然有兩位「中朝官人」的存在。可能正是感到事情的重大,朝鮮方面才停止了進一步詢問,將被擄漁民與所擒獲「倭俘」的供狀,製成文書上奏天朝,並通過「歸民獻俘」展現自己「事大至誠」之意,以獲取明朝的好感。於是,琉球漂流民的遭遇與朝鮮的「歸民獻俘」,使這一事件已不再是單純涉及明朝與日本兩方,而成為波及整個東亞區域的一個重要事件,正如上文所引夏言所感嘆的那樣,「事聞中外,頗喧物議」。
無論如何,朝鮮「送俘」之舉,為明朝進一步了解事件真相提供了契機。朝鮮方面疑惑不清的「中朝官人」,在明朝則有了進一步解讀的可能。隨著調查的深入,明朝統治者似乎也越來越了解到諸多「隱情」所在。這年十一月,夏言在上疏中雖未直接提及袁璡,但卻明確指出了「質虜指揮」之事,可見明朝對袁璡的行蹤應該有初步了解。但不知何故,在明朝官方的正式表述中,卻幾乎對此隻字未提。嘉靖四年六月,琉球進貢使鄭繩歸國,嘉靖皇帝令其轉諭日本國王的諮文中,也只是含混地要求將「擄去人民仍優恤送歸」,否則「將閉絕貢路,徐議徵討」。將「被擄指揮」隱於「擄去人民」之中,恐怕不是由於不曉內情,或出於保護袁璡身份與安全的考慮,而更像是對日本知情程度的一種試探。
此時日本室町幕府的將軍(即日本國王),名義上雖為足利義晴,但實際上卻處於「足利義稙—大內氏」與「足利義晴—細川氏」兩組政權的外交權分立狀態。從四國南岸經南九州、琉球至中國的貿易線被細川氏所控;大內氏則主要控制了北九州、朝鮮至中國的貿易線路。寧波爭貢事件的發生,對日本方面來說也是難以預料的突發事件,由此可能導致的朝貢貿易的斷絕,顯然也是日本各方都不願意承受的巨大損失。因此,作為事件重要當事者的大內氏一方,在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後,於嘉靖四年四月派遣使臣梅江西堂,冒用足利義晴的名義,前往朝鮮溝通,告知大明「武官袁璡」因為充當細川氏嚮導,被大內氏使臣劫持到日本之事,希望朝鮮國王能代為斡旋,「預達大明上皇之清聽」,「來歲艤船而奉送袁璡等三員」回歸本國,以緩和與明朝的緊張關係。正是這份書契,使朝鮮君臣第一次了解到「武官袁璡」這一人物的存在及事件背後的「隱情」,也對朝鮮漂流民口中「裵大人」的身份有了新的認識與猜測。
事實上,寧波爭貢事件發生後,朝鮮政府就一直關註明朝被擄人的情況。嘉靖三年從日本返回的朝鮮漂流民,更是帶來了一些被稱為「裵大人」的被擄「中朝官人」的信息。就在朝鮮君臣對這些信息進一步研判之際,大內氏使臣的到來及「日本國王」書契的送達,使朝鮮君臣對「裵大人」的身份有了進一步認識。在中宗李懌看來,朝鮮漂流民口中的「裵大人」,應該就是日本國王書契中的「武官袁璡」無疑,並萌生了代為「轉奏上達」的念頭。但在後來的群臣集議中,對大內氏「代為斡旋」的請求,朝鮮君臣最終還是以「自貴國達於中原則路近,由我國而往則其路遠,貴國亦在大明梯航之列,固當自達」的理由,予以拒絕。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顧慮自己與日本私相交往之事為明朝所知,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我國之交通倭國, 在所諱之」;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日本國王書契,多有未解處」,至少袁璡身為大明邊將,為何要助倭為亂?既為倭使「嚮導」又為何被使臣「擒挐」?他是「被擄」還是「潛逃」?文中所謂的「武官袁璡、逢時不祥」,到底是何意?這無疑是朝鮮君臣不得不慎重對待的。畢竟,邊將的「被擄」與「助賊為亂」對天朝國威與顏面的影響區別甚大。若是後者,自己過度參與恐難免要落下「窺上國隱情」之嫌疑。因此,既然不明就裡,最好置身度外。
遭到拒絕後的大內義興,並未放棄努力,嘉靖七年七月又再度遣使,並聲言「前者被獲中原指揮袁希玉等三人,一人則已死矣」。前次使臣迴轉後,袁璡等人認為「由朝鮮達於中原則路近,從海道經琉球國以往則其路遠」,還是希望由朝鮮轉送回國。故而再次派使請求,還準備好相關「書契」,希望朝鮮能代為轉呈明朝。對此,朝鮮仍然以與上次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絕了。朝鮮的拒絕,也使明朝失去了進一步了解事件真相的機會。
就在大內氏與朝鮮圍繞袁璡歸國問題展開交涉的同時,嘉靖四年,明朝政府經由琉球轉諭日本國王的詔書,也被送到細川氏的手中。但細川氏對詔書中所云「擄去人民」一事,顯然不知就裡,因此也無法給予有效回應。即便如此,為將大內氏排擠出「朝貢貿易」並保證自身對明貿易的正常進行,足利義晴還是作出回復,並於嘉靖九年三月通過琉球貢使轉呈明朝。《明實錄》中對這封表文內容的記載較為簡略,但在日本人月舟壽桂的《幻雲文集》中,則收錄了表文全文:
近年吾國遣僧瑞佐西堂、宋素卿等,齎弘治勘合而進貢,又聞西人宗設等竊持正德勘合,號進貢船。蓋了庵悟西堂東歸之時,弊邑多虞,幹戈梗路,以故正德勘合不達東都,吾即用弘治勘合,謹修職貢,示不怠也。如勑諭旨,宗設等為偽,不言可知矣。大內多多良氏義興幕下臣神氏源太郎為其元惡,故就誅戮。彼所擄而來大邦之人,前年既發船以還之,中流遇風,船不克進,尚滯西鄙,近日當還焉。大邦所留妙賀、素卿,其餘生而存者,不論多少,以仁見恕,幸甚幸甚。然則先令妙賀等到琉球,自琉球而可皈吾國。前代所賜金印,頃因兵亂,失其所在,故用花判而為信,琉球僧所知也。伏希尊察,妙賀、素卿皈國之時,賜新勘合併金印,則永以為寶。聖德及遠,不可諼焉,吾當方物件件隨例進貢,妙賀輩兩三人,命管領道永以遺書矣。右諮禮部,嘉靖六年丁亥秋捌月日,日本國王源義晴諮。
與送給朝鮮的書契不同,文中將細川氏使臣作為正使,而斥大內氏為偽使,應該是足利義晴的立場。就時間來看應是寫於嘉靖六年八月,但不知何故遲至嘉靖九年才由琉球貢使蔡瀚送達明朝。
對於明朝詔書中要求歸還「擄去人民」的請求,細川氏當然無法像大內氏那樣詳述原委,只能虛詞以應,對袁璡之事更是隻字未提。其所謂被擄之人兩年前就曾差人送回,但因風暴所阻未能成行,近日當立即送還之類的說詞,顯然只是針對明朝詔書內容的一種推延、搪塞之辭。事實上,據日本史料記載,所擄之人是被帶到了大內氏而非細川氏處, 所以細川方面自然無法送歸被擄之人。
這封在現在看來錯漏百出的表文,對於當時並不十分了解日本情況的明朝來說,卻另有一番意義所在。或許正是這些搪塞之語,使明朝政府認為日本方面對爭貢事件中「舶司差官、為賊嚮導」的「隱情」似乎並不十分了解。放心之餘,再度令琉球國王轉諭日本,並明確提出「擒獻宗設,送回擄去指揮袁璡」的要求。這也是明朝官方表述中,對袁璡「被擄」形象的正式確認。
不過,嘉靖六年大內氏通過與薩摩島津氏的聯結,對琉球形成了一定威壓關係,並要求琉球凡是來自明朝方面的文書,特別是與「袁大人歸國事」相關者,必須轉交大內氏處理。因此,明朝的這份「送回擄去指揮袁璡」的詔書,也被送到了大內氏手中。這使大內氏對明朝政府的意圖,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但因當時忙於內部紛爭而暫時無暇顧及。隨著大內氏政權的漸趨穩定,及其對外經貿拓展的再度展開,與明朝的正面接觸已在所難免,袁璡問題又一次引發東亞諸國的關注。
嘉靖十六年一月,日本使臣東陽東堂出使朝鮮,言談中有意無意提到了當年朝鮮的「獻俘」及「日本國王書契」之事。其目的無非是想藉此施壓朝鮮,以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並求取《大藏經》。孰料這一舉動,卻引起了朝鮮國王的極大不安,尤其是針對當年日本將被擄邊將袁璡等「欲因我國以還中國,我國以勢難,故妨之」之事,中宗李懌數次集群臣商議,並表述了自己的意見:
前者日本國王,以書契通於我國曰:中原邊將袁璡等三人(倭寇擄去者),今到本國, 難以直還中國,請因貴國,以還中原雲。其意似美,我國雖從之,可也,其時大臣(沈貞等也)拘於諱我國與倭交通之事,而不從也。中朝一邊氓,走回廣寧、遼東等處,中原人猶為稱嘆。況其邊將得以刷還,則中國將嘉嘆之不已。何暇論我國交倭之是非乎?此事在於十餘年外,袁璡之尚生與否,未可知也。今以此事,問於此倭使,而袁璡若已死則已矣,若曰袁璡尚生存雲,則當語之曰:倭奴若不犯中原地界,則何以擄中國之邊將乎?其邊將等, 即送我國至當云爾。而倭人若聽從,送還袁璡等於我國,因以送於中國,則中國尤知我國事大之至誠也。
可見,隨著明朝對袁璡「被擄」形象的認定,朝鮮王朝對待袁璡的態度也發生了極大轉化。中宗李懌對袁璡「被擄邊將」的身份,顯然已沒有十年前那種「多有不解處」的疑慮了。除了為自己當年拒絕行為進行辯解外,他甚至還提出了從日本「刷還」袁璡送歸天朝這一與以前完全不同的大膽設想。為說服大臣們,他甚至宣稱:
予前見古書,倭人擄中國邊將而去。中國人云:朝鮮與倭國相連,且與交通,今擄去邊將,因朝鮮刷還可也雲。此事不知的於何書有之矣,予意以為,分明見之也。以此觀之, 中國已知倭國與我交通也。今袁璡等事,亦與此同。
中宗李懌的想法,恐怕是預感到日本與大明正面交往增加的可能性,而擔心當年隱瞞並拒絕代為送還袁璡之事為明朝所知,意圖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不過,這次的情況卻與之前相反,由於缺乏日本方面的回應,這一想法也不了了之。關於「袁璡」的遺留問題,最終還是在明朝與大內氏的直接接觸中,得以進一步解決。
嘉靖十八年,大內氏擊敗細川氏,基本獨佔了日本對明的貿易網絡,遂派遣湖心碩鼎為正使、策彥周良為副使入明朝貢。這也是寧波爭貢事件後,大內氏與明朝的首度接觸。在雙方交涉過程中,明朝曾詢問袁璡及宗設之事,這次日本使節的回答與嘉靖四年送給朝鮮國王的書契,內容有所不同:
日本國差來正使等謹呈,為進貢事,本月初十日,老爹大老大人傳聖旨責諭,以不送還袁指揮及擒送罪人宗設事。若宗設在上國寧波斬死,國人豈不知之乎。袁指揮乃嘉靖十年,雖附妙賀送還上國,為大風漂沒於中流,此皆非人力之所堪,天神地祇所昭鑑也,別無虛詐矣。雖然輿論所誣,群疑未解,為之奈何。今俾使臣中一人留上國,代袁指揮當國刑,以贖其罪,是致至誠於魏闕,竭孤忠於吾王也。
在這裡,大內氏使臣對於袁璡「被擄」並未予以否認,但也未提「武官袁璡為之向道(導)」之事,而是將這一「隱情」暗含在願代「當國刑,以贖其罪」的表述之中。言外之意,袁璡若只是被擄,又有何重罪必當「國刑」以贖?既然沒有,宗設、袁璡兩個當事人已不在世(當然事實可能並非如此),又何須再追究事件的內情。對袁璡「被擄」形象的維護與日本使臣的來朝,既保全了大明上國的體面,也使日本能夠繼續享有「朝貢貿易」的巨大利益。這對雙方來說,都是頗有裨益之事。
對於日本使臣的答覆,明朝君臣亦有所懷疑,禮部尚書嚴嵩就指出「稱宗設等逃往朝鮮國被殺,指揮袁璡等中途沒亡,俱無確信」。但對於明朝政府來說,這樣一種結局似乎也並不是一件壞事,因此最終沒有繼續追究。在對日本的貢期、貢舶、人數等進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後,又恢復了與日本的「封貢」關係,這才有後來嘉靖二十三年策彥周良作為正使的再次來朝。也正是在策彥周良再度入明的這一年,久拘未決的宋素卿及謙道宗設的兩名手下,被明朝廷正式處決。鄭振鐸輯:《玄覽堂叢書續集》第15冊《宋素卿傳》,第135頁。於是,袁璡「被擄」也成為東亞各方心照不宣的共同的形象表述。
結語
寧波爭貢事件及其在東亞區域的流播,對明朝的「上國」威嚴無疑帶來了一定損害。嘉靖皇帝對事件的處理卻呈現出虎頭蛇尾之勢:在事件剛發生時,要求對實情進行徹查,表現出準備對失事官員嚴懲不貸的強硬態度;但在隨後的處理過程中,多數失事官員卻只是被處以罰金了事,甚至有無責無罰反而升遷的。結合中日韓三方史料來看,這種變化的產生,恐怕與袁璡問題浮出水面有著某些內在的關聯。對於明朝來說,袁璡「為賊嚮導」顯然比「被擄」影響更壞。因為「被擄」是將事件局限在「兩夷爭貢、亂我中華」的範疇之內,可以看作是日本方面的「事大不誠」,尚有迴旋的餘地;但中華邊將「為賊嚮導」則全然不同,作為 「上國」的明朝無論如何也難以全然擺脫「字小非義」的責任,這對於東亞區域秩序穩定性的影響,無疑至關重要也更具根本性。於是,「袁大人歸國事」遂成為之後東亞諸國交涉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明朝、日本、朝鮮乃至琉球各方的利益鬥爭與妥協中,袁璡「為賊嚮導」的言說逐漸被淡化,並以其「為大風漂沒於中流」的方式,最終完成了袁璡「被擄」形象的塑造,也成為東亞區域各國共有的一種主流描述。
毋庸置疑,寧波爭貢事件給明朝與日本的關係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但是否是轉折性的,卻需要進一步思考。事實上,無論是對明朝還是日本來說,這都是一個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雙方都不願意由此導致「朝貢貿易」的中止與東亞區域秩序的崩解。因此,事件發生後,明朝雖然表現出了較為強硬的追究態度,但並未就此斷絕與日本的朝貢貿易往來,只是重申「十年一貢」的規則,以示警懲;日本方面也積極尋求各種途徑,希望消除誤會,恢復與明朝的關係;而朝鮮對事件「隱情」的種種刻意迴避,則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至遲在14世紀,東亞地區便已形成了一個以「封貢體制」為核心的區域秩序體系。16世紀前後「倭寇」問題的產生,確實從一個層面反映了這一秩序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但也不能由此簡單否定其「事大字小、協和萬邦」的倫理性,及其對前近代東亞區域秩序穩定的歷史合理性。至少,在寧波爭貢事件發生後,基於自身利益需求,事件的關涉各方,都有意無意地選擇了對東亞區域秩序體系的修復與維護。袁璡「被擄」像的形成,就是這種努力的結果。也正因為如此,明朝與日本的關係,並未因爭貢事件而發生根本性的轉折。否則,我們就不會看到後來日本使臣策彥周良的兩次入明朝貢,更難以解釋面臨「倭寇」騷擾,明朝政府為什麼要派遣蔣州、鄭舜功等赴日本尋求幫助了。如果從「封貢體制」主要具有的政治內涵來考慮,明朝與日本關係變化的真正轉折點,應該是萬曆年間豐臣秀吉入侵朝鮮。
(作者劉曉東系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作者年旭系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