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修例工作「壽終正寢」,意味著此次「臺灣殺人案」面臨「無疾而終」。但臺灣地區「法務部」17日的發言稿,將「陳同佳是否可以在臺灣接受審判」一事再次提到臺面。
該案發生地在臺灣的士林市,在偵辦和審理案件時,雖然臺灣士林市檢方曾對嫌疑人陳同佳發布有效期長達37年的通緝令,但因香港、臺灣兩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陳到臺灣接受殺人嫌疑的調查。據香港《明報》報導,臺「法務部」17日發布新聞稿談及此次案件,稱陳所涉嫌的殺人重大刑案屬於「萬國公罪」。臺「法務部」還正式呼籲香港方面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希望在陳刑滿釋放前積極繼續關押、追訴,「以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臺方則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迅速提供本案在臺相關證據」。另外,臺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17日也發表類似論述,表示:陳同佳疑似在香港就有預謀跡象,指香港警方掌握未提供予臺方的證據,應積極續押追訴。香港保安局則回復表示,律政司充分及全面考慮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的證據後,控告陳洗黑錢,又稱現時特區沒有法律將案中疑犯移送當地。去年2月,陳同佳在臺灣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圖自港媒就臺當局為什麼再次時機主動談及「陳同佳案」的問題,環球網記者詢問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他認為臺當局此次表態是一種巧妙的卸責行為,不動聲色、故作姿態。他說,殺人案的證據大部分都在臺灣,在沒有《逃犯條例》的情況下,案件可能成為「無頭案」。但案件畢竟是在臺灣發生,為防止出現無法向民眾正常交代的情況,只能搶先把責任推卸掉,「減輕法律和道義責任」。
對於陳同佳殺人案引發的,一系列圍繞《逃犯條例》的後續時間,港澳辦發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經看得很清楚,圍繞修改《逃犯條例》所出現的事態已經完全變質。少數暴徒用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向世人表明,他們的目的、他們的矛頭所向,已與修例無關。楊光表示,他們心甘情願充當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勢力的馬前卒,不惜做出暴力違法的惡行,目的就是要搞亂香港、癱瘓特區政府,進而奪取特區的管治權,從而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假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之名行完全自治、對抗中央之實,最終使「一國兩制」名存實亡。港警:出獄後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
據香港警方18日記者會消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稱,陳同佳刑滿出獄後就是普通市民,若他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聯繫警方,警方會提供合適的措施。觀察者網此前報導,臺當局「法務部」17日發布新聞稿談及陳同佳案件,稱其所涉嫌的殺人重大刑案屬於「萬國公罪」,呼籲香港方面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
新聞稿還稱,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希望香港方面在陳同佳刑滿釋放前繼續關押、追訴,「以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臺方則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迅速提供本案在臺相關證據」。《星島日報》18日報導,陳同佳在有關人士勸服下,同意出獄後前往臺灣自首,為個人錯誤承擔責任,但希望臺灣當局不判處死刑。另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導,香港大律師、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現時有消息指陳同佳願意往臺灣自首,認為對陳同佳本人、死者家屬及社會都是最好的結果和交代。建議特區政府派觀察員協助陳同佳到臺灣受審,提供法律意見支持。梁美芬認為,從陳同佳的年齡和案情去分析,加上他願意自首的話,相信臺灣方面願意豁免死刑的機會很高。責編|於楊
審核|邱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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