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未與臨沂中院達成國家賠償協議 原定賠償金額332萬元

2020-12-25 封面新聞

10月20日,張志超(左)與母親馬玉萍(中)、律師李遜(右)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外 封面新聞記者代睿 攝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10月20日中午12時許,封面新聞記者從「山東臨沭二中姦殺案」當事人張志超處了解到,當日上午,張志超方面未能與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籤署國家賠償協議。其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雙方暫未確定後續籤署國家賠償的日期。

此前一天,張志超在某視頻平臺透露,此前雙方已經口頭達成一致,張志超將獲得國家賠償金額共計332萬元,但該金額並未得到法院一方的確認。

15年前,臨沭二中高一學生張志超被指控姦殺同校女生,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該案在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張志超無罪。

張志超 封面新聞記者謝凱 攝

6月1日,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780餘萬元。其中包括了180餘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6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前,張志超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曾表示,拿到國家賠償之後,將會用於償還此前申訴所欠下的債務。此外,他還計劃從零開始積累工作經驗,同時試著慢慢提升自己的學歷,更好地適應現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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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重要物證比如受害人錢包,鑰匙,作案鉛筆刀,舊鎖均未找到,當時張志超在操場跑早操,根本沒有作案時間。  2020年6月1日,張志超委託律師為他申請賠償金,其中包括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440.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合計788萬餘元,恢復名譽,消除負面影響。  張志超表示:「788萬對普通人來說,確實是筆巨款,但他相信,沒有人願意拿15年去換這筆錢,也沒有人願意用一年去換牢獄之災這種經歷,不是所有的東西都能用金錢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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