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理完父親的後事沒幾天,
徐州女子小玉就接到雲龍區法院傳票。
原來,
小玉的5位姑伯質疑她並非其父親生,
想要阻撓小玉繼承其父親財產,
一紙訴狀將小玉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剝奪小玉的繼承權。
1994年,小玉的父母離婚,當時小玉9歲。父母離婚後,她一直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寄送撫養費。
2016年7月,小玉的父親高某遭車禍,住院治療。在高某住院期間,小玉與幾位姑伯就父親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如何支付等問題產生矛盾。
經人民調解室進行調解,雙方籤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在小玉履行其父親的贍養義務時,幾個姑伯不得對小玉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進行幹涉;小玉父親的銀行存款、工資及其他財產必須用於本人的醫療救治和處理相關事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挪用,如需提取存放在派出所司法調解室的高某的存款用於治療時,必須由小玉和幾位姑伯共同籤字,確認提取錢款的數額和用途後方可提取。
料理完父親的後事沒有幾天,小玉接到了法院的傳票,5位姑伯將她告上了法庭。
高某住院期間,除了高某本身有的11萬元左右存款、工資及交通事故賠償款13萬元之外,其餘醫療費都是由他們5個兄姐支付,小玉沒有出醫療費,且小玉未履行贍養義務,反而有遺棄、虐待高某的行為。
他們有證據證實小玉與高某不存在生物學父女關係,不具有繼承高某遺產的資格。現高某已過世,為了保護死者的尊嚴及合法權益,他們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玉喪失對死者高某遺產的繼承權。
她是高某與母親的婚生女。父母離婚後,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其18周歲。
父母離婚後,她和父親常有聯繫。隔三差五去看望他,逢年過節時也會帶著孩子和家人陪他。父親住院期間,她到醫院去探視、陪護,並且給送飯。
由於幾個姑伯阻撓她盡贍養義務,經過司法調解,她才從姑伯手中拿到父親的工資及10萬元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父親的醫藥費。
父親每月工資2900左右,護工費4000元,不足的部分都是她出的,她對父親盡到了無微不至的照顧,不存在遺棄和虐待的情形。
高某在家排行第六,上有兄姐5人,他們的父母去世多年。
「我們有證據,她不是我們小弟的親生女。」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小玉的姑伯們拿出一份某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的親子鑑定檢驗報告書,載明檢材分別為高某的「帶毛囊毛髮若干、帶血棉球一份」和 小玉的「帶毛囊毛髮若干」,鑑定意見為:DNA結果分析排除高某是小玉的生物學父親。
資料圖片,圖文無關。
當法院詢問小玉的姑伯是如何取得小玉的頭髮作為鑑定的檢材時,小玉的姑伯稱,在2017年3月,他們和小玉在老年病醫院服務臺發生衝突時拽了小玉的頭髮後把毛髮裝在瓶子裡,於第二日下午去鑑定機構,把小玉的頭髮及他們收集的高某的帶毛囊的頭髮和帶血棉球送到鑑定部門,進行親子鑑定。
小玉這才想起來當天雙方確實發生了衝突,但小玉向法官表示,當時對方並沒有抓她的頭髮,小玉對鑑定材料中提到的檢材分別是她和高某的頭髮表示質疑,對鑑定意見不予認可。
訴訟期間,小玉姑伯要求對高某與小玉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但小玉不同意進行鑑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說,如果小玉是高某的女兒,本案中高某的父母已去世,高某去世前離婚,則小玉是高某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高某的全部遺產。如果高某與小玉之間不存在父女關係,則高某的遺產就要由高某的第二順序人即高某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本案的5位原告來繼承。
所以,評判小玉到底是不是高某的女兒成了本案的關鍵。
小玉姑伯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上述親子鑑定檢驗報告書中兩份檢材的真實性,故無法確認該份報告中檢材來源的真實性,且因該鑑定是幾人單方自行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的,小玉對鑑定的程序和結論亦不予認可,故對該親子鑑定檢驗報告書法院不予採納。
而高某與小玉的母親曾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小玉姑伯除該份親子鑑定檢驗報告書外未提供其他證據相印證其主張,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實小玉與高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故本著維護親子關係穩定性和謹慎的原則,小玉姑伯主張小玉與高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親子鑑定涉及人身權利、當事人的隱私及人與人之間親情的變化和家庭關係的穩定,除非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宜採用強制方式進行鑑定。訴訟期間,小玉明確表示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故對小玉姑伯提出的就高某及小玉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的申請不予支持。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小玉的姑伯以小玉不願意出錢給父親治療、不予護理,且存在虐待和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等事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玉喪失繼承權。依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舉證能夠查明,被告小玉曾就高某治療及費用等問題與原告達成人民調解協議,且小玉也前往醫院探望、看護、送飯等,故原告主張被告小玉有遺棄、虐待被繼承人行為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以被告小玉非高某的親生女兒以及小玉對高某有遺棄、虐待行為而要求判決被告小玉喪失對高某繼承權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雲龍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小玉姑伯的訴訟請求。
既是親人,何必互相猜忌~~~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全媒體記者 李夢琪 通訊員 孫鵬
編輯:王韜
校對:吳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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