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著名刑法學者許玉秀談司改

2021-02-23 悄悄法律人


「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拾記

作者:許玉秀

來源:《風傳媒》2017年8月14日、刑事法前沿推介

【作者簡介】許玉秀,中國臺灣地區著名刑事法學者,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前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卸任後曾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大學教授,主持民間模擬憲法法庭,有《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當代刑法思潮》《主觀與客觀之間》等多本著作。其中《當代刑法思潮》《主觀與客觀之間》已在大陸出版,在大陸刑法學界又重大影響。

司改國是會議在各方好奇和質疑聲中落幕了,第一分組王薇君委員兩度上臺拿出來的布條「總統司改玩真的嗎?」收藏著一些國是會議委員和蔡「總統」的籤名,也收藏著對「總統玩真的」的相信。

 

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的圖像

 

會議的最後一幕,是王委員對著「法務部」邱太三部長說:協助犯罪被害人是極為細緻的工作,在重大案件介入時,要由案件協助專責人員審慎評估,全國總共只有52個專責人員。邱部長回應時被大聲打斷:你根本不懂,我已經努力了四年,根本口吠火車,不懂可以來問啊!司法院已經開始對話,你們根本不來對話,你知道被害人都沒有人協助嗎?我真是對你們非常失望。你是傲慢的官員,可惡(隨即坐下難過地一直拭淚)。

 

經過這幾個月的相處,尤其是一起參訪過臺北地檢署,聽過她和負責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主任檢察官一番對話之後,王委員這番反應,完全在我意料之中。邱部長顯然不曾獲得資訊,算是被突襲了吧?至於之所以不曾獲得相關資訊,應該是因為檢察系統相關業務負責單位,不曾傳遞類似訊息?例如臺北地檢署負責相關業務的主任檢察官,看起來是很認真負責的檢察官,在四月初的參訪座談當中,似乎根本也沒真聽懂王薇君委員的意思。

 

不過我當時就聽懂了,而且也認同王委員的意見,關鍵真的在於是否願意嚴肅處理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工作。

 

更前面的一個場景是,許宗力院長突然這樣開場:從開會以來,許玉秀委員的意見我都不同意,但是所提出多元的人民參與審判這個意見,可以參考。哦?原來我支持憲法裁判訴願、「大法官」釋憲評議改為二分之一的多數決、主筆「大法官」制度以及終審法院金字塔等等的意見,許院長根本不同意?

 

不同意我的主張,有甚麼奇怪?審理釋字第584號解釋時,許院長也不同意我的看法,而去年為當初的主張道歉、今年局部推翻釋字第584號解釋的人是許院長。

 

倒是陳欽賢法官對蔡英文「總統」說,看到「總統」任命的政務官把團體利益放在社會利益之前,讓分組會議決議被消失、被淡化,讓人懷疑「總」統主導改革的誠意和決心,獲得許多國是會議委員私下和公開的認同與敬佩。

 

這樣判斷是非很難嗎?

 

何飛鵬委員特地從墨爾本趕回來參加總結會議,他的發言直接擊中污衊籌委會的原點。他說所有的議題不設限,所有的委員來自各方,彼此未必認識。這是真的。

 

司改國是會議籌備過程,包括我在內的絕大多數籌備委員,只是盡力地四處諮詢可舉薦的適合人選,有人甚至一一電話解釋推薦理由、徵詢受推薦意願,不管受推薦人在國內或國外,到了決定名單時,縱使花費了諸多力氣,推薦上榜的,才寥寥幾人而已,也沒有大呼小叫。此外有更多籌委,對人選絲毫沒有表現特別的意見。

 

只有來自一個特定方向,不斷對人選提出針對性的反對意見,堅持第三組的林孟皇委員、李佳玟委員、尤伯祥委員,通通應該離開,只有林鈺雄教授非進入第三組不可,還硬要讓一開始除了我沒有人認識的陳重言律師擠進第三組,到底是誰在綁人?這很難判斷嗎?

 

主張只有他可以放天燈,別人放的天燈都是垃圾,這樣的人只是綁天燈,而不是綁議題?一進來開會,就把第三組的議題通通拿掉,看看環保議題撐不住場面,抓個死刑議題來消費,看看能不能一石好幾鳥。連出席總結會議,都還是只有死刑議題可以拿來遮羞,這樣不叫做綁議題,反而是主張議題應該開放,由國是會議委員全體決定如何刪減議題、決定議題優先順序的籌委會,才是綁議題的兇手?

 

最終,司改國是會議總算有能力替自己平反!

 

處理了退出問題的總結國是會議

 

陳重言委員以捍衛檢察官定位議題為由,參與總結國是會議,是不誠實的。因為檢察官定位這一個議案在分組會議遭到擱置,根本不可能在總結會議討論。程序提案要討論的是制定檢察官法或檢察署法一案,以及李佳玟委員關於審查起訴和不起訴的檢審會提案。制定檢察官法與否,與檢察官的定位不是相同且未必互為因果的議題,第三分組以九票贊成八票反對而未通過,如果林鈺雄和陳重言委員兩票不計入,案子處於瞿海源召集人投票即可通過的狀態,因為討論這個程序提案時,瞿召集人未能出席總結會議,所以認定是因故未完成程序。李佳玟委員的提案,因為已有十票贊成,因此認定決議已屬通過。

 

這兩個總結會議的決議,都是確認林陳二位委員不計入,因此他們退出的問題,並非沒有處理。至於總結會議主席,以願意參與總結會議,表示支持國是會議為由歡迎,是一個重新的邀請。當然可以有見仁見智的看法。

 

誰不可以說謊?

 

吳巡龍檢察官發言時抱怨有的被告胡言亂語說謊,類似的抱怨,幾年前也聽「最高法院」的法官公開說過。看來被告說謊,是檢察官和法官所共同不能忍受的痛。

 

不難理解,被告乖乖把事實和盤託出,或許檢察官可以早早下班,法官可以不必熬夜趕判決。

 

但是他們的工作,不就在處理可能根本就是說謊成性的被告嗎?某些被告之所以成為被告,不就因為說謊是他的職業?而之所以成為犯罪被告,不正好可能因為具備比一般人更愛說謊的特質?被告不會因為說謊而被究責,不正是因他是被告嗎?不正是因為面對指控的第一時間,想逃、想辦法逃,是人性之常嗎?

 

檢察官偵查手段中,沒有以假資訊或不揭露資訊套出真相的經驗嗎?如果檢察官也可以如此偵查犯罪,被告不可以認為對檢察官或法官說謊,只是一般爾虞我詐的往來嗎?

 

真正在法庭程序當中,不可以說謊的是誰?是檢察官和法官吧?正當程序中,真正應該被在意的,不正是檢察官和法官不可以說謊嗎?人民不信任檢察官和法官,要檢討的,不是檢察官和法官有沒有說謊嗎?而會有冤案再審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往往是因為檢察官或法官說謊嗎?

 

裁定準許再審,之前所有有罪判決都失去效力

 

對於裁定再審的案件,陳龍綺委員發言指出,不管是不是檢察官聲請的再審,仍然必須經過冗長的程序才能平反,讓不少冤案被害人,還要忍受多年程序的煎熬,而提出期待有所改革的意見。

 

這個問題的改革其實只在一念之間。簡單地說,準許再審之後,只有原二審的裁判失去效力這種錯誤見解,必須放棄。

 

準許再審的裁定,所推翻的不是只有原來定讞的二審判決,而是所有有罪判決都因而失去效力,案件回復到系屬於一審的狀態。而再審的程序,事實審只有一個審級,因為不能再浪費過多司法資源。

 

如果這樣理解,屬於檢察系統提起再審的情形,檢察官只剩下撤回起訴、製作不起訴處分書的動作,案件就可以終結。這樣也才能解釋,為什麼在準許再審的時候,被告應該予以釋放。

 

鄭性澤案正在再審程序中,聲請再審的檢察官以鄭性澤沒有開槍、不是槍殺警員蘇憲丕的人提起再審,但卻要求法官查明事實真相,這樣互相矛盾的說詞,已經凸顯現行見解的荒謬。

 

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沒有犯罪行為,應該不予起訴,而不是到法庭請求法官查明真相。聲請再審,第一個意思是請求撤銷原判決,檢察官請求撤銷原判決,就是針對原判決錯誤的部分,撤銷控訴的意思。

 

法官如果準許再審,表示法官認同檢察官的主張。讓檢察官撤回起訴即可,為什麼要讓所有人再度陷入冗長的程序折磨?

 

至於被告聲請的再審,縱使法院準許再審,檢察官可能不同意,只好重新處理,如果檢察官也認同被告的主張,因而要撤回起訴,亦無不可。如果檢察官不讓步,是否要釋放被告,法院才可能還有裁量空間。

(以上文中除涉及臺灣地區用語改正之外,其他均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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