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與暗,總是相伴相生。回望古時,有百轉千回跨越封建枷鎖的絕美愛戀,有一夫當關萬夫莫開為國盡忠的捨身情懷,亦有貪生怕死典妻當子的自私自利。
陋習的產生,從來不是偶然,與經濟有關,更關乎人性。清朝時期,我國南方地區(包括浙江各地),廣為流傳一種惡俗——典妻。
一、「典妻」,是有原因的
典,法則、書籍、典故、典禮,又可指:把一方土地、物品押給另一方使用,換取一筆錢財,到期還款,收回原物,不付利息。
顧名思義,「典妻」,將妻子租借給他人使用,到期還回。
妻子是人,不是物品。顯然,這裡並沒有將「妻子」當作人看,忽略了最基本的人權,交易的雙方更是不僅不把「古禮」當回事,更是將「人權」踐踏在地上。
「典妻」,是有原因的,早在宋、元時代,「典妻」已成風俗。在落後偏遠的地區,儘管大家都生產力低下,沒有多少存款,但是在娶媳婦的時候,該給的錢、該給的禮一分也不能少。
這就導致很多窮到極致的人娶不起媳婦,雖說媳婦隨來的嫁妝也會很豐厚,但是就是有人連最起碼的彩禮都付不起。
當時又沒有低息貸款,沒有媳婦,就沒有後代,意味著一家人就要絕後,於是窮人用此法來延續香火。
眾人皆知,越落後的地方,人的思想越難以逃脫枷鎖,越固定。認定沒有子孫是天大的事,必須要解決,怎麼解決?有人想到了租借別人的老婆。
另一個原因,雖說古代可一夫一妻多妾,但大多數的普通百姓,依然是一夫一妻。倘若明媒正娶的妻子沒有生育能力,那就麻煩了。休了,捨不得,再娶,成本又太高。
這時,男方家裡為了傳宗接代,就必須另謀出路,於是「典妻」又成了不二的選擇,租借別人妻子為自己生下兒子(註:必須是兒子),生個男孩就走,似乎「不影響」生活。
二、「典妻」陋習
《漢書·賈捐之傳》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買賣妻子,法律屢禁不止,道義上也無法阻止。
事實上,雖然古人早就意識到了「典妻」的存在,卻一直沒有採取真正有效的措施。
要說哪個王朝真正的明令禁止「典妻」,有史可載的唯有元朝。《元史·刑法志》記載如下:
「諸以女子典僱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僱,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僱妻妾者,禁。」。
意思是:禁止典僱他人妻子(妻子和子嗣),若是已經典僱傭於他人,願意以婚嫁之禮作為他人的妻妾(與原夫斷絕關係),可以。但若是有利益往來,則禁止。
元朝雖然有決心,統治者也有力度,但奈何世事總不隨人願,隨著元朝的落幕,到了明代,典妻又開始盛行。
清朝時期,連朝廷都屢禁不止,甚至連法律也對此開了小門,決定隨它去。
殊不知這一「隨它去」,影響有多惡劣,隨著「典妻」的發展,也具備了一定的儀式感。
典妻,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的環節。由中間介紹人受雙方委託,充當證人,然後再由雙方在典妻的契約上畫押,類似現代的合同,一旦出現差池,應該由誰負擔責任都寫得清楚明白。
三、「典妻」,並沒有結束
典妻,不僅在於其本身的危害,影響更加惡劣,最直接的結果,便是導致了對女性的壓迫。
在這一過程中,女性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誰能知其痛苦?丈夫不知,公婆不知,娘家管不了,官府不想管,只能自己受著。
這樣一個令人髮指的風俗,直到建國後才被終結。儘管如此,依然在一些偏遠落後地區,有著此種「噁心」的勾當。
八十年代,偏遠山區一位仇姓男子,因為妻子沒有生育能力,就讓妻子做媒人與同村的寡婦進行「借妻生子」,大擺宴席,宴請四方賓客。
如意算盤打得很好,但沒看清楚所處的環境。於是,仇某因為重婚罪被判入刑,鋃鐺入獄。
看到這起案例,我們不應當只看其本身,更應該看其發生的原因,為什麼到了80年代,還有人會將「典妻」當做理所當然。
這就是前面歷朝歷代,對該風俗的不重視的影響。
結語
風俗文化,對人的影響力是巨大的,直接或間接著了影響幾代人的思維觀念,想要矯正,必須要付出幾代人的努力。值得慶幸的是,我們生活在了二十一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