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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羅5:1)。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
腓3:3;啟21:8;徒4:12
信心到底是什麼?
1、信心是對有限的誇勝。
2、信心是對自然地超越。
3、信心是對自我的突破。
4、信心是對永恆的接觸。
5、信心是對真理的忠誠。
6、信心是對神主權的降服。
因信稱義的教義是基督教教義的總結,是照亮上帝聖教會的太陽,它是基督教唯一的財富。
信心是上帝的事工和恩賜。上帝通過給人以信仰而使人稱義。基督是人的義。我們的信心是信仰基督,理解基督,接受基督,領受基督,投身基督,依靠基督,專注基督,明白基督,學像基督。稱義就是被神算為義。罪人在基督耶穌裡不再被上帝看為罪人(羅4:22-25)。保羅強調:「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2:16)。罪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是「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4)。「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羅4:3)。保羅捍衛「因信稱義」的教義,但不認為有廢除律法的作用。「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保羅主張人不能僅僅靠善行稱義(羅4:2)。「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21-24)。「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4:25)。
綜上所述,因信稱義是因著人信上帝在基督裡的救贖工作,上帝以恩惠的行動來接受人為義,因著上帝的主動和人信上帝在基督裡的救贖,人與上帝有了正常的和好的關係。
一、我們不在律法之下稱義
律法只會叫人知罪,不能把人從罪中解脫出來,我們只能在恩典之下稱義(羅6:14-15)。神接納我們不在於我們的善行,而在於他的憐憫。
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成聖,而是被聖靈帶領(加5:18)得以成聖。神藉著聖靈使我們成為聖潔,而不是看我們的努力。但基督成全了律法,在基督面前,我們正在律法之下,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林前9:21;羅8:3-4)。神將他的靈放在我們內裡,將他的律法放在我們心中(林後3:3)。神把人的石心,換上肉心(結36:37)。「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3)。
神的靈幫助我們有力量勝過律法的轄制,讓我們認識神的律法,愛慕神的律法(詩119:17),實踐神的律法。讓我們不再做罪的奴僕,從順服聖靈
的指導中在基督裡得到了真正的自由。這義表現在我們愛神愛人的信行之中。
律法只管人外行,而控制不住內心。「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原因在於人肉體的軟弱,邪情私慾的纏累,於是天天違反律法。保
羅總結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8:3)。「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19、24)
有人認為不信耶穌,單單行善,也可以稱義,這顯然是違背聖經,是否定「惟義人因信得生」(哈2:4;羅1:17;加3:11)的教義,是因行廢信論的異端。聖經的中心是約3:16,主耶穌強調因信稱義。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約伯因信稱義,先知、使徒們都因信稱義,沒有因律法不信神而稱義的。聖經六十六卷,各卷都強調因信稱義,「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二、上帝的義
我們信仰的上帝,是一位慈愛、聖潔、至善、公義的神,「在他毫無不義」(詩92:15)。神自己是義的本體,基督是義的彰顯,神要求人也要因信耶穌行義、成為義。
上帝的義就是在律法之外所顯明的義。上帝的義表明以下四點(引自任以撒的觀點):
1、這是出於恩典的義,它完全是上帝的行動,叫人「白白地稱義」,故此其中不能摻雜人的行為(羅1:17, 3:22-24、27-28)。
2、這義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贖價,所以上帝將我們的過犯,歸在基督身上(賽53:10;羅3:25,5:15-21;林後5:21),同時將基督的義行歸於我們,以致他的順服成為我們的順服,他的善行成為我們的善行(羅5:18下、19下;林前1:30;參加2:21)。
3、上帝的義是藉著信心而領受的。信心的目標是上帝的恩典和應許,即基督耶穌的義。凡放棄依靠自己的善行稱義,而信靠上帝所賜之義的人,都能獲得基督的義(羅3:28,4:5、24;加2:16,3:8-9;腓3:9;來11:7;雅2:23)。
信心不是善行,也不是一件可誇口的義行(羅4:2;林前1:30-32;弗2:8-9)。
加爾文認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義,但本身並非是基督的義」。
4、上帝稱罪人為義,並不與他公義的本性相矛盾。神的律法並不廢止,罪也並不被忽視,因為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罪的代價已由耶穌付清(羅3:25,8:32-33,10:4;約壹2:2)。
三、因信稱義的結果
保羅說:「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羅10:10)。主耶穌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信使人稱義,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信成全誡命,信將心靈與基督連合,信成全律法,惟有信是基督徒的義,也惟有信是成全一切誡命的」(馬丁路德語)。
「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3:21-22)。因為「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5:21)。耶穌基督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是義的代替不義」的人,「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使我們因信耶穌基督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彼前3:18;羅3:24)。
「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3:25-26)。上帝替我們的罪而死,我們信他罪就被赦免。「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只要我們信主耶穌為我們所完成的救法,就有了上帝所宣告無罪的義。這義一次宣告一生有效,上帝不
重複稱某人為義,因為神永不改變(詩32:1-2;羅3:21-24;加2:16;羅8:33-34)。上帝的證據就是耶穌基督的義行,藉此他將信耶穌的人算作義人,將基督的義披在他身上,算他為義(徒13:39)。正如保羅所說:「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即主耶穌),就都得稱義了」(徒13:39)。
人因信心稱義,被上帝宣稱為義人(羅3:19-24),從此有了義人(詩14:2-3),神的公義得到體現(申5:11)。這是神恩典使人稱義的結果,由此可見稱義的善果有四點(任以撒的神學觀)
1、罪得赦免。
「因信稱義之後罪被神赦免。神不再記念我們的過犯,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無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來的。只要我們認罪悔改,他必免除這罪債,不再定我們的罪(詩32:2,103:12;賽1:18;羅5:9,8:1、33-34)。
2、獲得永生。
信主的人有稱義的恩典,才會得永生,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耶穌為他所成就的義。「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6:23;參多3:7)。
3、與神和好。
被神稱義的重新與上帝和好。他們不再與神敵對,卻親如朋友(羅5:1;林後5:18-21;弗2:16)。因信稱義的結果是成為上帝的朋友(雅2:23;創15:6;賽42:8)。耶穌也稱門徒為朋友(約15:14-16、19)。
4、上帝兒女之福。
我們被稱義之後,成為神家裡的兒女,承受天國的產業(約1:12;來2:10,14:3;徒26:18;彼前1:4)。信主的人有聖靈住在心裏面,證明是上帝的兒女。我們可稱呼上帝為天父,坦然無懼地向神禱告、祈求、代求、感謝和讚美神(羅8:14-17;加4:4-7;太6:9;來4:16)。我們和基督同作後代,同得榮耀,同審世界,同享天國的基業(羅8:17;林前6:2;路22:29-30)。我們也成為基督的弟兄(來2:11;約20:17;約壹3:1-2)。
四、信心之義和行為之義的關係(來11章)
真實的信心會產生善行,但有善行的人不都被神稱為義,那要看他是否相信了耶穌。
單靠信心稱義也不可行為不善,單靠行善而沒有信心也不行,雅各強調信心應當和行為並重。
保羅在強調因信稱義時他已有了悔改的義行(加5:4;羅4:3-5、23-24;加3:7-9;羅3:10-11;雅2:10;羅9:31-32,10:3)。聖靈已住保羅心內。雅各在強調義行時,他早已跟從主耶穌,並受聖靈充滿(徒2:1-4)。
由此可見信心的義在前,行為的義在後,信心和行為並重才是真正的義。「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雅2:14)。雅各又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雅各堅持在信心基礎上行義,引證亞伯拉罕為例:亞伯拉罕先信神,後以行動獻上以撒,所以神稱他為朋友和義人(雅2:20-23)。雅各在有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雅2:14)。雅各又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雅各堅持在信心基礎上行義,引證亞伯拉罕為例:亞伯拉罕先信神,後以行動獻上以撒,所以神稱他為朋友和義人(雅2:20-23)。雅各在有了信心之後提出:「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完全」(雅2:22、24)。加略人猶大雖信主,但行為上賣主,其結果是滅亡,仍沒有被神稱為義。所以信徒都當信守主道,立志行善,多結善果,成為行為之義和信心之義統一的人,在信心、愛心、清潔、行為、言語上學習耶穌,像天父一樣完全(雅2:26;羅6章;提前4:12;太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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